推荐案例 / Case More
  • 发布时间: 2025 - 07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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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弘齐法点|全款付了也白搭?漏这三步,钱房恐两空!案情简介近期,我们接手了一起令人唏嘘的股东纠纷案咨询。某公司由5名股东组成,最大股东持股仅30%。由于长期内斗,公司陷入僵局,业务完全停滞。在情绪化的争吵中,5名股东草率签署了一份"四不像"协议:既想清算又想转让股权,仅粗暴估算资产后约定分配比例,并以1元象征性转让股权。更戏剧性的是,当退出股东发现公司实际资产远超预期时,立即翻脸不认账。其不仅拒绝办理股权过户,还发起了一系列疯狂反击:l 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协议l 滥用股东知情权频繁查账l 四处举报实控人税务问题l 最终以"隐匿会计凭证罪"将实控人送进监狱一个残酷的现实:原本只是股东间的商业纠纷,却因协议漏洞和法律意识淡薄,最终演变成刑事案件。 维权途径一、为何风险巨大?市场下行,大量开发商卷入债务纠纷(如欠银行钱、欠工程款等)被起诉时,其名下的所有财产(包括已售未过户的不动产)都可能被法院查封、拍卖。此时开发商已资不抵债,诉请解除合同退回款项也遥遥无期。二、房产被查封后的维权途径于2025年7月24日最新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了买受人三种救济途径:(一)针对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冻结款项的救济适用情形:执行法院冻结了开发商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购房人已向该账户支付购房款,且房屋买卖合同已解除主张权利:① 请求法院排除对该笔购房款的强制执行;② 申请将该笔购房款直接发放给自己。核心条件:需证明购房款已支付至监管账户,且合同解除与房屋无法交付直接相关(如开发商破产或项目烂尾)(二)针对房屋无法交付且合同解除的救济适用情形:执行法院对开发商的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强制执行,同时满足:① 符合商品房消费者身份(即购房用于家庭居住生活需要);② 房屋客观上无法交付(如项目烂尾导致合同解除);③ ...
  • 发布时间: 2025 - 0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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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得各市场主体对商标的竞争日趋激烈,全国各级法院审理的商标侵权案件也愈来愈多。笔者以《商标法》、《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等相关法律为依托,结合自身及其团队成员办理商标侵权案件的相关经验,对商标的概念、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商标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展开论述,供大家参考讨论。01商标的概念目前我国对商标的概念规定最为接近的法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本条主要规定了商标的本质特征和构成要素,这里的“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指的就是商标的本质特征即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能力,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显著性,这也是保护商标的根本意义所在。而对于商标的构成要素也并非上述几种或固定不变,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新的要素在具有商标本质特征的情况下,依然可以申请注册商标。例如:麦当劳通过对“M”的艺术变形然后加以颜色的组合搭配,让消费者凭借商标就能够知道商品的来源。著名的米高梅公司以特殊的“狮子吼”声音让观众从听觉角度识别商品来源。但是带有欺骗性的标志;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能用作商标,例如有人意图申请的“李文亮”商标、带有政治意义的“911”标识。同时表示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商品的质量、功能的标志也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是通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便于识别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商标注册。02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商标侵权行为属于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在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行为时除了考虑普通民事侵权行为的要素之外,还应充分注意到商标侵权行为自身的特殊性。《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将商标侵权行为分为七类:(一)未经...
  • 发布时间: 2025 - 0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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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Q在建设工程领域中,对于财政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或发包人系政府、国企的项目,通常情形下建设方会约定工程结算以行政审计结论或财政评审结论为准,施工方因处于市场劣势地位且为了承接项目只能接受该条款。但行政机关的审计需经历漫长的周期,甚至在项目投入使用多年后仍未进行。若以行政审计结论或财政评审作为建设方与施工方工程的结算依据,将无法完全保障施工方的权益。针对前述情形,本文笔者将结合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案例进行探讨研析,供大家交流讨论。一、行政审计与财政评审均为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效力。首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体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就应当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公权力的介入并不能改变合同约定内容。其次,行政审计及财政评审属于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财政监管职能,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国家财政投资项目进行资金监管监督,其监督范畴为行政领域,如不当地衍生到民事纠纷当中,可能造成对当事人民事权利的限制和对法院独立审判权的干预。且最高院在《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2001〕民一他字第2号】文及《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如何认定财政评审中心出具的审核结论问题的答复》【〔2008〕民一他字第4号】、最高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5年版)》第49条等文件中都有明确指示:行政审计及财政评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管理,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及履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部分省市相继出台相关规定,其规定内容与最高院的文件内容保持高度统一。综上来说,行政审计和财政评审作为行政监督活动,与...
最新案例 / Case
发布时间: 2022 - 12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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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各方当事人间对某一特定事项达成的合意即是合同,而合同只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便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底层法律逻辑。关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合同法》第八条以及《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进行了规定。但随着商品 经济的高速发展,交易方式变得复杂多样,遵从绝对的相对性就无法与社会发展相适应。故部分领域均出现了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本文着重论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建设工程领域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进城市化进程、促进人口就业有重要意义,同时建设工程领域也具备市场门槛较高、准入制度严格等特征,导致中小型企业对建筑业望而兴叹,而大型企业因建筑工人群体庞杂、维持人工成本高昂且项目地域跨度大、时间周期长等因素,不便于聘用过多建筑工人。故...
发布时间: 2022 - 09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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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物价上涨      近期,成都市因爆发新冠疫情发布《成都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在全市开展全员核酸检测的通告》,自9月1日18时起全体居民原则居家。通告发布后,市民们开始疯狂采买,与此同时大量日常生活物资的价格也在悄然上涨。小区商店内的淀粉一夜间身价上涨      根据我国《价格法》规定,商品价格除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由经营者依照自主制定,定价应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商品价格上涨应当合法、合理。但在疫情期间,部分经营者丢掉良心,在利益驱使下借“疫情”敛财。市场监管部门对哄抬价格行为立案调查公安机关对哄抬物价行为以非法经营罪立案调查      2022年5月9日,上海市公安...
发布时间: 2022 - 09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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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部分不法当事人为达到阻断企业资金链、干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滞缓企业投资发展的不法目的,屡屡滥用财产保全制度,给司法秩序、营商环境带来了巨大冲击。为此,我所专项小组为维护客户正当合法权益,对财产保全制度的救济路径进行了全面、深入、系统性的研究与思考。限于篇幅,笔者选取财产保全制度的救济路径之一,即保全物置换制度予以展开论述。本文在明确保全物置换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构成后,结合地方法院的工作指引梳理司法实践中法院审查重点,再对构成要素逐一检索以探究法院具体审查标准,形成一套成体系的保全物置换解决方案,以期为客户在诉讼保全阶段提供更专业、优质、详尽的法律服务。      1982年3月8日出台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下称“《民事诉讼法》”)[1]首次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设立财产保全制度,立法初衷在于防止被告转移财产、解决...
发布时间: 2022 - 08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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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本团队接受某顾问单位委托,某政府因修建道路拟收回客户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双方就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标准产生争议,客户主张按照被征收土地使用权市场价值进行补偿,政府仅同意补偿土地出让金及相应利息,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客户委托我所律师代理相关案件,就政府收回土地事宜进行维权。为维护客户合法权益,提供有效、准确的法律服务和诉讼策略,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法规及司法判例进行了全面、系统研究;对相关知识进行进行归纳、总结,形成此文。特此分享, 以期抛砖引玉,供各位参考讨论。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管理、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的重要行政管理措施,主要是以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两种方式进行。行政处理决定,是指因社会公共利益、土地管理的必要,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管理法律...
发布时间: 2022 - 06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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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智能手机时代的到来,手机已不仅仅是打电话、发短信,手机支付和网银转账也成为了重要功能之一,如果一不小心将钱误转入他人账户,该如何处理?      通常情况,在与收款人取得联系后,收款人都会返还汇款。遇到不愿返还的,可以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冻结该账户,然后通过法院诉讼、执行将误转的款项要回。但如果把钱误转入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账户,被执行人无法直接返还,这种情况下该如何处理?还能要回“属于你的钱”吗?司法案例      2016年8月23日,凤祥铭居公司在向力拓公司支付最后一笔工程款229530.8元时,误将小数点看错,将应付力拓公司229530.8元工程款错误支付为2295308元,多支付了2065777.2元。凤祥铭居公司当日即向力拓公司发函请求返还多支付的款项,力拓公...
发布时间: 2022 - 05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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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案例简析      2020年12月,A某与B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约定A某购买B公司开发的房屋,A某采用首付款加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购房款。合同签订后,A某向B公司支付了首付款,B公司积极配合A某办理按揭贷款,由于A某征信较为一般,B公司向A某推荐的农业银行审查贷款资料后告知A某需提高首付比例,A某以提高首付比例经济压力过大为由予以拒绝。其后B公司再次向A某推荐工商银行办理按揭贷款,适逢国家贷款政策调整,工商银行审核贷款资料后,告知A某基于现行的贷款政策和其征信情况,可以6.4%的利率为A某办理按揭,A某未做答复。      2020年12月,A某与B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约定A某购买B公司开发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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