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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26 - 07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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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弘齐法点 | 跨境券商非法经营认定标准与三类法律风险边界前言2026年5月22日,证监会联合财政部、外汇局等八部门出台跨境非法证券期货基金经营专项整治方案,并对富途、老虎、长桥三家跨境互联网券商关联主体立案、拟作出行政处罚;6月4日三家机构发布整改公告,合计拟罚没金额约22.61亿元。次为期两年的整治是国内首次针对跨境互联网券商开展全链条跨部门联合执法,遵循遏制增量、压降存量、长效监管闭环治理思路。本文结合《证券法》《刑法》《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生效裁判,从行政违法认定、合同效力、刑事入罪标准、存量处置、合规投资渠道、中介追责六方面,为投资者、金融及互联网中介厘清跨境证券业务法律红线并进行专业解读。一、案涉机构违法事实与行政法律责任认定(一)非法经营行为核心定性标准我国证券业务实行特许经营制度,《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证券公司变更证券业务范围,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监管本次适用“实质重于形式”认定标准:境外机构即便持有境外属地金融牌照,若通过任一渠道在我国境内落地业务环节,构成非法证券经营,具体违规行为包含五类:1.境内渠道营销招揽:依托境内网站、移动App、自媒体社群、短视频平台投放开户推广、投资资讯、拉新返利内容;2.境内远程开户服务:以内地居民身份证、手机号受理港美股账户开立申请,全程无境外现场核验;3.境内服务器承接交易:在国内部署运维系统、处理内地投资者交易指令、提供线上客户咨询;4.违规跨境资金导流:指导投资者绕过个人每年5万美元便利化购汇额度,通过第三方账户、非同名银行卡完成出入金;5.境内外包配套服务:委托境内科技公司、咨询机构提供软件开发、客户运营、开户指引等辅助业务。前述行为无需全部实施,仅完成单一环节即落入非法经营整治范畴,境内合作、协助主体与境外券商构成共同违法主体。...
  • 发布时间: 2026 - 06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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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弘齐研析 | 认缴资本制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司法边界与例外体系摘要认缴制赋予股东以出资期限上的自治权益,但此项自治权益并非绝对。司法实务长期秉持“期限利益存续为原则、加速到期为例外”的基本立场,《九民纪要》划定两类法定例外,2024年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则重构制度逻辑,形成新旧规范并行的双层裁判体系。本文以期限利益的法理基础为切入点,系统解构破产受理、执行不能、恶意展期、新法常规加速及法人人格否认等各类加速到期情形的构成要件、举证规则与适用限度,并划定责任范围、主体资格、债权类型及程序救济四重司法边界,以期为司法裁判与商事争议解决提供体系化指引。关键词:认缴资本制;出资加速到期;期限利益;补充赔偿责任;资本维持原则一、问题的提出:认缴制下期限利益的制度预设与现实张力2013年公司法制改革全面推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取消法定最低资本额与实缴期限限制,赋予股东通过章程自主设定出资期限的契约自由。依私法原理,股东与公司之间成立以出资为标的的债权债务关系,章程所定期限构成合法意思表示,股东据此享有期限抗辩权,此为出资期限利益之规范基础。然而,商事组织的外部性决定了股东长期零实缴运营极易引致公司责任财产虚置,使债权人债权失却资本保障,形成股东有限责任与债权人保护之间的规范张力。针对此矛盾,司法层面形成两条规制路径:破产程序中的无条件加速,以及非破产场景下的严格例外适用。《九民纪要》第六条确立了旧法框架下高度审慎的裁判立场;2024年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则首度引入常规加速机制——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者,债权人即可主张股东提前出资,适用门槛大幅降低。新旧规范叠加并存,裁判尺度分化明显,如何因案制宜地选取法律依据并准确界定例外边界,已成为当前公司诉讼的核心争议焦点。二、加速到期之法定例外情形的类型化构造(一)破产受理:绝对无条件的法定加速《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 发布时间: 2026 - 06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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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弘齐法点|《商业秘密保护规定》七大核心解读,浅谈企业商业秘密合规管理新思路摘要2026年6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业秘密保护规定》正式施行,沿用三十余年的1995年《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同步废止。作为商业秘密行政保护领域一次重要的制度更新,本规章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结合数字经济、远程办公、跨境协作、云端办公等当下主流经营场景,对商业秘密保护范围、侵权认定、责任划分、行政执法及惩戒规则等内容进行了全面细化。结合法规条文、行政执法与司法实践,我们从律师合规视角,梳理本次新规的核心变化,分析其对企业日常经营带来的影响,并结合实务经验分享一些商业秘密管理的实操思路,希望能为各企业完善保密体系、防范法律风险提供参考与帮助。新规解读(一)“代码”被明确纳入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数据、算法、计算机程序纳入保护的基础上,本次新规进一步明确:代码属于技术信息,属于独立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客体。这一细化规定,直面数字时代企业核心资产的保护需求,既在司法与行政层面有了明确依据,也让科技类企业维护自身权益有了更完备的法律保障。法条原文: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配方、材料、样品、样式、工艺、方法、数据、算法、计算机程序、代码等信息,属于第一款所称的技术信息。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属于第一款所称的经营信息。其中,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姓名)、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二)拓宽“权利人”主体保护范围新规第八条进一步扩大了权利主体范围,被许可人、被授权人同样具备权利人身份,能够独立向监管部门报案。在以往的实务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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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 - 06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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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 - 06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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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齐法点|《商业秘密保护规定》七大核心解读,浅谈企业商业秘密合规管理新思路摘要2026年6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业秘密保护规定》正式施行,沿用三十余年的1995年《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同步废止。作为商业秘密行政保护领域一次重要的制度更新,本规章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结合数字经济、远程办公、跨境协作、云端办公等当下主流经营场景,对商业秘密保护范围、侵权认定、责任划分、行政执法及惩戒规则等内容进行了全面细化。结合法规条文、行政执法与司法实践,我们从律师合规视角,梳理本次新规的核心变化,分析其对企业日常经营带来的影响,并结合实务经验分享一些商业秘密管理的实操思路,希望能为各企业完善保密体系、防范法律风险提供参考与帮助。新规解读(一)“代码”被明确纳入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数据、算法、计算机程...
发布时间: 2026 - 06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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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齐研析|自己告自己?现任法定代表人能起诉公司索要劳动报酬吗?作者简介王从利四川弘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成都市律协第八届青年律师委员会委员,成都市律协第八届基础设施投融资专业委员会委员。法学硕士研究生,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券从业资格等。执业以来,为房地产建筑公司、民营中大型企业等顾问单位提供日常法律服务,负责办理重大、疑难诉讼案件,涉案标的累计数百亿元。主要执业领域:公司股权纠纷、建设工程与房地产、金融借贷与劳资纠纷等民商事争议解决及非诉。案例引入前段时间,笔者接到一个咨询,案情乍看很简单:某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以公司拖欠他2025年3月至5月的工资、销售提成等为由,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发现他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后,以“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洪某不服,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不仅受理了,还依职权追加了公司另一名股东(监事)作为第三人,并在公司缺席的情况下作出了实体判决。一审判...
发布时间: 2026 - 06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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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齐法点|超龄用工新规出台,企业如何合规用工引言当前,我国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在就业的劳动者众多,为落实延退改革决定保障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的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医疗保障局联合制定了《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将于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暂行规定》出台后,企业对于超龄劳动者的用工需要更加合规,以下将对重点条文进行解读。适用主体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超龄劳动者),超龄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适用本规定。符合规定已提前退休的劳动者,退休后被用人单位招用的,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弹性延迟退休的劳动者,在弹性延迟退休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解读根据...
发布时间: 2026 - 05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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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齐法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新规深度解读: 从“赔得起”到“赔不起”的司法逻辑引言2026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法释〔2026〕7号)正式施行。该司法解释并非简单的条文更新,而是从适用边界、认定标准、计算规则、程序限制四个维度,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了体系化重构。下面笔者将结合司法解释全文与2026年最新典型案例,为企业划出行为红线,为权利人指明维权路径。制度定位:惩罚性赔偿的“精准适用”时代 适用范围的限缩与明确新规第五条明确:除侵犯商业秘密外,仿冒、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再支持惩罚性赔偿。这一调整终结了此前实践中惩罚性赔偿适用泛化的倾向,将制度火力集中于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核心知识产权领域。通俗解读:惩罚性赔偿不是“万能武器”,而是“精确制导导弹”——只打击最恶劣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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