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案例 / Case More
  • 发布时间: 2025 - 0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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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实践中,公司自身财产不足以清偿对外债务时,债权人将会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向存在瑕疵减资行为的股东主张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司法裁判中对股东瑕疵减资相关问题存在较大争议,本文将对股东瑕疵减资中的重点争议问题进行简要分析。01案由争议股东瑕疵减资案由属于公司减资纠纷还是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直接影响管辖法院,实践中,法院对案由的认定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2021)》(下称“《案由理解与适用》”)对公司减资纠纷的界定为:“公司在注册资本减少过程中因减资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该纠纷的请求权基础为《公司法》第177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通过《案由理解与适用》可知,公司减资纠纷是因股东减资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由理解与适用》对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的界定为“公司股东因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民事纠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的请求权基础为《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公司法》第20条第3款亦系确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根本法源。因此,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的实质是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混同,致使公司人格否认,股东为此承担责任的纠纷。《九民纪要》规定“在审判实践中,要准确把握《公司法》...
  • 发布时间: 2025 - 0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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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问题的提出民事诉讼中案外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的本质在于认为对被执行标的物享有物权等足以排除执行的权利,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本质在于认为债务人以损害债权人的方式转移责任财产,就本质而言,两者相去甚远。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常伴随申请执行人行使撤销权的抗辩,致使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审理错综复杂,裁判标准不一。为使问题之讨论范围稍有进益,笔者试从诉之基础理论、司法裁判之观点解析以及起诉之策略选择浅议两者的竞合关系。二、基础理论(一)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对于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执行标的主张自己享有实体上的权利,而请求法院对该实体上法律关系进行裁判,以阻止法院对执行标的进行强制执行的救济方法。为理解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程序方面,本文拟提示提出执行异议的申请时间及执行异议之诉的管辖法院;实体方面,就案外人申请排除执行的权利类型予以说明。1.申请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该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当然,此处的执行程序终结指各项执行行为都已经终结,以执行标的为房屋举例,在房屋完成变更登记、执行款项分配完毕之前,案外人均可以提出申请。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移送执行案件中,案外人已经在首封权法院提出执行标的异议或执行异议之诉后,能否在受移送法院再次提出执行标的异议或执行异议之诉。笔者认为受移送法院仅取得处置标的之权利,案外人已经提出执行标的异议或执行异议之诉后,不能再次向受移送法院提出执行标的异议或执行异议之诉。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异议和复议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
  • 发布时间: 2025 - 0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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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保证人法定代位权《民法典》施行前,因保证人或者提供物的担保的第三人代为履行产生的纠纷客观存在,而我国《担保法》(已废止)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原担保法解释》,已废止)仅规定了保证人的追偿权,并无保证人代位权的相关规定,司法实践也普遍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对债务人的权利仅为追偿权[1]。故在《担保法》时代,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仅享有追偿权而不享有主债权的担保权利,追偿权与原债权债务关系无关,在未设定反担保情况下,仅为普通债权。《民法典》出台后,强化了法定债权转让理论以及保证人利益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下称:《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十八条,明确了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并同时享有对债权人的法定代位权“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结合《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法定债权转让”、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转让时从权利一并变动”规则,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了债权还取得了非专属于债权人的从权利,如担保权(抵押权、质权、保证债权等)、转让后产生的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2]。需要注意的是,在涉及其他第三人也提供了担保的情况下,保证人并不因承担保证责任而当然取得对于其他保证人或者担保物的权利。也即,代位权的效力仅限于代债权人享有对债务人的权利,并不及于该债务人的其他担保人或未约定连带责任的其他债务加入人。在多个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下,能否向其他担保人主张权利,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合同编司法解释》)第三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担保人代为履行债务取得债权后,向其他担保人主张担保权利的,依据《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款等规定处理”,禁止没有意思联络的共同担保人之间相互...
最新案例 / Case
发布时间: 2022 - 04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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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21年2月24日晚,17岁的赵某和18岁的肖某在酒吧认识了15岁的小雨并将醉酒状态下的小雨带至南充市顺庆区一家酒店。酒店服务员明知小雨处于酒后、走路摇晃的状态,既未依法询问三人的关系,也没有检验三人有效身份证件便为三人办理入住。最终,小雨在房间内被性侵。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除了支持受害人向侵害人请求赔偿以外,还支持受害人向酒店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日前,经法院开庭审理,涉案酒店被判决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精神抚慰金5000元。【法律分析】      从行政法角度而言,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并如实登记。违反规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从社会法角度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
发布时间: 2022 - 04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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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提要      2022年4月初,上海一女子因新冠疫情所在小区封控,无法向住在郊区的听障父亲送菜,遂委托“叮咚送菜”平台的外卖小哥代为送达。事后女子通过多个平台转账以示感谢,但外卖小哥均表示职责所在,不愿接受额外打赏。女子即通过手机号码向其账户内充值话费200元,并在微博、朋友圈等社交平台发帖致谢。致谢贴一经发布,因网友认为打赏金额200元过少引发轩然大波,女子随即遭遇大批网友谩骂、诋毁、贬损人格。同年4月7日下午,当地派出所一民警证实,该女子已坠楼身亡。      随着互联网触角的延伸,社会个体已无隐私可言,大量不完整的受害者信息在网络施暴者的口中拼凑出一个畸形、极端的人格,由此引发大批网友不实、苛刻的侮辱性语言,因群体网络施暴致死并非个例。因此,本文拟在结合上述案情,采取规范分析、实...
发布时间: 2022 - 01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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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疫情冲击下,世界百年变局加速演进,外部环境愈发复杂严峻,国内经济应对压力进行政策改革与转变,众多企业尤其是房地产、金融行业迎来一个又一个寒冬,随着恒某集团、四川信托等庞然大物的摇摇欲坠或轰然倒塌,企业如何生存下去将至关重要。      就笔者亲身感受而言,2021年办理破产案件的数量较上年度有明显增长,地方政府对于困难企业、问题企业的处理方式更加合法合规,面对债务情况复杂的问题企业当地政府还会派驻专项领导小组进驻企业,让政府合法处理企业困境。但是企业家对于“破产”的态度却千姿百态,基于人们对于“破产”的字面理解和传统感觉,有企业家认为自己是当地响当当的老板,进入破产有伤面子;也有企业家认为自己好不容易创立的企业交给他人管理会不会给自己借机掏空;聪明的企业家却是已在遇到无法逾越的困难时主动申请破产,减轻企业负担,甩掉包袱轻装上阵,渡过困难奔...
发布时间: 2021 - 11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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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各行各业均得到了迅速发展,在物质生活得到极大满足后,人民群众对精神生活的追求也使得娱乐演艺行业得到了井喷式的发展,娱乐圈的“帅哥”、“靓女”们成为了当今社会备受瞩目的吸金大户。然而,一些明星在收获巨大经济利益的同时,却没有妥善处理好个人与道德甚至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各种不良乃至违法犯法事件层出不穷。其中,范冰冰、郑爽等明星偷税漏税事件涉及金额之大更是让广大吃瓜群众感到无比震惊,引发了广泛的关注与议论,广大网友甚至因此将“一爽”作为“计量单位”,一时间“一爽”更是攀上了微博热搜,成为全国人民知晓的网络热词。      税务部门认定范冰冰偷逃税2.55亿,并决定对范冰冰及其公司偷税追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总计8.83亿元。税务部门认定郑爽偷税4526.96万元,其他少缴税款2652.07万元,决定对郑爽追缴税款、加...
发布时间: 2020 - 11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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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最新消息蛋壳爆了      2020年,“蛋壳公寓”“巢客”等数家知名长租公寓公司(以下简称“公寓公司”)频频爆雷,公寓公司空手套白狼,圈完钱就跑路的事还在不断的上演。其实,最早的长租公寓模式受到了资本市场的“钟爱”,2015年至2019年期间“蛋壳公寓”成功融资数亿美元,使该行业迎来了“春天”,各类长租公寓品牌争相出世,来争抢这顿美味的“晚宴”。伴随着竞争对手的增多,逐步造成了“谁手里握着的房源多,谁就有话语权”,最终衍生了恶性竞争。【法律评析】      爆雷的公寓公司大部分采用典型“高收低租、长收短付”的模式进行快速扩张,有房东称:公寓公司以2000元/月价格从房东手上租下房屋后,以1800元/月价格出租给租户,但是要求租户支付半年甚至更久的租金,若租客一次性拿不出那么多钱,甚至还...
发布时间: 2020 - 07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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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打拼,KPI永远是悬在头上的达摩克斯利剑。末位淘汰、轮岗学习等裁员手段屡见不鲜。如何正确认识末位淘汰及轮岗学习等规章制度的法律属性?    民主制定    《劳动合同法》规范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其本质在于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人之间的地位,避免用人单位利用其强势地位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合理的考核制度,实施对劳动者的管理权,可以与劳动者协商确定考核方式和措施。在未经民主程序,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迳行实施考核,并进行“末位淘汰”违反法律规定。      何谓民主程序呢?《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民主程序指的是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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