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案例 / Case More
  • 发布时间: 2025 - 0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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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Q在建设工程领域中,对于财政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或发包人系政府、国企的项目,通常情形下建设方会约定工程结算以行政审计结论或财政评审结论为准,施工方因处于市场劣势地位且为了承接项目只能接受该条款。但行政机关的审计需经历漫长的周期,甚至在项目投入使用多年后仍未进行。若以行政审计结论或财政评审作为建设方与施工方工程的结算依据,将无法完全保障施工方的权益。针对前述情形,本文笔者将结合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案例进行探讨研析,供大家交流讨论。一、行政审计与财政评审均为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效力。首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体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就应当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公权力的介入并不能改变合同约定内容。其次,行政审计及财政评审属于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财政监管职能,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国家财政投资项目进行资金监管监督,其监督范畴为行政领域,如不当地衍生到民事纠纷当中,可能造成对当事人民事权利的限制和对法院独立审判权的干预。且最高院在《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2001〕民一他字第2号】文及《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如何认定财政评审中心出具的审核结论问题的答复》【〔2008〕民一他字第4号】、最高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5年版)》第49条等文件中都有明确指示:行政审计及财政评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管理,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及履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部分省市相继出台相关规定,其规定内容与最高院的文件内容保持高度统一。综上来说,行政审计和财政评审作为行政监督活动,与...
  • 发布时间: 2025 - 06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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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弘齐法评|“原唱”之争背后:汪苏泷收回《年轮》授权,法律上谁说了算? 一、事件脉络l 2025年7月22日,网红“旺仔小乔”称《年轮》原唱为张碧晨,否认汪苏泷的原唱身份,相关言论被翻出并登上热搜,点燃争议。l 7月25日凌晨,张碧晨工作室发声明称,2015年6月15日,张碧晨演唱的《年轮》作为《花千骨》插曲率先上线,是该歌曲最早正式发布的录音版本,也是剧中唯一使用的演唱版本;而男声版本于6月30日以单曲形式上架,时间明显更晚。l 7月25日凌晨,汪苏泷方账号发文称,希望关注回归音乐本身,在《年轮》发行十年之际,决定收回其授权,暂不授权该作品进行任何演唱。事件最后以张碧晨方宣布“今后将不再演唱《年轮》”而暂告一段落,但围绕该事件产生的声音却并未停息,公众对于究竟谁是《年轮》的“原唱”?究竟谁具有《年轮》的版权?汪苏泷是否有权收回《年轮》的对外商业演唱授权?等问题实际上仍云里雾里。实际上,大众对于“原唱”的认知与法律上对于知识产权的划分是有一定区别的,下面本文就从法律角度,对该事件“掰扯掰扯”。二、“原唱”严格来说并非法律术语本次争议中,粉丝或者网友争议的一个焦点是“谁是《年轮》的原唱”?该争议从行业惯例和商业逻辑来看,有其争议的道理,但是,人们习以为常的“原唱”表述却与法律规定有着明显的偏差。从法律角度来看,严格来说,“原唱”并非一个法律术语,歌迷讨论和争议的“某某是原唱”“某某是翻唱”也与权利归属以及是否侵权没有必然的关系。在知识产权划分中,音乐作品属于著作权范畴,而我国的《著作权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原唱”做出明确的概念界定。《年轮》的争议所涉及的法律争议实际上为作者与表演者的争议。三、“作者”与“表演者”不能等同看待,二者为不同权利,但表演的合法性需作者的授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而“作者是创作作品的自然人”。《年轮》的词、曲作者均...
  • 发布时间: 2023 - 02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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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付工程价款利息的主要情形】(一)逾期支付工程款      即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的情形。    【法条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二)工程款垫资      即承包人利用自有资金“垫付资金”进行施工,待完成部分或全部施工后,再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情形。    【法条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息计算标准】(一)工程欠款利息     【有约定按照约定执行;无约定,不超单倍利率】      若发生逾期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无论双方在合同中是否具有明确约定计息及计息标准,均须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无约定的不超过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发包人常以“承包人主张的利息(违约金)羁高”要求金额调减,针对约定的利息标准一般司法实践中存在三种认定:   ...
最新案例 / Case
发布时间: 2020 - 04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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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积极支持防疫的同时,也面临合同履行不能的法律风险。新冠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从而作为法定免责事由?我结合当前疫情,就因疫情导致的合同违约行为进行深度剖析,以降低或免除违约产生后的不利法律后果,减小企业损失。疫情对金融市场的影响(一)政策出台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五部门出台《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四川省政府出台《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成都市政府出台《关于印发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1、金融机构将加大对中小企业信贷支持,要保持贷款增速,降低融资成本。2、对受疫情影响的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3、为中小微企业贷款办理续贷或展期,下调利率。(二)政策法律意义1、效力性:人民银行等五部门和四川省、成都市政府制定的这些政策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
发布时间: 2020 - 04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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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慈善捐赠1月31日,有媒体报道:通过武汉红十字会捐赠的口罩物资,被一家叫做武汉仁爱医院的莆田系医院大量领取,而该医院却并未收治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后通过进一步深入发掘,发现该莆田系医院与捐赠人北京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疑似同一实际控制人。因此,有自媒体质疑这属于所谓的“定向捐赠”。对于这件事情的具体情况在这里不妄加猜测。但是曾有案例表明,“定向捐赠”的事情是真实存在的。打个比方,A公司(医院)通过自己实际控制的体外公司B贸易公司,在也是自己实际控制的C公司(医疗器械生产公司)采购了一批产品,价值30万元。然后由B公司将这批产品作价100万元指定捐赠给A公司自己。捐出去的产品通过左手换右手回到自己手中,不仅取得了名誉,而且以低价买进高价捐出的方式回避了税务问题甚至洗钱。可以说明,以慈善捐赠的名义进行非法活动并非没有可能。慈善捐赠的主体及方式一、定义根据我国《慈善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慈善捐赠...
发布时间: 2020 - 03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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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物资供应及分配政府对紧急物资分配的权利 根据《物权法》第44条之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可以看出,政府在紧急情况下是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财物的,但需要给予一定补偿。同时,国务院在2月1日根据《物权法》的这条规定,出台了《关于组织做好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和调度安排工作的紧急通知》(简称国办发2号文件),其中规定:“二、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物资保障组负责对上述重点医疗应急防控物资实施统一管理、统一调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调用。物资保障组将向重点企业选派驻企特派员,负责监督物资的统一调拨,帮助企业及时反映困难和问题,配合有关部门抓好产品质量监管。四、为确保做...
发布时间: 2020 - 02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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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迟复工薪资待遇规范《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了两种地方政府可以要求停工的情形:第一类是政府要求劳动者停工隔离,用人单位履行配合义务,例如湖北地区职工因封城、停用公共交通等防疫举措,短时间不能到岗;第二类是政府要求用人单位停工,劳动者履行配合义务,例如各省市利用延迟复工的举措阻断疫情传播。广义上的停产停工就包含了春节假期延长、复工推迟、部分企业停产停工要求员工待岗的各种情形。1延长春节假期的法律性质及待遇今年春节因疫情防控的需要,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办公厅院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将春节假期由原来的1月30结束,延长至2月2日。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3年修订)》,全部公民的假期总共11天,这11天假期性质为法定休息日。据此,历年春节3天假期属于法定休假日,除此外延长休假部分及其他调休的4日的假期性质,不...
发布时间: 2020 - 02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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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经济发展贯穿于人类始终,面对疫情,有序开展商务活动,充分关注疫情期间政策规定,防患于未然,有效避免经济损失,屏蔽自身法律风险,尤为重要。疫情期间有哪些常见的法律风险呢?企业用工风险1、未正确处理劳动关系的风险企业逐渐复工,但部分员工因隔离治疗或交通管制无法返岗,企业也要继续支付工资。如果直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企业就违反了人社部办公厅发布的通知精神,即“对因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触新冠病毒处于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劳动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40条、41条解除合同”。如果在劳动者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那么劳动合同应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企业违规复工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行政责任方面,根据...
发布时间: 2020 - 02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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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新冠疫情影响,中小企业面临着迟延复工、开支压力大的双重考验,为此,从国家到地方都陆续出台了相关政策措施以缓解中小企业困难。现结合四川省政府最新出台的《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简称《政策措施》),浅谈中小企业可以获得的利益保护。01租金能不能免?《政策措施》第(四)条规定了三种类型的租金减免措施:1、免租型: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减免1至3个月房租。2、补贴型: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综合性市场运营主体在疫情期间对中小企业减免租金,各地可对减免租金的业主给予适度财政补贴。3、补助型:对在疫情期间减免入驻中小微企业厂房租金的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省财政按照不超过租金减免总额的50%给予补助,每个基地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这里有两个问题值得我们关注:第一,中小企业面对不同房东,租金政策是不一样的。简单来说,如果你的房东是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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