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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25 - 07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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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弘齐研析·公司实务|债权人如何利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实现债权的清偿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正式生效,其中第54条确立的非破产情形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标志着我国公司资本制度从“股东期限利益优先”向“债权保护与资本充实并重”的重大转型。在注册资本认缴制背景下,“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股东却享有长期出资期限”的执行困境长期困扰司法实践。新《公司法》第54条明确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为债权人开辟了全新的权利救济渠道。本文结合最新立法精神、司法解释动态及2023-2025年典型案例,系统解析该制度的适用边界、行权路径及风险应对,为债权人有效维权提供专业参考。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的立法演变我国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的发展历经三个阶段:破产与解散情形下的初步探索:我国对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的规定最早可追溯至《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进一步将加速到期的适用范围扩展至公司解散情形,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这一阶段的立法呈现出零散特征,加速到期仅适用于公司退出市场的特殊情形,对于持续经营中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形则未作规定。《九民纪要》的有限突破:2019年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六条在非破产、非解散情形下对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作出了有限承认。该规定原则上尊重股东的出资期限利益,仅在两种例外情形下支持加速到期:一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
  • 发布时间: 2025 - 09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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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弘齐案例|一审死刑 二审改判死缓 为生命辩护近日,四川弘齐律师事务所收到委托人赠予的锦旗。被告人易某因故意杀人罪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基本案情2021年10月,被害人李某至易某家中催讨货款,争执过程中遭易某持彩钢瓦攻击,持刀多次切割颈部,躲避时从四楼坠落。随后易某将李某拖至邻居家厕所藏匿,并返回家中清洗现场,将作案衣物及刀具丢弃。同日晚,邻居发现李某尸体后报警,民警至现场将易某抓获归案。经法医学鉴定,李某系重型颅脑损伤合并大失血死亡。案件由成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成都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向成都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李某家属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案发后,被告人易某家属带着渺茫希望求助我所,得知易某年仅三十五岁,离异单独抚养二幼女,是家中独子,父母年老无依,生活多艰。律所综合考量后接受委托,指派骨干律师迅速成立专案组,开启一场生死辩护。办案过程办案律师对千余页卷宗材料细致研析,十余次会见落实案件细节,厘清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界限,积极辩护。对于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巨额赔偿,律师以法律法规为基础立足点,兼顾司法温度与刑法尺度,依法提出受害者家属的140万高额赔偿诉求不合理,获得一审法院支持,判令赔偿4万余元。而刑事诉讼部分,因被告人易某案发后精神崩溃,消极应诉,于一审庭审中突然翻供,呈现出毫无悔改状态。且被害人家属悲痛欲绝,强烈要求对被告人易某处以死刑,绝不谅解,最终一审判决易某死刑。然“让无力者有力,让悲观者前行”是我们律师的共同信仰,律所和律师认为一审量刑畸重,不愿就此放弃,在被告人命悬一线之际,支持其提起上诉,继续奋力一搏。专案组稳扎稳打,重归基础法律事实本身,以一审核心争议焦点为中心,强化犯罪动机、自首情节、主观恶性程度、被害人是否有过错、死亡的因果关系等证据支撑,全面铺陈不留死...
  • 发布时间: 2025 - 10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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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弘齐研析·金融与执行|别让抵押物成 “废纸”!金融机构必看:建设用地抵押被无偿收回、优先受偿权劣后,如何破局?在房地产企业金融贷款中,抵押担保是主要选择的担保方式。其原因在于抵押权具有优先受偿的属性,同时房地产企业最具价值的抵押财产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与不动产,这些财产能够满足抵押担保的需求。然而,在实践中,抵押权设立后,仍存在抵押权不能顺利实现的风险。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银行在金融借款不动产抵押业务过程中,对抵押物风险审查通常需要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金融机构尽调不详、审核不严、贷后疏于管理,都会给抵押权实现带来巨大风险,其中涉及抵押权人是否为善意相对人、抵押权的设立是否有效、抵押物是否灭失,以及房地产企业是否进入破产清算程序,金融机构的贷前尽职调查与贷后管理将直接关系到抵押权的实现程度。抵押权相关法律规定(一)抵押权的定义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是物权的一种,具有不转移占有、优先受偿等法律特征。抵押权可设于不动产、动产及部分权利,设立通常需签订书面合同并办理登记手续。(二)民法典关于抵押权的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了担保财产的优先受偿性:“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抵押权是担保物权,这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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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 - 07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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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齐研析·公司实务|债权人如何利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实现债权的清偿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正式生效,其中第54条确立的非破产情形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标志着我国公司资本制度从“股东期限利益优先”向“债权保护与资本充实并重”的重大转型。在注册资本认缴制背景下,“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股东却享有长期出资期限”的执行困境长期困扰司法实践。新《公司法》第54条明确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为债权人开辟了全新的权利救济渠道。本文结合最新立法精神、司法解释动态及2023-2025年典型案例,系统解析该制度的适用边界、行权路径及风险应对,为债权人有效维权提供专业参考。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的立法演变我国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的发展历经三个阶段:破产与解散情形下的初步探索:我国对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的规定最早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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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齐案例|一审死刑 二审改判死缓 为生命辩护近日,四川弘齐律师事务所收到委托人赠予的锦旗。被告人易某因故意杀人罪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基本案情2021年10月,被害人李某至易某家中催讨货款,争执过程中遭易某持彩钢瓦攻击,持刀多次切割颈部,躲避时从四楼坠落。随后易某将李某拖至邻居家厕所藏匿,并返回家中清洗现场,将作案衣物及刀具丢弃。同日晚,邻居发现李某尸体后报警,民警至现场将易某抓获归案。经法医学鉴定,李某系重型颅脑损伤合并大失血死亡。案件由成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成都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向成都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李某家属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案发后,被告人易某家属带着渺茫希望求助我所,得知易某年仅三十五岁,离异单独抚养二幼女,是家中独子,父母年老无依,生活多艰。律所综合考量后接受委托,指派骨...
发布时间: 2025 - 10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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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齐研析·金融与执行|别让抵押物成 “废纸”!金融机构必看:建设用地抵押被无偿收回、优先受偿权劣后,如何破局?在房地产企业金融贷款中,抵押担保是主要选择的担保方式。其原因在于抵押权具有优先受偿的属性,同时房地产企业最具价值的抵押财产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与不动产,这些财产能够满足抵押担保的需求。然而,在实践中,抵押权设立后,仍存在抵押权不能顺利实现的风险。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银行在金融借款不动产抵押业务过程中,对抵押物风险审查通常需要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金融机构尽调不详、审核不严、贷后疏于管理,都会给抵押权实现带来巨大风险,其中涉及抵押权人是否为善意相对人、抵押权的设立是否有效、抵押物是否灭失,以及房地产企业是否进入破产清算程序,金融机构的贷前尽职调查与贷后管理将直接关系到抵押权的实现程度。抵押权相关法律规定(一)抵押权的定义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
发布时间: 2025 - 11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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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齐法评|从争议到合规:弘齐律师视角下的预制菜监管完善路径引 言近期,某知名网络红人企业家发微博吐槽某知名餐饮企业,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相关内容登上热搜,预制菜随即登上舆论风波,引发网民对预制菜的激烈讨论。该话题在2025年9月12日达到讨论高峰,相关话题阅读量超过3000万次,成为当日热搜。这场争论不仅反映了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深切关注,更暴露出预制菜在定义、监管和消费认知等方面存在的法律盲区。作为法律从业者,我们有必要从专业视角剖析这一新兴领域的法律问题,为行业规范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专业见解。预制菜的来源与概念预制菜的概念起源于美国,最初是为了满足快餐行业的需求而出现的。20世纪60年代,随着快餐业的快速发展,预制菜开始被广泛使用。在中国,预制菜的发展相对较晚,但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和饮食文化的变化,预制菜逐渐成为了现代人餐桌上的重要组成部分。据行业数据显示,中国预制菜市场规模已从...
发布时间: 2025 - 10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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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齐法点|双十一囤货别踩坑,警惕“先享后付”变“先坑后付”“0 元下单试穿,确认收货再付款”“每月 88 元变美,无压力享服务”; 如今电商平台、线下美容健身门店里,“先享后付” 的宣传随处可见。“先享后付”功能在本质上是消费者与商家成立买卖合同关系,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或服务时无需立即全额支付商品或服务费用,而是有一段账期,待消费者确认收货或接受服务后再付款。而这种看似便利的消费模式,实则藏着不少 “钱包刺客”。经查询,仅黑猫投诉平台就有超过一万五千条相关投诉,中国消费者协会在报告中更明确指出其 “隐患突出”,不少人在不知情中背上债务、影响信用。如何突破“先享后付”造成的困扰,我们将用真实案例进行解析。三大高发陷阱:“先享” 是便利 “后付” 是深坑“先享后付” 本是依托信用评估的支付方式,消费者可先使用信用额度下单,确认后再付款;但一些不良商家和平台的操作,让它成了收割利器,这三类套路最常...
发布时间: 2025 - 10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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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齐法评|流量盛宴下的“悲情”陷阱——假助农营销的法律审视与治理刍议助农直播本是连接城乡的“桥梁”,却被少数人变成收割流量的“陷阱”,当“残疾果农救子”的悲情剧本被戳穿,当“滞销芒果”的摆拍场景暴露真相,我们必须警惕:“假助农”不仅践踏法律底线,更严重背离国家乡村战略的初心。引言习近平总书记在2023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深刻指出:“乡村振兴,关键是产业要振兴。要坚持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三农’工作的中心任务,积极拓宽农民增收致富渠道。”直播电商作为“数字乡村”的重要成果,本应成为农产品上行、农民增收的“加速器”——云南雪莲果、广西百香果等“网红农货”通过直播走出大山,正是产业振兴的生动实践。但令人痛心的是,一些不法分子却将“助农”包装成“悲情营销”的噱头:四川省凉山州昭觉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唐某某等虚假广告系列案”(下称“四川凉山案”)具有司法标杆意义 —— 该案系四川省首例网红直播带货系列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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