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案例 / Case More
  • 发布时间: 2025 - 0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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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问题的提出民事诉讼中案外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的本质在于认为对被执行标的物享有物权等足以排除执行的权利,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本质在于认为债务人以损害债权人的方式转移责任财产,就本质而言,两者相去甚远。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常伴随申请执行人行使撤销权的抗辩,致使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审理错综复杂,裁判标准不一。为使问题之讨论范围稍有进益,笔者试从诉之基础理论、司法裁判之观点解析以及起诉之策略选择浅议两者的竞合关系。二、基础理论(一)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对于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执行标的主张自己享有实体上的权利,而请求法院对该实体上法律关系进行裁判,以阻止法院对执行标的进行强制执行的救济方法。为理解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程序方面,本文拟提示提出执行异议的申请时间及执行异议之诉的管辖法院;实体方面,就案外人申请排除执行的权利类型予以说明。1.申请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该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当然,此处的执行程序终结指各项执行行为都已经终结,以执行标的为房屋举例,在房屋完成变更登记、执行款项分配完毕之前,案外人均可以提出申请。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移送执行案件中,案外人已经在首封权法院提出执行标的异议或执行异议之诉后,能否在受移送法院再次提出执行标的异议或执行异议之诉。笔者认为受移送法院仅取得处置标的之权利,案外人已经提出执行标的异议或执行异议之诉后,不能再次向受移送法院提出执行标的异议或执行异议之诉。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异议和复议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
  • 发布时间: 2025 - 0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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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保证人法定代位权《民法典》施行前,因保证人或者提供物的担保的第三人代为履行产生的纠纷客观存在,而我国《担保法》(已废止)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原担保法解释》,已废止)仅规定了保证人的追偿权,并无保证人代位权的相关规定,司法实践也普遍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对债务人的权利仅为追偿权[1]。故在《担保法》时代,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仅享有追偿权而不享有主债权的担保权利,追偿权与原债权债务关系无关,在未设定反担保情况下,仅为普通债权。《民法典》出台后,强化了法定债权转让理论以及保证人利益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下称:《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十八条,明确了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并同时享有对债权人的法定代位权“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结合《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法定债权转让”、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转让时从权利一并变动”规则,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了债权还取得了非专属于债权人的从权利,如担保权(抵押权、质权、保证债权等)、转让后产生的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2]。需要注意的是,在涉及其他第三人也提供了担保的情况下,保证人并不因承担保证责任而当然取得对于其他保证人或者担保物的权利。也即,代位权的效力仅限于代债权人享有对债务人的权利,并不及于该债务人的其他担保人或未约定连带责任的其他债务加入人。在多个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下,能否向其他担保人主张权利,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合同编司法解释》)第三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担保人代为履行债务取得债权后,向其他担保人主张担保权利的,依据《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款等规定处理”,禁止没有意思联络的共同担保人之间相互...
  • 发布时间: 2025 - 0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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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实案例我所承办的T银行与Z公司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纠纷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案涉抵押物经过两次拍卖及变卖均流拍后进入以物抵债程序,T银行与Z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将案涉抵押物按照变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偿欠付的T银行部分债务,并在法院组织下制作了《执行和解笔录》,后法院依据前述《执行和解协议》及笔录出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案涉抵押物交付T银行抵偿债务,财产权自裁定送达时起转移,T银行可持裁定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T银行办理案涉抵押物过户手续过程中,国家税务总局遂宁市船山区税务局以Z公司欠缴案涉抵押物税费为由拖延办理核税程序,并向法院发送了《关于协助解决Z公司欠缴税费的函》,请求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协助解决Z公司欠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共计约230万元以及滞纳金约200万元。法律分析针对该案例中衍生出来的以物抵债程序中的税费承担及税收优先权问题,因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定争议,本文将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重点介绍:一、民事执行中所涉税费种类划分民事执行中所涉及的税款以不同标准可以作出多种分类,其中主要的分类标准是纳税主体和应税时间。以纳税主体划分,主要可以分为被执行人应纳税款、申请执行人应纳税款和买受人应纳税款三种。在民事执行中,只有被执行人才存在既需要清偿民事执行债务又需要缴纳税款的情况,税收优先权一般仅涉及被执行人应纳税款。以应税时间划分,被执行人应纳税款主要可以分为民事执行变价中的应纳税款和民事执行分配前的欠缴税款两种。前者是指在民事执行中变现被执行财产而产生的税款,这些税款因强制变现而产生。后者可能发生在民事执行债权(包括担保债权)发生前、确定前、申请执行前,也可能发生在执行分配前,但都不属于因变价被执行财产而产生的税款。结合上述案例,遂宁市船山区税务局请求法院协助解决的税款系基于被执行人作为普通纳税人在经营过程中产生...
最新案例 / Case
发布时间: 2020 - 07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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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起爬山吗?    【剧情一】张东升带着岳父岳母去爬山,假借拍照之名为两位老人摆放腿部姿势,并趁机将二老推下山崖,致二人死亡。    【剧情二】张东升明知其妻子徐静贫血,需要服药,在徐静去游泳前,张东升将其服用的升血糖的药换成了格列美脲胶囊(服用不当会使血糖突然降低),导致徐静游泳时溺水身亡。    【分析】张东升将两位老人推下山崖以及替换徐静的药导致其溺水身亡,毋庸置疑均是故意杀人罪。张东升在主观上存在杀人故意(意图追求死亡结果),客观上实施了杀人行为(将二人推下山崖/换药),且其行为是与死亡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2.我知道你的秘密    【剧情】严良、朱朝阳、普普在知道张东升就是杀人凶手之后,并未将录像提供给警方,而是向...
发布时间: 2020 - 07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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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朝阳爸爸朱永平带着他去糖水铺子吃甜品,趁机套话朱朝阳,想问出朱晶晶死的真相,并且在包里偷偷放了录音笔......      我们拼命学习如何成功冲刺100米,但是没有人教会我们:你跌倒时,怎么清洗伤口、怎么包扎,你痛的无法忍受时,用什么样的表情去面对别人,你一头栽下时,怎么治疗内心淌血的创伤,怎么获得心灵深处的平静,心像玻璃一样碎了一地时,怎么收拾?我们没有学过。01.民事上      在诉讼实践中,要使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录音地点及方式。为避免录音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一般要在公共场合录制,不要采取窃听方式、不要在他人家中偷录、偷拍,或者以违法植入通讯设备、电脑等的方式...
发布时间: 2020 - 07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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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普将朱晶晶带到五楼杂货间,朱朝阳赶到后,与朱晶晶发生争执,后朱晶晶情绪激动,从窗边坠楼死亡......    【剧情分析】      关于该段剧情有不同的见解,有人认为是单纯的意外事故,也有人认为是朱朝阳把朱晶晶推下去的。但从一闪而过的镜头可以看到,窗户外挂着朱晶晶的白裙子布料,结合最后普普的信,所以也有观点认为朱晶晶坠楼之前曾挂在窗外,朱朝阳有时间和空间将她救起来,但他没有。笔者基于第三种情况,分析朱朝阳对于朱晶晶是否负有法定的救助义务(由于朱朝阳是未成年人,本文不再过多分析其责任承担问题)。法定救助义务:      一、法定身份带来的救助义务(夫妻关系、父子关系等);      二、法定职责或业务...
发布时间: 2020 - 07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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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爬山吗?”最近这句话已经成为让人肾上腺素狂飙的暗语出自黑马悬疑网剧《隐秘的角落》当大家沉浸在张东升的爬山梗和死亡小白船中戴律师却在剧中看到了隐藏的法律知识点那就跟着律师去爬山吧,顺道get隐藏的法律!一|、盗亦有道剧情1      严良在书店门口假装撞到张东升,并趁机偷走了张东升的手机。分析1      严良主观上有盗窃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盗窃的行为,为盗窃罪的犯罪既遂。如果手机价值超过1000元,则可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予以刑事处罚;如果价值小于1000元,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予以处罚。剧情2      严良想买一只钢笔作为送给朱朝阳的生日礼物,但没钱结账,于是偷拿了一只揣进兜里,但在准备离开时,他主...
发布时间: 2020 - 04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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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影响下,企业在停业期间或者恢复生产经营过程中,如何有效内部自查,有效处理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如何合理的调整员工结构,避免遭受劳动争议拖累。劳动用工焦点法律问题分析01劳动关系建立期间Law劳动关系建立期间主要涉及三个重点问题:实际用工之日是如何起算;合同中的试用期约定是不是合法;试用期间如何开除员工。案例:王某从网上看到A公司在招聘员工,在3月1日到A公司面试,面试通过后A公司通知王某第二天(3月2日)先到公司熟悉一下办公环境,学习一下公司的规章制度等,3天后再正式开始上班;此后王某在A公司上班一段时间后公司人事才找到王某和王某补签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年,试用期为3个月。在这试用期间,企业老板也一直在考察王某,总觉得这位王某有些问题,但具体什么问题又说不上来,感觉这个人鬼鬼祟祟的,最终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将王某开除,工资从3月5日王某开始结算。这此后王某不服,以工资结算少了...
发布时间: 2020 - 04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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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积极支持防疫的同时,也面临合同履行不能的法律风险。新冠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从而作为法定免责事由?我结合当前疫情,就因疫情导致的合同违约行为进行深度剖析,以降低或免除违约产生后的不利法律后果,减小企业损失。疫情对金融市场的影响(一)政策出台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五部门出台《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四川省政府出台《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成都市政府出台《关于印发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1、金融机构将加大对中小企业信贷支持,要保持贷款增速,降低融资成本。2、对受疫情影响的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3、为中小微企业贷款办理续贷或展期,下调利率。(二)政策法律意义1、效力性:人民银行等五部门和四川省、成都市政府制定的这些政策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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