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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齐案例|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双赢!我所承办某金融案胜诉获央行分行青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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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5-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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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齐案例|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双赢!我所承办某金融案胜诉获央行分行青睐


四川弘齐律师事务所成功代理某金融监督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诉讼系列案。经过一审、二审及再审的重重考验,法院最终全面驳回再审申请,案件取得圆满胜利。这一成果既彰显了弘齐律所在行政诉讼领域的扎实专业功底,也为同类金融监管案件的司法实践提供了可参考的实务经验。


——基本案情——

2019年,李某等人与某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并通过向某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购置房屋。然而,某银行在与李某等人签订《按揭借款合同》时,所涉房屋尚未办理竣工验收等关键手续,明显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第四条关于“利用贷款购买的商业用房应为已竣工验收的房屋”的规定。


2023年7月19日,针对某银行上述放贷事宜,李某等人向某金融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该局于 8 月1日 依法受理,并迅速展开全面深入的调查。经核查,确认某银行确实存在违反银发【2007】359 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情形,随即向其作出《金融监督意见书》予以问责处理,并于 11 月1日 向李某等人发出《调查意见书》。


但李某等人却以某金融监督管理局具有法定查处职责,作出的《调查意见书》违法,且存在逾期答复等事由,向法院提起五起系列行政诉讼,一致要求撤销《调查意见书》,重新履行查处职责并作出书面答复。


——争议焦点——

这起案件背后,盘根错节着诸多复杂因素:

(一)程序瑕疵隐患

依据相关部门规章,银行金融监督管理机构针对举报事项作出书面调查意见,最迟不得超过受理后的 90 日。本案中,某金融监督管理局 8 月 1 日受理举报,按规定应于 10 月 30 日前作出《调查意见书》,但其实际于 11 月 1 日才完成答复,存在逾期两日的程序瑕疵,这一问题可能成为诉讼中的不利因素。


(二)当事人深层诉求

李某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真实目的并非表面诉求那般简单。他们企图通过司法途径,认定某金融监督管理局未履行法定查处职责,推翻《调查意见书》,进而否定与之对应的《金融监督意见书》对银行 “放贷行为” 违规的认定及处理结果。一旦得逞,便能进一步迫使监管部门重新查处与答复,将银行 “放贷行为” 定性为 “违法行为” 进行处罚,从而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按揭借款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无效,实现购房人原价无过错退房退款的终极目标铺平道路。


(三)广泛社会影响

银行在商品房竣工验收前发放商业贷款的行为,在全国范围内较为普遍,涉及金额庞大。若本案中法院支持李某等人的诉求,不仅会为其后续民事诉讼打开缺口,还可能引发对银行的举报潮和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诉讼井喷。更严重的是,若《按揭借款合同》因此被认定无效,买房人得以规避按揭义务退房退款,银行不仅会失去优质贷款,在当前房地产开发市场低迷的形势下,极有可能面临批量贷款无法从开发商处追回的困境,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而银行资金的撤离,会使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状况雪上加霜,严重冲击政府保交楼政策的落实,致使政府宏观调控失效,对不动产经济、金融经济产生负面影响。

(四)区域司法指引意义

本案作为某地级市第一起涉及举报答复行为的行政诉讼,其判决结果将成为该市后续类似案件的重要裁判指引。在某金融监督管理局存在程序瑕疵、案件结果可能引发连锁反应的不利局面下,案件处理结果备受该局领导关注。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弘齐律师团队从程序和实体两大维度精准出击,构建起坚实的辩护体系。


——诉讼策略——

(一)程序层面论证

律师团队指出,李某等人的举报事项已由金融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相关处罚措施也已落实,举报查处程序已合法终结。而李某等人后续要求重新查处的诉求,因其并非行政相对人,且该诉求未对其个人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属于行政案件的受理范畴。


(二)实体层面论证

金融监督管理局针对举报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合规。即便存在逾期两日答复的情况,这一轻微程序瑕疵也不影响最终处理结果。重新答复既不会改变案件实质内容,还会徒增行政运行成本,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


(三)争议焦点突破

围绕本案核心争议焦点 —— 李某等人的行政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律师团队引经据典,进行了严密的法律论证。李某等人举报所依据的《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 号),其立法目的在于强化信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并非为了保护个人特定权益。而且,某金融监督管理局对举报的答复行为,既未侵害李某等人的合法权益,也未为其增设新的权利义务。实际上,李某等人在本案中扮演的是 “公益举报人” 角色,并不满足行政诉讼主体资格的法定条件,依法应当驳回其起诉。


——案件意义——


历经一审、二审及再审的激烈交锋,四川弘齐律师事务所凭借扎实的法律专业能力和全程严谨负责的敬业态度,助力某金融监督管理局实现最终胜利。办案过程中,团队不仅通过深入的法律分析精准界定 “举报答复” 行为可诉性边界,还凭借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对案件全局的把控,有效遏制当事人试图通过行政诉讼动摇金融信贷根基的风险,为某市同类案件审理提供切实可行的参考。案件胜诉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充分展现了弘齐律师在复杂案件处理中的综合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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