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需要为另一方经营失败“买单”吗?——夫妻共同债务司法认定与举证攻防实务
引言
近期,笔者在代理一起民间借贷及个人合伙性质混同的投资款返还纠纷案件中,作为投资方的代理人,除拟起诉目标公司返还投资款外,目标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故同步拟起诉其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同时,为进一步提升债权实现的可能性,笔者也在论证能否基于夫妻共同债务规则,主张股东配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事实上,在过往代理债权人追索债务的实务中,亦常面临在主要债务人偿债能力不足时,是否及如何追究其配偶责任以扩大责任财产的难题。基于此,笔者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认定问题进行了一次系统性梳理与研究。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横跨婚姻家庭法与合同、公司、侵权等诸多商事法律领域,规则复杂且裁判观点时有分化。为此,笔者梳理了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各地审判指引以及上百份典型司法判例,形成本专题研究成果。本文旨在通过对认定标准、类型化裁判规则的提炼与总结,为债权人实现债权及债务人配偶规避不当债务风险,提供清晰、实用的法律指引。
核心法律规范体系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法律基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该条文确立了以“共同意思表示”和“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为核心的认定框架,彻底改变了以往实践中“一刀切”推定的做法,转向更为精细化的审查。
核心法律依据:
1. 《民法典》第1064条:构建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基本框架,是审理所有相关案件的出发点。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对债务真实性、非法债务排除、离婚后债务承担等具体问题作出规定。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强调审查债务真实性、区分合法非法债务、保护未举债方诉讼权利等程序与实体并重的原则。
此外,浙江、江苏、北京、上海、天津等地高院发布的审理指南或参考意见,结合地方经济特点,对“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共同生产经营”等模糊概念进行了更具操作性的界定,是预判案件走向的重要参考。
具体参考下文表格:
各地规定均体现《民法典》的立法精神,对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的大额债务,债权人举证责任严苛。对于经营性债务,认定关键聚焦于配偶是否 “共同经营” 或 “共享收益” 。浙江、江苏两地作为经济活跃、民营企业众多的地区,其规定具体且务实(如浙江的“20万元”参考线、对高风险投资的审慎态度;江苏的“无法说明资金来源”的推定),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极强的参考价值。北京、上海的指引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判断方法,即关注经营活动是否纳入家庭意志、是否形成家庭收入来源(北京),或从款项专用、经营共同、利润共享三个维度进行审查(上海)。律师在代理案件时,应首先检索债务人所在地或案件管辖地的高院、中院是否有相关指引,并结合具体案情,参照表格中的要点组织证据或进行抗辩。
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认定标准
司法实践紧紧围绕《民法典》第1064条展开,认定路径清晰分为三个层次:
▪ 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最直接的认定路径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通过书面、短信、微信、邮件等方式明确追认的债务,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此路径尊重意思自治,证据要求明确,法律风险最低。
▪ 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日常家事代理权的体现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维系家庭共同生活(如衣食住行、医疗教育、赡养抚养等)所负的债务,推定为共同债务。金额是否“合理”需结合当地消费水平、家庭收入、债务用途等综合判断。各地司法文件(如浙江高院)常以“单笔20万元以下”作为重要参考线。
▪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这是实务中争议最大、举证最难的部分。对于明显超出日常家事范畴的大额债务(如数十万、数百万的投资借款、经营负债),原则上推定为举债方个人债务。债权人若主张为共同债务,则负有较高的举证责任,必须证明以下任一情形:
1.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证明款项直接用于家庭大宗消费、购置共同财产(如房产、车辆)、共同旅游、家庭医疗等。
2.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
证明配偶实际共同参与经营决策、管理,或虽未直接参与但分享了经营收益。
3.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虽无直接签字追认,但有证据链可推断配偶知情且同意(此情形与第一点有重合)。
4.排除情形
对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债务,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的债务,法律不予保护,当然不属共同债务。
类型化债务的裁判规则与典型案例
不同类型的债务,法院审查侧重点各异。笔者结合大量案例,总结裁判要旨如下:
▪ 经营投资类债务:核心看“共同性”
此类债务认定最为复杂,是司法实践的分水岭。
1. 倾向于认定为个人债务的情形:
• 仅有单方签名
投资/回购协议仅有举债方签字,配偶未签亦无追认。
• 无法证明共同经营
配偶非公司股东、未担任关键职务(如董监高)、无证据证明其参与日常经营管理。
• 无法证明共同受益
债权人无法证明投资款或经营收益流入家庭共同账户或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 款项进入公司账户
在增资扩股模式下,投资款直接进入目标公司,而非举债方个人账户,难以认定配偶直接受益。
• 高风险投资
对于明显属于举债方个人从事的股票、私募等高风险投资,法院更为审慎。
典型案例:如(2022)浙02民终5784号(股权回购)、(2024)浙05民终979号(配偶仅任监事不构成共同经营)、(2021)苏02民终558号(严格区分直接与间接用于家庭生活)、(2025)闽民申1733号(双方婚后生活独立、经济往来零星,且无证据证明经营收益转化为家庭共同财产,不构成共同债务)。
2. 倾向于认定为共同债务的情形:
• 共同经营证据充分:配偶在目标公司持有股权、担任重要管理职务(如财务负责人、部门总经理)、实际参与经营决策(如出席关键会议、审批文件)。
• 共同受益证据清晰:投资款直接进入举债方个人账户后,用于购置夫妻共有房产、车辆等大宗资产;或家庭主要生活来源明显依赖于该经营收入。
• 事后行为构成追认:配偶在离婚协议中对该投资形成的财产/债务进行处置,或以其名下账户收取投资款项、支付相关费用。
典型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4323号(配偶任监事会主席、财务副总,深度参与经营)、(2021)最高法民终959号(配偶为海外部总经理,属关键员工)、(2024)粤03民终10366号(股权登记于配偶名下,其提供证件并支付部分款项)。
▪ 合同之债(主要为民间借贷):核心看“用途”
对于大额民间借贷,法院严格审查款项实际用途。
1. 认定为个人债务:债权人无法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仅凭打入举债方个人账户的流水,难以得到支持。(2025)川民申748号、(2022)川民申7404号
2.部分认定为共同债务:若债权人能通过资金流水清晰证明部分借款直接用于支付家庭购房、购车首付款等,法院可能判决配偶仅对该特定部分承担共同责任。(2020)川民再525号
3. 财产混同下的推定:若夫妻间资金往来频繁密切,导致借款与家庭共同财产无法区分,可能推定债务用于共同生活。(2020)川民再249号
▪ 侵权之债:原则上为个人债务,例外需严格证明
因侵权行为(如交通事故、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产生的债务,因其人身专属性及违法性,原则上认定为侵权人个人债务。
1.例外情形:仅当侵权行为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直接相关,且配偶从中受益时,才可能认定为共同债务。例如:
• 肇事车辆为夫妻共同财产,且事故发生在接送家人等家庭生活活动中。(2025)赣01民终192号、(2020)鲁民申9663号
• 配偶深度参与公司经营,导致公司人格与夫妻财产混同,股东因此承担的连带责任。(2024)京01民终5336号
2.一般规则:对于股东因抽逃出资、未履行清算义务等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法院普遍认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配偶共同经营或直接受益。(2022)京02民终6943号、(2022)京民申3619号
实务操作建议
▪ 对债权人(投资人)的建议
1. 事前预防,优先“共债共签”
在签订借款、投资协议时,尽可能让债务人配偶共同签字确认。这是最有效的风控措施。
2. 事中留痕,固化“共同意思”
若无法实现共签,应通过微信、邮件、录音等方式,取得配偶对债务知情、同意的证据。
3. 事后追踪,夯实“用途/受益”证据:
• 关注资金流向:督促款项通过银行转账,并追踪是否流入配偶账户、家庭共同账户或用于购买夫妻共有财产。
• 搜集经营证据:留意并保存配偶在公司任职(特别是财务、管理等核心岗位)、参与经营决策(会议记录、签字文件)的证据。
• 证明家庭受益:梳理债务发生后,债务人家庭大宗消费、资产购置情况,寻找时间与金额上的关联。
4. 诉讼策略
起诉时可将配偶列为共同被告,并同时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其名下(包括夫妻共有)财产。诉讼中围绕上述“共同意思”或“共同用途/经营”进行充分举证。
▪ 对债务人配偶的建议
1. 保持谨慎,避免签字
对于配偶单方的大额举债、对外担保或高风险投资协议,切勿轻易共同签字或出具书面同意文件。
2. 区分财产,隔离风险
尽量避免个人银行账户与配偶经营账户混同,避免代收公司款项、代付经营费用。
3. 明确角色,减少参与
若非共同创业,应避免在配偶控制的公司担任股东、董监高或关键职务,避免被认定为共同经营。
4. 积极应诉,针对性抗辩
若被诉,应重点从以下方面抗辩:
• 无共同意思表示:强调对债务不知情、未追认。
• 未用于共同生活/经营:举证证明债务资金未用于家庭,自身未参与经营也未分享收益。
• 债务性质抗辩:如属侵权之债、非法债务或明显个人投资债务,主张其不具有夫妻共债属性。
▪ 对交易各方(特别是投资领域)的通用建议
1. 协议明确化
在投资协议中可考虑增加条款,明确约定回购等义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或明确排除配偶责任(但其对外效力取决于配偶是否认可)。
2. 架构风险隔离
对于高风险的投资或经营,建议通过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等法人主体进行,实现家庭财产与经营风险的初步隔离。
律师结论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平衡债权人利益保护与婚姻家庭财产稳定的精细艺术。随着《民法典》的实施,司法实践已形成以“共债共签”为基础,以“用途与共意证明”为补充的严格认定趋势。无论是债权人寻求权利最大化,还是家庭成员意图规避不当风险,深入理解并善用这些规则,都至关重要。在复杂的商业交易与家庭财务安排中,事前周密的协议设计与证据留存,远胜于事后艰难的法律博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