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齐法评|数百名幼儿血铅超标,天水铅中毒案背后,谁在给孩子喂毒?
2025年7月初,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褐石培心幼儿园被曝集体性血铅异常事件。经联合调查组查明,该园园长朱某琳与投资人李某芳授意后厨人员将网购的“彩绘颜料”(包装明确标注不可食用)代替食用色素,稀释后添加于幼儿食品中,目的是提升食物色泽。涉事的两份食品样本检测结果显示:三色枣发糕铅含量1052mg/kg,玉米卷铅含量达到1340mg/kg,超出国家标准(0.5mg/kg)2000余倍。该园251名在园幼儿中,233人血铅异常,其中部分儿童血铅值超过400μg/L。
根据卫生部(现国家卫健委)发布的《儿童高铅血症和铅中毒分级和处理原则》,轻度铅中毒:血铅水平为200~249μg/L;中度铅中毒:血铅水平为250~449μg/L;重度铅中毒:血铅水平等于或高于450μg/L;儿童铅中毒可伴有某些非特异的临床症状,如腹隐痛、便秘、贫血、多动、易冲动等;血铅等于或高于700μg/L时,可伴有昏迷、惊厥等铅中毒脑病表现。
相较成年人而言,儿童消化道铅吸收率为42%~53%,远高于成人的5%~10%,同时排铅能力仅为成人的30%,其遭受铅中毒的危害结果更为严重。首先,血铅水平>100μg/L即可导致智力指数(IQ)下降10-20分,且损伤不可逆转,治疗后也难以恢复至原有水平;高血铅水平(>200μg/L)引发易激惹、情绪失控,严重者出现谵妄或癫痫。其次,铅中毒还将造成诸如生长发育阻滞,血液系统破坏,多器官系统功能障碍等多种危害。
二、法律分析
1.责任主体
本次事件中,朱某琳和李某芳在明知彩绘颜料不属于食品原料且含有铅等有害物质的情况下,仍指令添加,构成故意犯罪。后厨人员受前者指使,虽不具有直接加害幼儿的故意,但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仍有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据此,在法律层面,上述人员将共同承担犯罪责任。
此外,相关监管部门对于幼儿园的食品原料来源、供应商资质、质量检测等方面存在巨大疏漏,造成日常监管形同虚设,存在渎职之嫌。
2.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该法律条文的关键点在于如何认定非食品原料,即本次事件中的“彩绘颜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一)因危害人体健康,被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二)因危害人体健康,被国务院有关部门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的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等名单上的物质;(三)其他有毒、有害的物质。根据检验,涉事彩绘颜料中含铅,且包装明确标识不可食用,按照上述规定的兜底条款,属于有毒、有害的物质,理应认定为非食品原料。
同时该项罪名本质上不同于《刑法》第143条关于“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规定,后者尚且处在食品范畴,前者已完全模糊食品与非食品的界限,而作为幼儿园这样的特殊主体,相较食品生产厂商,俨然具有更强的主观恶性,其社会责任感的缺失所带来的伤害在短时间内亦难以弥合。
目前,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对朱某琳、李某芳等8人采取刑事拘留,2人取保候审。对于相关监管人员的失职调查,亦由纪检监察机关启动。
3.刑罚预判
根据前述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危害结果不同,量刑上存在相应差异。而本次事件中,受害幼儿达到重度中毒标准,且铅中毒具有不可逆性,可能导致幼儿永久性神经损伤,或构成“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最高量刑标准,即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若经监察机关调查,确实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等情况导致本次事件发生,相关责任人员将面临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等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移送司法机关,以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4.救济途径
作为本次事件的受害者,首当其冲的无疑是二百余名在园幼儿,以及部分同样检出血铅浓度异常的幼儿园教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故受害者及其法定监护人等完全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就各自遭受的物质损失(如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寻求合法救济。
三、总结评论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绝非小事。食品安全事故每一次发生,其背后大都绕不开无良商家、监管缺位、社会责任缺失等多个层面的问题,而此次发生在幼儿园的铅中毒事件,不难让人回想起当年的三聚氰胺奶粉事件——面对人类生命与希望延续的下一代,我们需要做出何种努力,才能使“花朵”免受毒手摧残?至少此次事件足以令人清醒认识到,食品安全之路仍修远兮。
法律作为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诚然能够维持社会秩序、保障生活安宁,但绝不意味着我们能够就此安躺其上。此次事件中的加害人固然会受到惩罚,但罪恶发生之后的正义总归伴随着伤疤,一如多年后人们回望三鹿奶粉事件的受害者那样。本次事件不单单是一起刑事案件,更是对中国校园食品安全制度的深刻拷问。当务之急是严惩直接责任人、畅通民事救济渠道,但长远来看,更需通过技术赋能监管、健全儿童特殊保护标准,让“最严食品安全法”真正从文本走入现实。正如检察机关所警示:“魔鬼常以天使面目出现”,唯有用法律锻造出无缝的守护之网,才能避免孩子再为成人的贪婪付出终生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