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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齐法评|“原唱”之争背后:汪苏泷收回《年轮》授权,法律上谁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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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5-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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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齐法评|“原唱”之争背后:汪苏泷收回《年轮》授权,法律上谁说了算?

 

一、事件脉络

2025年7月22日,网红“旺仔小乔”称《年轮》原唱为张碧晨,否认汪苏泷的原唱身份,相关言论被翻出并登上热搜,点燃争议。

7月25日凌晨,张碧晨工作室发声明称,2015年6月15日,张碧晨演唱的《年轮》作为《花千骨》插曲率先上线,是该歌曲最早正式发布的录音版本,也是剧中唯一使用的演唱版本;而男声版本于6月30日以单曲形式上架,时间明显更晚。

7月25日凌晨汪苏泷方账号发文称,希望关注回归音乐本身在《年轮》发行十年之际,决定收回其授权,暂不授权该作品进行任何演唱。

事件最后以张碧晨方宣布“今后将不再演唱《年轮》”而暂告一段落,但围绕该事件产生的声音却并未停息,公众对于究竟谁是《年轮》的“原唱”?究竟谁具有《年轮》的版权?汪苏泷是否有权收回《年轮》的对外商业演唱授权?等问题实际上仍云里雾里。实际上,大众对于“原唱”的认知与法律上对于知识产权的划分是有一定区别的,下面本文就从法律角度,对该事件“掰扯掰扯”。

弘齐法评|“原唱”之争背后:汪苏泷收回《年轮》授权,法律上谁说了算?

二、“原唱”严格来说并非法律术语

本次争议中,粉丝或者网友争议的一个焦点是“谁是《年轮》的原唱”?该争议从行业惯例和商业逻辑来看,有其争议的道理,但是,人们习以为常的“原唱”表述却与法律规定有着明显的偏差。从法律角度来看,严格来说,“原唱”并非一个法律术语,歌迷讨论和争议的“某某是原唱”“某某是翻唱”也与权利归属以及是否侵权没有必然的关系。在知识产权划分中,音乐作品属于著作权范畴,而我国的《著作权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原唱”做出明确的概念界定。《年轮》的争议所涉及的法律争议实际上为作者与表演者的争议。

三、“作者”与“表演者”不能等同看待,二者为不同权利,但表演的合法性需作者的授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而“作者是创作作品的自然人”。《年轮》的词、曲作者均为汪苏泷,则其为《年轮》的作者,同时享有《年轮》的词、曲两个作品的著作权。具体来说,就是汪苏泷获得了包括署名权、发表权在内的4项人身权利以及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13项财产权利。该权利均在汪苏泷完成词、曲创作之时立即获得,不需经过登记等任何程序,该种著作权取得方式被称为原始取得。

所谓表演权,是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根据该权利,词、曲作者既可以自己行使该权利,也可以将该权利授予他人,得到该授权的歌手才可以公开演唱该歌曲。反言之,他人如果没有经过词、曲作者的授权直接演唱歌曲则属于侵犯表演权。因此,对应到本事件,张碧晨为《年轮》的表演权人,其对于《年轮》的表演,是需经过《年轮》词曲作者的授权才能进行的,这也就有了汪苏泷发声明“收回授权”一说。

弘齐法评|“原唱”之争背后:汪苏泷收回《年轮》授权,法律上谁说了算?

四、虽然表演需要作者的授权,但该授权并不等于可以任意撤销,需依合同约定或法定事由而确定

尽管《年轮》纠纷以汪苏泷方收回授权,张碧晨方宣布“今后将不再演唱《年轮》”告一段落,但张碧晨方同时强调,作出如此行为的原因并不是因为自己先前演唱没有经过汪苏泷方的授权,更不是由于汪苏泷方收回《年轮》授权自己无权演唱,而是“出于尊重和自我选择”,因为“经查阅张碧晨女士原经纪代理方与制作方签署的正式合约,我方艺人张碧晨依法享有该歌曲在全球范围内的永久演唱的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表演权的授权可分为固定期限授权和永久性授权。授权协议属于民事合同范畴,在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双方可就授权方式、范围、期限、有无撤销权等事宜进行商议。若合同约定“可随时解除”则授权人有权随时解除该授权,只需将解除通知送达被授权人即可。但如果授权期限为固定期限但该期限未届满,或期限为永久,则权利人收回权利的行为则构成违约,此种情况下,被授权人可主张赔偿损失或要求继续履行。

就张碧晨演唱《年轮》的权利基础而言,若其确实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永久性表演权授权”,则其公开声明中主张的继续演唱权利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汪苏泷声明“收回授权”,则有可能侵害了张碧晨的表演权。但需特别指出的是,由于争议双方均未向社会公开具体的授权合同文本,目前尚无法对汪苏泷收回授权的行为作出确定性法律评价——其行为究竟属于正当的合同解除,抑或是构成违约,最终取决于合同中关于授权期限、解除条件等核心条款的具体约定。这一争议再次凸显了文化产业领域授权合同条款精细化的必要性,以及权利边界明晰化对于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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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建议与结论

结合上述分析,音乐作品授权收回的合法性取决于合同约定、法律规定及行业实践。为避免纠纷,建议如下:

1.明确授权条款:合同中应清晰界定授权性质(独家或非独家)、期限、地域范围及解除条件,尤其是著作权人单方收回权利的情形。

2.合理设置违约条款:若被授权方未履行付款义务或超范围使用作品,著作权人可依据违约条款解除合同。

3.关注行业动态:数字音乐时代,授权模式不断演变,音乐人应关注最新司法判例及行业政策,适时调整授权策略。

汪苏泷收回《年轮》授权一事,再次凸显了音乐著作权管理的复杂性。在尊重创作者权益的同时,亦需兼顾被授权方的合理信赖利益,以实现法律与行业的良性互动。未来,随着著作权法的进一步完善及司法实践的积累,音乐授权领域的规则将更加明晰,为产业发展提供稳定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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