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普将朱晶晶带到五楼杂货间,朱朝阳赶到后,与朱晶晶发生争执,后朱晶晶情绪激动,从窗边坠楼死亡......
【剧情分析】
关于该段剧情有不同的见解,有人认为是单纯的意外事故,也有人认为是朱朝阳把朱晶晶推下去的。但从一闪而过的镜头可以看到,窗户外挂着朱晶晶的白裙子布料,结合最后普普的信,所以也有观点认为朱晶晶坠楼之前曾挂在窗外,朱朝阳有时间和空间将她救起来,但他没有。笔者基于第三种情况,分析朱朝阳对于朱晶晶是否负有法定的救助义务(由于朱朝阳是未成年人,本文不再过多分析其责任承担问题)。
法定救助义务:
一、法定身份带来的救助义务(夫妻关系、父子关系等);
二、法定职责或业务上产生的救助义务(警察,消防员,医生等);
三、基于先行行为产生的救助义务(如甲带着朋友家的未成年孩子乙去游泳,乙溺水,甲必须救助)。
剧中,朱朝阳与朱晶晶系同父异母的“兄妹关系”,但二人并未共同生活,且朱朝阳是未成年人,所以朱朝阳对朱晶晶并不负有法定身份带来的救助义务。但朱朝阳可能负有基于先行行为产生的救助义务。
先行行为通常指,行为人自己实施的特定行为,致使他人保护的法益处于危险或危险升高的,这一特定行为就是先行行为。由于行为人的先行行为引起了危险,故产生作为的救助义务,此时,若行为人违反作为义务致人损害,则会构成不作为侵权。
不作为侵权行为中的过错主要体现为过失。在不作为侵权行为中,行为人所负有的注意义务程度稍高,其不仅需要实施某种作为义务所要求的行为,而且需要适当地实施该行为,其负担的注意义务的内容主要是对他人施以救助和保护。
结合剧情,如果是因为朱朝阳的行为将朱晶晶逼迫去窗边,然后朱晶晶基于该先行行为的胁迫而无奈掉了下去,这就需要进一步讨论朱朝阳的先行行为是否必然引发朱晶晶陷入危险的后果,即二者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若认定有因果关系,那么朱朝阳对于朱晶晶则应负有基于先行行为产生的救助义务。
【延伸讨论】
一、见义勇为不属于法定救助义务
见义勇为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见义勇为的行为定性更类似于无因管理,若见义勇为者因此而遭受损害,其就有权要求受益人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二、未履行救助义务的法律后果
夫妻关系、父子关系、恋爱关系、同伴关系、同饮关系等都是有紧密联系的关系,当存在这种亲密关系时意味着也存在基于此产生的救助义务,若不及时积极作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首先,如果救助义务人造成的损失属于民法调整的客体,则只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醉酒人员回家途中发生意外,但醉酒人员的神志状态无法进行准确的判断,护送者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同饮这个先行行为,护送者对于醉酒人员即有保障安全的义务,若未积极承担救助义务,护送者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此外,如果被救助者生命受到威胁,救助者有能力救助而未救助,导致被救助者死亡的,需承担过失杀人或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若被救助者只有生命威胁,还未造成实际后果的,则救助人只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积极救助他人已经不只是道德上的要求,当具有法定关系或一定亲密关系,或存在法定或业务职责时,就产生了救助他人的法定义务,否则救助义务人不止会受到舆论的谴责、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三、救妈妈还是救女友?
相信很多男生都被问过一道“送命题”:女朋友和妈妈同时掉进水里,你先救谁?看完这篇文章,相信你应该心中有了答案。如果从法律的角度,答案必须是先救母亲。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男女朋友之间具有扶助义务,而子女对于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所以从刑法理论来看,如果先救女友,致使母亲陷入人身危险,则可能涉嫌不作为形式的间接故意杀人或者遗弃罪。
幸运的人用童年治愈一生,不幸的人用一生治愈童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