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各行各业均得到了迅速发展,在物质生活得到极大满足后,人民群众对精神生活的追求也使得娱乐演艺行业得到了井喷式的发展,娱乐圈的“帅哥”、“靓女”们成为了当今社会备受瞩目的吸金大户。然而,一些明星在收获巨大经济利益的同时,却没有妥善处理好个人与道德甚至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各种不良乃至违法犯法事件层出不穷。其中,范冰冰、郑爽等明星偷税漏税事件涉及金额之大更是让广大吃瓜群众感到无比震惊,引发了广泛的关注与议论,广大网友甚至因此将“一爽”作为“计量单位”,一时间“一爽”更是攀上了微博热搜,成为全国人民知晓的网络热词。
税务部门认定范冰冰偷逃税2.55亿,并决定对范冰冰及其公司偷税追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总计8.83亿元。税务部门认定郑爽偷税4526.96万元,其他少缴税款2652.07万元,决定对郑爽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99亿元。然而,令广大网友不解和疑问的是,范冰冰、郑爽涉案数额高达数亿元,其行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1条“逃税罪”的入罪标准,为何最终却免于刑事处罚?
回答这个问题前,首先我们应该了解一下什么是“逃税罪”,根据刑法第201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为逃税罪,毫无疑问范冰冰和郑爽的行为是符合刑法对于逃税罪的定义的,可是范冰冰、郑爽偷逃税款高达数亿元,最终仅被处以巨额行政罚款,这是为什么呢?
这是因为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出台,将1997年刑法第201条作了较大的修改与补充,在追责方式上,增加了纳税人初犯免责条款。随着“初罪免责条款”的出现,对于此类行为刑法明确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范冰冰、郑爽的逃税偷税行为,经税务机关认定是首次违背税收行政法律的违法行为,且此前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在税务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范冰冰、郑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了税款和滞纳金,因此根据刑法规定她们不需再负刑事责任。当然,如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罚款,二人则需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后果。
我想看到这里,大家应该都明白了吧!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而作为公众人物更应当起到表率作用,对于娱乐圈此种不良风气我们应当严格予以抵制,税务机关也应当严格予以查处和打击,依法维护国家税收制度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