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提要
2022年4月初,上海一女子因新冠疫情所在小区封控,无法向住在郊区的听障父亲送菜,遂委托“叮咚送菜”平台的外卖小哥代为送达。事后女子通过多个平台转账以示感谢,但外卖小哥均表示职责所在,不愿接受额外打赏。女子即通过手机号码向其账户内充值话费200元,并在微博、朋友圈等社交平台发帖致谢。致谢贴一经发布,因网友认为打赏金额200元过少引发轩然大波,女子随即遭遇大批网友谩骂、诋毁、贬损人格。同年4月7日下午,当地派出所一民警证实,该女子已坠楼身亡。
随着互联网触角的延伸,社会个体已无隐私可言,大量不完整的受害者信息在网络施暴者的口中拼凑出一个畸形、极端的人格,由此引发大批网友不实、苛刻的侮辱性语言,因群体网络施暴致死并非个例。因此,本文拟在结合上述案情,采取规范分析、实证分析等研究方式,从网络暴力行为的刑法规制、侵权主体的民事责任界分、行政权视域下的网暴惩治三个方面,浅析相关侵权责任主体应当承担的刑事、民事、行政责任,兼评法律实务的适用难点。
一、网络暴力行为的刑法规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0日将上述两罪作了细化规定,联合出台《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二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即以诽谤罪定罪量刑,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但诽谤罪属于亲告罪,即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外,本罪应由被害人或者近亲属告诉才处理。同时第四条对辱骂、恐吓的犯罪行为亦作了延伸规定,对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综上所述,利用信息网络诽谤、辱骂、恐吓他人,在无其他犯罪故意的情形下,可构成诽谤罪、侮辱罪以及寻衅滋事罪,有期徒刑的量刑区间在法定最高刑五年以内。
在司法实践中,三罪的定罪量刑均存在一定障碍。诽谤罪的客观方面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但本案中网络施暴者往往采取的是夸大事实、断章取义的方式渲染情感、暗讽的方式进行人身攻击,大多数人并未通过虚构事实的方式侵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而侮辱罪则须以公然性为要件,但部分网络施暴者通过私信的方式对该女子进行辱骂,不满足公然性的法定构成要件,网络施暴者可以据此进行出罪辩护。且侮辱罪以“贬低他人人格为要件”,如何与“言论自由”进行界分亦是绕不过的难点。最后,寻衅滋事罪作为“口袋罪”饱受司法界及理论界诟病,其根本原因还是在于规定过于宽泛,犯罪行为难以明确。以本案为证,网络施暴者系站在道德制高点,自我认知为“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的正义之举,对自己的行为会引发公共秩序混乱并无认识。因此,将扰乱公共秩序的网络施暴行为定性为寻衅滋事罪难以实现犯罪构成要件内部逻辑的周延。
二、侵权主体的民事责任界分
首先,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人格权包括了隐私权等权利,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第九百九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在本案中,该上海女子的居住地址、姓名、电话等个人信息被公之于众,其有权根据《民法典》的上述规定,向侵权责任主体主张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权利。
其次,《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九十四、一千一百九十五等条款,考虑到了当前所处的互联网信息终端普及时代所面临的一些特殊问题,对网络侵权行为作了相应规定。民法典在赋予平台“准监管机构”权力的同时,也规定了其在履职尽职不到位、制度机制不完善等情形下,应当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但向平台机构主张权利应当履行相应前置程序。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若平台机构未采取或未及时采取措施,应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受害人对损害扩大部分负有举证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扩大损害数额的确定往往基于法官的自由裁量,如王书玉与深圳鳗娱饭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微梦公司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其应对原告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考虑到被告鳗娱饭公司发布的涉案微博文章在这12日期间的传播范围、影响程度等情况,本院酌定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为10000元。”
三、行政权视野下的网暴惩治
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散乱规定于《治安管理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其中《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相较于刑法严苛的入罪条件,行政处罚的判定相对更宽松、也更主观。因此在实践中,对网络施暴者处以行政拘留与罚款居多。
但鉴于网络暴力违法成本低、执法难度高等特点,规制这一行为还须压实平台管理机构的主体责任,使其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防治网暴措施,具体可包含准入实名制、关键词屏蔽制等,引导网络舆论正向发展。
文末,笔者以为网络暴力与我们休戚相关,任何一个人在互联网如此发达的今天都难以独善其身。我们应当以正确的态度对待网络暴力,积极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网络暴力零容忍才能建立起一个更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