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智能手机时代的到来,手机已不仅仅是打电话、发短信,手机支付和网银转账也成为了重要功能之一,如果一不小心将钱误转入他人账户,该如何处理?
通常情况,在与收款人取得联系后,收款人都会返还汇款。遇到不愿返还的,可以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冻结该账户,然后通过法院诉讼、执行将误转的款项要回。但如果把钱误转入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账户,被执行人无法直接返还,这种情况下该如何处理?还能要回“属于你的钱”吗?
司法案例
2016年8月23日,凤祥铭居公司在向力拓公司支付最后一笔工程款229530.8元时,误将小数点看错,将应付力拓公司229530.8元工程款错误支付为2295308元,多支付了2065777.2元。凤祥铭居公司当日即向力拓公司发函请求返还多支付的款项,力拓公司回复称愿意退还多支付的款项,但其账户被法院冻结无法返还。随即,凤祥铭居公司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对此异议,连云港中院认定该款在力拓公司账户名下,应归力拓公司所有,裁定驳回了凤祥铭居公司的异议请求。2017年6月20日,凤祥铭居公司以济瑞公司(申请执行人)、力拓公司(被执行人)为被告,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一审、二审均败诉。后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裁定驳回了凤翔铭居公司的再审申请。
一审法院连云港中院裁判观点:
1、货币这种特殊动产作为种类物,具有高度可替代性,一般存款账户不具有将货币特定化的功能,存入此类账户的货币原持有人,伴随货币占有的转移而同时失去对货币的所有权。当凤祥铭居公司将2295308元汇入该账户时,所汇入的款项即与该账户原有款项发生混同,凤祥铭居公司不再对其汇入力拓公司账户内的款项享有所有权。凤祥铭居公司与力拓公司成立不当得利之债,凤祥铭居公司对力拓公司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2、凤祥铭居公司主张返还错汇款的诉讼请求,属给付之诉,不属于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范围,可另行主张权利。
二审法院江苏省高院裁判观点:
1、力拓公司是被执行人,明确支持案外人凤祥铭居公司的权利主张,应当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将其列为第三人而非被告。因此,一审法院将力拓公司列为被告不当,应予纠正。
2、本案是案外人异议引发的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即便被执行人同意或支持案外人的诉讼主张,也不能排除案外人的举证责任。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不能仅凭货币系特殊种类物以及案涉账户系被执行人所有为由,简单地驳回案外人的权利主张。但凤祥铭居公司主张案涉账户内的款项系其误汇,应当提供充分而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从现有的证据看,凤祥铭居公司上述主张的真实性无法认定。退而言之,即使凤祥铭居公司的诉讼主张是真实的,也不能完全排除该公司与被执行人之间还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凤祥铭居公司主张案涉账户内款项系其误汇,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再审最高院裁判观点:
1、本案所争议的执行标的是货币,货币作为特殊动产,属于种类物,具备“占有即所有”的特点,通常不发生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与占有恢复之诉。案涉钱款在汇入力拓公司账户时,凤翔铭居公司已经伴随货币占有的转移而同时失去对该笔钱款的所有权,故涉案钱款已不再归属于凤翔铭居公司,二审判决的这一认定并无不当。
2、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依照以上规定,案外人据以提出执行异议主张的实体权利应为物权及特殊情况下的债权,凤翔铭居公司因失去对案涉钱款的占有,已失去对该笔钱款的所有权,亦不存在足以阻却执行的特殊债权,故其无法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
裁判要点
1、确定案由。执行中对人民法院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应为执行异议之诉。
2、被告如何列明。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3、误转金钱归属与法律关系问题。货币作为特殊动产,属于种类物,具备“占有即所有”的特点,通常不发生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与占有恢复之诉。对于货币转账错误的,转款人与收款人之间形成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不当得利属于债权范畴。
4、证明责任。案外人异议引发的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5、证明内容。案外人就执行标的应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即具有物权属性的权利,如所有权、抵押权、质押权等。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二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
(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零七条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第三百一十一条 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三百一十二条 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
【律师建议】
当前经济形势下,被法院执行并冻结账户的企业和自然人越来越多,通常该类被执行人是不具有还款能力的,一旦将钱转入被执行人账户中将会被人民法院执行。即使转款人可以以不当得利为由进行起诉,但判决后也难以执行到位。因此律师建议:
1.因手机网银转账具有账户记忆功能,在转款时应仔细核对收款人账户信息,避免转账错误。
2.转款前可提前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官网查询收款人是否有诉讼或被执行案件,若收款人被他人起诉或申请执行,应注意转账资金风险。
3.若已发生错误转款,收款账户不是法院执行冻结账户,可及时联系收款人还款。收款人拒绝还款的,可及时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防止其转移资金,并以不当得利提起诉讼。
4.如已将款项误转入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可及时与执行法院取得联系,提出执行异议,通过诉讼和执行程序,尽可能挽回损失。
参考案例:(2018)苏民终341号
(2019)最高法民申29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