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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供应及分配
政府对紧急物资分配的权利
根据《物权法》第44条之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可以看出,政府在紧急情况下是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财物的,但需要给予一定补偿。同时,国务院在2月1日根据《物权法》的这条规定,出台了《关于组织做好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和调度安排工作的紧急通知》(简称国办发2号文件),其中规定:
“二、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物资保障组负责对上述重点医疗应急防控物资实施统一管理、统一调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调用。物资保障组将向重点企业选派驻企特派员,负责监督物资的统一调拨,帮助企业及时反映困难和问题,配合有关部门抓好产品质量监管。
四、为确保做好重点医疗应急防控物资的及时生产、调拨、运输和配用等方面协调工作,建立有关工作衔接机制,确保24小时联络畅通。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确定一名厅(局)级负责同志牵头对接联系物资调拨工作。”
这个文件的出台的背景正好契合了1月31日发生在云南大理的“大理市卫健委截胡重庆医疗物资事件”。重庆市政府委托顺丰云南公司承运了一批口罩,在大理市被当地政府征用。大部分人认为大理的做法过于自私,截胡行为于法无据,但实际上我们从法律的角度来深入分析一下,就会发现大理市的征用行为,并不像表面上看起来那么简单。
大理市卫健局是否有征用职权?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也就是说,只要该物资在大理市范围内,甚至包括大理市境内的高速公路、机场等公共场所,大理市政府均有权征用,而无需考虑该物资的所有权人是否为大理市行政区域内的法律主体。这是基于政府征用的目的是为了就近、救急发挥物资的使用功能,而突破对所有权权属的限制。
在大理征用当时,这批口罩是属于谁的?
判断征收行为是否合法的关键之处,就在于征用发生时,物资的所有权归属于谁。口罩属于动产,一般来说其所有权的转移以交付为前提。简单来说,A公司从商家那里购买口罩后,商家将口罩交由物流公司承运,物流公司再将口罩送到A公司。从A公司拿到口罩的那一刻起,其才真正是口罩的所有人。那么在这之前,口罩的所有人是把口罩卖给A公司的商家。具体到新闻内容,重庆疫情防控小组委托供应商购买一批口罩,委托物流公司邮寄,如果买卖双方对所有权转移无特别约定,这批口罩的所有人就是征收行为发生时出售口罩的当地供应商。因此,大理市卫健局在疫情发生时依据职权在本行政区域内临时征用系供应商所有的抗疫物资口罩,该征用行为是有法律条款支撑的。
大理市卫健委的做法有法可依,但就真的没有该被谴责的地方吗?
回到上文提到的国务院办公厅的2号文件,其中第一个重要信息点是:通知中明确要求相关物资由国务院相关物资保障组统一管理、统一调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调用。在国务院明令禁止的情况下,大理市擅自征用医用救援物资,显然不当。
第二个重要信息点:“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确定一名厅(局)级负责同志牵头对接联系物资调拨工作。”也就是说,关于物资的生产、调拨、运输和配用需要省级政府的某位厅级干部负责对接,如大理市事后知晓该物资是调配给重庆市使用,其作为市级部门确实无权直接对接工作。事后,云南省政府反应迅速,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出发,对大理市政府及大理市卫生健康局作出通报批评,大理市方面也作出诚恳道歉。这个工作流程也符合国务院的相关规定。
企业对于物资供应的保障
从企业的角度来看,进行物资供应并不是简单的在有关部门的要求下配合政府征用工作,有的时候需要主动出击,在法律的框架内发掘有效信息,可以在停产停工的这段时间里扭转经营乾坤。
特殊时期生产和供应活动有哪些政策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及时生产、供应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必须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这里透露出两个重要信息点:(1)成品的运输问题可以由交通部门指挥物流、交通等单位进行优先解决;(2)协调组织工作由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协调。
政府对于应急物资的采购如何开展
我国的《政府采购法》规定了很多关于政府采购的限制,如招投标程序、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一系列复杂的流程。但是在紧急采购时就完全可以忽略这些繁杂的规定。但该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表明,所有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相应的服务,都是以满足疫情防控需要为首要目标的,比如建立采购的“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
企业在物资供应时受到严格的价格管控
(一)2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该意见虽表明在新冠疫情结束后即失效,但是可以看出政府对于物资采购、管理中对于价格的管控,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捏造涨价信息的情形:虚构购进成本的;虚构本地区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的;虚构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价的;
2、散布涨价信息的情形:直接散步捏造的涨价信息;散布的信息虽不属于捏造信息,但使用“严重缺货”、“即将全线提价”等紧迫性用语或者诱导性用语,推高价格预期的;散布言论,号召或者诱导其他经营者提高价格的;
3、哄抬价格的情形。生产环节,不及时将已生产的产品投放市场;批发环节,不及时将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流转至消费终端;零售环节,不及时将相关商品对外销售的。
(二)根据上文提到的国务院办公厅2号文件,企业要根据物资保障组要求,及时上报产能产量、产品库存等数据。同时,政府还有权向复工企业指派人员进行监督。这也是对于特殊时期的特殊限制措施。
企业还应注意的其他问题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应急补偿工作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按照“谁征用、谁补偿”的原则,征用单位即为应急补偿单位;
2.必须要要拿到政府审批通过的《应急补偿方案》,这个方案里就包括了安排资金,财政支出和资金发放的一系列详细规定;
3.应急补偿采取资金补偿方式。征用单位可按照规定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财产损失评估。
作者介绍
马丁
四川弘齐律师事务所
优秀律师
擅长公司投资并购、融资借款,法人治理,不良资产处置、建设工程施工等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