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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评析| 疫情期间职工薪酬待遇的调整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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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0-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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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迟复工薪资待遇规范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了两种地方政府可以要求停工的情形:第一类是政府要求劳动者停工隔离,用人单位履行配合义务,例如湖北地区职工因封城、停用公共交通等防疫举措,短时间不能到岗;第二类是政府要求用人单位停工,劳动者履行配合义务,例如各省市利用延迟复工的举措阻断疫情传播。广义上的停产停工就包含了春节假期延长、复工推迟、部分企业停产停工要求员工待岗的各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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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春节假期的法律性质及待遇

今年春节因疫情防控的需要,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办公厅院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将春节假期由原来的1月30结束,延长至2月2日。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3年修订)》,全部公民的假期总共11天,这11天假期性质为法定休息日。据此,历年春节3天假期属于法定休假日,除此外延长休假部分及其他调休的4日的假期性质,不属于法定节假日,属于休息日。国办通知同时规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法定休假日未安排休假的职工,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加班工资,如春节3天。另外7天,按劳动法规定属于普通休息日,未安排休假的职工,应该安排调休或支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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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复工薪资待遇如何发放

国办通知延长春节假期后,各省市政府根据地区情况,陆续出台了2月3日以后延迟复工的通告,有不同的延长,如上海、江苏、浙江、北京等大多数省市推迟复工时间至2月9日24时。

延迟复工为控制疫情采取的紧急措施,关于延迟复工期间是否等同于休假期以及延迟复工期间员工工资待遇等问题,各地的规定有所不同,如北京市规定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江苏省规定员工如提供正常劳动,2月3日至7日应正常支付工资,8日至9日应支付双倍工资或者补休;上海人社部门人员口头答复推迟期间为休息日,无论是安排职工在家工作还是到岗工作均应视为加班,按二倍的标准发放工资;四川省等大多数省份为做明确规定。考虑到疫情防控形式仍然严峻,川内多数企业推迟复工至2月10日或17日,安排职工远程/网络办公,此期间应当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岗复工的职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函[2020]46号,以下简称川人社函46号文件)作出引导:①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后,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②协商待岗。对于因疫情未返岗复工时间较长的职工,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安排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的70%。

因各地对延迟复工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同,各个公司除遵守当地政府的规定外,我们根据文件的精神,给用人单位给出通用建议如下:第一,提倡居家办公等灵活用工方式,不视为加班,而是按照正常出勤处理,支付正常薪资即可;第二,不具备居家办公条件的,建议与员工协商一致采用统一安排休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先休息再补班等方式处理;第三,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经协商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可协商待岗发放生活费用。

停工停产期间的薪资待遇支付问题

部分企业受疫情冲击,在度过延迟复工后仍难以安排职工提供正常劳动,实施停产停工。根据原劳部发(1994)489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对期间职工薪资待遇支付作出规定,既“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如某企业从2月10日开始停工停产,从2月10日到3月10日为30天,此期间应按照正常工资标准支付,3月11日开始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按照各地规定的待岗工资标准(生活费)支付,直到复产、复工或劳动关系解除。司法实践中,对于企业停工停产的必要性及合理性要求比较严格,作出停产停工决定前就疫情造成重大生产困难进行证据收集、固定,我们建议结合上述几个文件精神,在决定停产停工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依法履行民主程序。企业停工停产属于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事项,应保障职工的知情权。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形式、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争取职工的理解和支持,尽可能避免发生争议时停工停产合理性因理由不充分、程序不完备而不被裁判部门认定,陷入停工停产的情况下还要全额支付员工薪酬待遇的风险。

第二,与职工达成待岗协议。重点约定待岗时间、待岗期间生活费标准、职工应承担的社保及税费扣除方式、公积金缴纳、待岗期间不得兼职等工作纪律,以防工伤或泄密等情况发生。

疫情期间延迟支付工资及调整工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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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一般性规定及延迟支付规定

我国劳动法意义上的“工资” 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劳动对价。如“常德村民郝进捐献15000只医用口罩”新闻,郝进捐赠的来源于原工作的口罩厂生产效益不好,拿口罩抵工钱,口罩厂以实物抵工资既是违反劳动相关法律工资必须以货币支付的规定,系违法行为,或面临被行政处罚的风险。

法律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但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某些行业受到疫情冲击的陷入生产经营困难的情况下,可根据《《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四条“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征得公司工会同意后可延期发放,具体时间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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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资降薪是否可行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属于变更劳动合同,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补充协议。若未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单方减少工作量、薪资报酬属于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若劳动者因此被迫离职,或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未提供劳动保护”、“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在特殊的疫情防控时期,企业效益下降,根据企业效益对职工工资进行普遍降低,也应遵循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与程序。同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部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规定,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目前特殊情形下,政策性文件引导企业度过难关,可以有所突破的。但仍然要“协商一致”,最终发生纠纷时,裁判者会综合企业生产情况和职工实际状况,衡平双方权益。

综上,不建议用人单位单方降薪,尽量与员工协商一致。建议用人单位匹配调薪对应的工作量,或者先明确一段时间的调薪,合理友善地引导员工换位思考,并积极考虑应对不良影响的措施,这样更有利于用人单位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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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扣”工资的例外规定

用工管理中,企业经济效益下滑或员工违反劳动纪律等情况下,用人单位通常会采取减发工资的方式进行降低用工成本。前文分析疫情防控期间在规章制度不完善的前提下,不建议单方减发工资,此部分重点阐述正常生产经营种规章比较完备情况下减法工资的规定和限制。

“减发工资”不属于克扣的情形规定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三条,结合司法实践,用人单位减发工资时应明确减发情形、注意调查程序、出具书面的处理决定并让劳动者签字。

第一,一般在以下四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合法扣减劳动者工资,并明确扣减的额度限制:①劳动者因个人主观原因没有完成目标责任或生产任务,并非身体问题等所致,用人单位可扣减其工资,扣后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②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并造成用人经济损失时,扣减工资每月扣减比例必须小于该劳动者月工资的20%,例如笔者处理的某起案件中,建筑工程施工员将商砼标号浇筑错误,导致公司二次补浇筑造成钢筋、水泥、人工费用,建筑公司提请劳动劳动仲裁要求该员工对损失进行赔偿。③劳动者请事假,按照缺勤天数乘以扣发工资比例;③劳动者请病假,按照病假工资发放,可以扣减其绩效或生产性奖励等。用人单位可在法律规定的事项内,自主制定工资扣减制度,并将其公示,一旦员工违反该规定,即可根据公示的制度内容进行扣减。此外,用人单位应注意不可依据《企业劳动者奖惩条例》(已失效)的规定在规章制度中设立罚款条款。

第二,合理的调查方式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与员工间矛盾的激化,从而导致更高的风险。建议用人单位在调查违纪员工时,可以综合各类调查、访谈方式,以准确判断员工是否有过错,是否构成违纪,而进行判断,避免主观臆断,在进行相关证据的搜集阶段应当注意及时将证据保留存档,为日后产生劳动争议时提供证据支持。

第三,事先告知违纪员工处理决定并事进行说明,出具书面处理决定,作为减发违纪员工工资的依据,书面决定应当写明:①违纪事实;②对该员工该等行为进行处罚的相关“依据”;③扣减工资的金额等。并由劳动者签字确认,以避免日后的纠纷。

防疫期间企业复工的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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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的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在复工后有序组织生产经营,对人员集中的办公场所、生产销售场所均应进行杀菌消毒,保障劳动者安全的生产工作环境,实际操作建议参照当地政府的规定。

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安全保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有权向劳动者收集与疫情防控有关的个人信息。若劳动者拒绝配合用人单位进行检疫或治疗,属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情形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犯罪,用人单位可向疾控部门等举报,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也可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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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隔离期工资

若本单位的职工感染新冠病毒肺炎或被隔离的情形,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隔离期间的工资待遇,但若用人单位工资包括固定的伙食补贴或交通补贴等费用,在未实际发生劳动的情况下,可予以扣减。

川人社函46号文明确“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治疗和被隔离职工工资的发放。①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资。②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人或其他疾病需要停工治疗的企业职工,应当享有医疗期,企业应按医疗期有关规定发放职工在此期间的病假工资”,据此规定,用人单位应按照不同人员的性质支付工资或病假工资。



作者介绍    


王秀菊


四川弘齐律师事务所

优秀律师



擅长企业劳资纠纷处置、用工管理风险评估、劳动用工合规管理、风险防范与争议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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