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经济发展贯穿于人类始终,面对疫情,有序开展商务活动,充分关注疫情期间政策规定,防患于未然,有效避免经济损失,屏蔽自身法律风险,尤为重要。
疫情期间有哪些常见的法律风险呢?
企业用工风险
1、未正确处理劳动关系的风险
企业逐渐复工,但部分员工因隔离治疗或交通管制无法返岗,企业也要继续支付工资。如果直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企业就违反了人社部办公厅发布的通知精神,即“对因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触新冠病毒处于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劳动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40条、41条解除合同”。
如果在劳动者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那么劳动合同应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企业违规复工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行政责任方面,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单位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采取相应措施,将会被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处以5万元到20万元的罚款、对相关负责人拘留5-10日。
在民事责任方面,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在刑事责任方面。故意传播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企业故意违规复工安排受感染的员工带病工作,导致疫情扩散的话,那就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员工个人信息被披露的法律风险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提供给他人的,均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
对外经营中的风险
1、合同风险
本次疫情导致的管制性封锁、人流自主性隔离,使得各企业的经营、运转不同程度受限,各类合同的正常履行也受到阻碍。在这种情况下,很多合同可能出现不能依约履行的情况。
2、行政风险
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可能被处以10 万元以上到500万元以下的罚款,还可能被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因此,企业在如果疫情期间哄抬物价,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3、刑事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月6日紧急下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针对生产型、销售型的企业,如果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如果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比如说是假口罩、假护目镜等,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针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假借疫情防控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涉嫌构成虚假广告罪。
针对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疫情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公司破产或者严重损失的,涉嫌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滥用职权罪。
企业员工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
如果员工是受感染者或者疑似受感染者,并且抗拒疫情防控措施,可能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两种情形是必然构成犯罪的,第一种是确诊的病人拒绝隔离或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且进入公共场所,那就构成犯罪。第二种是疑似的病人拒绝隔离,进入公共场所后造成新冠病毒传播的,也构成犯罪。
所以,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必须尤其关注相关政策规定,有效规避法律风险,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妥善处理疫情期间的劳动关系
企业应做好劳动关系的管理工作,遵守《劳动法》及相关规定,避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法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在疫情期间,如果被隔离的劳动者有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企业就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劳动用工关系风险防范中,还有其他诸如:不得歧视应聘者、不得要求应聘者支付押金、对劳动者资料进行保密等规定,企业只有依法遵守才能避免纠纷。
规范管理行为,防范合同风险
1、规范印章管理制度
即使在疫情防空期间,企业多采取居家办公模式,也必须加强印章管理,优质的印章管理制度能为企业规避意想不到的法律风险。
企业一定要有严格的印章登记制度及规范的使用流程。通常要注意以下四点:第一,禁止外借印章,如果不得不外借的话,必须两人一起使用,相互监督;第二,公章一律不得加盖空白介绍信、空白纸张、空白单据等;第三,制作完整印章登记表,包括使用人、使用情况、出借时间以及归还时间等;第四,印章所加盖的资料留存一份,以便于与登记表相对应。
2、正确适用法律规定,及时固定有利证据
对于因疫情影响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依据《合同法》第117条不可抗力规定,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对于不构成不可抗力的,也可以考虑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的规定,以情势变更为由解除合同。
是否符合前述法律规定,通常可以从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内容、合同履行情况等方面来判断。当然,合同方最好就具体合同,通过咨询律师,理清合同履行困难的相关事实,确定能否依法以情势变更或不可抗力减少损失,以防止承担违约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应善意使用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规则。因疫情影响,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时,企业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少对方的损失。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不可抗力的,除了应当及时通知,还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与不可抗力相关的证明。1月30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发布通知,受疫情的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相关企业可向该委员会申请办理不可抗力的相关证明。
各地法院陆续发布公告,明确疫情防控期间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证据交换中心和信访接待大厅全部关闭。
这时,企业应当做好应收款项等债权的管理,全面梳理未起诉债权的到期情况。因相应合同能否适用不可抗力暂且不确定,为降低诉讼时效届满带来的风险,企业还可以通过寄送催款函等方式中断诉讼时效,同时做好诉讼时效中断的相关证据的收集固定工作。
如果因为感染、疑似感染被隔离治疗无法主张权利的,按照《民法总则》及《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因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触新型冠状病毒隔离治疗无法主张权利,且处于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止”。
如果是企业员工因感染被隔离,无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根据国家人社会部办公厅针对此次疫情下发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员工在被隔离期间的仲裁时效中止,解除隔离措施后继续计算。
银保监会于2020年1月26日发布(银保监办发〔2020〕10号),要求各银行保险机构要通过调整区域融资政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提升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金融供给能力。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各金融机构也在近期制定了相应的金融扶持政策。
近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几个关于支持疫情防控的税收优惠文件,分别为财税2020年第8号、9号、10号,主要涉及增值税优惠和所得税的优惠。增值税方面主要是捐赠物资如果是自产、外购或者委托加工的,可以享受免增值税;对提供生活服务、交通运输服务的,也可以享受免增值税;从事生活服务、物流运输服务的企业注意,比如说餐饮企业、快递公司,从2020年1月1日起取得的收入都可以享受免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主要是企业复工后,对于受疫情严重的行业,发生的亏损可以申请延长结转年限,之前是5年,现在是8年。同时,对于直接或者间接捐赠的物资、现金等,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根据川财税2020年第2号文件,参加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的车辆,可以减免2020年的车船税。
这些对于企业来说,都是很大的利好政策,充分利用起来,降低企业的税负率,助力企业稳健长远发展。
作者介绍
余茂鑫
四川弘齐律师事务所
优秀律师
擅长公司投资融资、企业破产、房地产纠纷及商事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