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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评析 | 共抗疫情、冲出重围——谈中小企业当前特殊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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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0-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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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新冠疫情影响,中小企业面临着迟延复工、开支压力大的双重考验,为此,从国家到地方都陆续出台了相关政策措施以缓解中小企业困难。现结合四川省政府最新出台的《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简称《政策措施》),浅谈中小企业可以获得的利益保护。

01

租金能不能免?

《政策措施》第(四)条规定了三种类型的租金减免措施:

1、免租型: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减免1至3个月房租。

2、补贴型: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综合性市场运营主体在疫情期间对中小企业减免租金,各地可对减免租金的业主给予适度财政补贴。

3、补助型:对在疫情期间减免入驻中小微企业厂房租金的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省财政按照不超过租金减免总额的50%给予补助,每个基地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这里有两个问题值得我们关注:

第一,中小企业面对不同房东,租金政策是不一样的。简单来说,如果你的房东是国家,即租用的是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那就直接拿到了“免租金牌”,根据成都市政府出台的12项举措,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物业的非国有中小企业,2月份租金全免,3、4月份租金减半。特别提醒,申请租金减免也需要一定的条件,以成都市成华区为例,申请减免条件包括:(一)注册地及纳税地在成华区;(二)没有拖欠租金、涉法涉诉、违规转租分租等情形;(三)没有被纳入国家征信系统不良记录的;(四)没有违反物业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总得概括来说就是“合法合规合约”的租户可以享受。

第二,如果你的房东是普通公民或法人,即租用的是私人财产,能否从法律角度要求减免租金,应该从以下两方面考虑:

(1)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租赁合同乃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之一,应当首先遵从合同约定,比如合同约定了“疫情”、“传染病”等是免责、免租或减租事由,那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要求免租;或者合同履行过程中已经发生了违约行为,一方可能获得了约定解除权或法定解除权,那及时行使解除权也可达到止损的目的。这就显得合同的拟定尤其重要,这次疫情也敲响了警钟,建议以后在合同条款中将“疫情”或“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也列为免责条款。

(2)合同无相应条款约定的,考虑是否适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要求减免租金。合同法上对不可抗力的定义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此判断是否构成不可抗力,需要满足“三不”条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就本次疫情爆发来说,对合同履行构成不可抗力的应该指“政府部门为控制疫情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比如国务院将假期延长至2月2号,导致卖方工厂无法按约复工生产而延迟交货,可能认定为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94条和117条,不可抗力可能导致两个结果,即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履行的,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情势变更目前在法律上未有明确条文规定,而是出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二十六条的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情势变更也有“四不”条件——不能预见、非不可抗力、不属于商业风险、不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情势变更的适用难点在于和商业风险的界限问题,商业风险属于从事商业活动的固有风险,情势变更是当事人在缔约时无法预见的非市场系统固有的风险。人民法院在判断某种重大客观变化是否属于情势变更时,会衡量风险类型是否属于社会一般观念上的事先无法预见、风险程度是否远远超出正常人的合理预期、风险是否可以防范和控制,并结合市场的具体情况,在个案中识别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适用情势变更,更多是公平原则的体现。

我认为受疫情直接影响的可以考虑适用不可抗力,若适用不可抗力成立,则可以要求减租或免租;间接影响的可以考虑适用情势变更或公平原则,要求调整租金、损失的承担或违约责任的减免。如何区分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举个简单列子,比如因疫情影响,政府通知要求某个人流量大的大型商场直接停业或关闭,旁边的餐饮店看因为商场关闭,人流稀少,也没法继续营业,也停业关闭了。那对商场来说,因疫情关闭就是直接影响,而对旁边的餐饮店来说就是间接影响。

02

金融贷款利率如何调整?

《政策措施》第五到七项是有关金融支持的措施。首先要注意,政策措施主要是针对新增贷款的利率调整,新增贷款包括到期办理续贷或展期的。续贷或展期的,按原合同利率下浮10%,新增贷款的按基准利率下浮10%。这项措施是普遍中小企业都可以享受的。

针对已完成贷款的部分,如果符合“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条件,虽然利率不调整,但是可以获得不得抽贷、断贷、压贷、罚息,可以变更还款安排及付息周期,延长还款期限,减免逾期利息等的政策支持。这些措施都是非常实用的,要知道在此次疫情下,若想平稳度过这个困境,绝对离不开银行的金融支持。如果银行断贷了,可能对有些企业来说就是直接宣布死刑。西贝餐饮也是获得了银行过亿的贷款,或将度过此次难关。关于金融贷款的支持,建议各企业单位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跟金融机构沟通,以寻求最大的金融支持和最方便的调整措施。这些利好政策对企业来说就是实在的“节流”举措,可以减少雪上加霜。

03

如何减免税收?

《政策措施》第八条是关于税收的规定,从特殊到一般有4个层级:(1)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车辆——直接免车船税;(2)因疫情影响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3)“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可以依法提请合理调整定额;(4)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可以看出整体对税收的政策还是比较宽松的,符合条件的免缴,确有困难的至少都是延期缴纳。国家税务总局之前发布了《通知》表明: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从国家到地方的税收政策可以看出,税收的支持力度也是与疫情防控息息相关的,总的可以分为几个方面:

1、有利于疫情防控的,税收支持力度最大。比如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可以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支持医疗救治的,减免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支持科研攻关的,按规定对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相关的技术服务的,免征增值税,或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对确保基本生活物资供应的,税收减免政策也比较优惠。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可以免征增值税。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鼓励公益捐赠。对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依法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并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减免政策;

4、即便不属于上述行业,符合条件的,也可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延期缴纳税款的优惠。

根据上述税收政策优惠方向,特别提醒从事物资生活保障和医疗行业的企业,您们可享受的政策措施很多,赶紧审查自己的企业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条件,及时向所属税务机关申请税收优惠政策。

04

其他优惠政策

1、物流补贴: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场、超市、连锁便利店、批发市场等商贸流通企业,市(州)、县(市、区)政府给予物流费用补贴,省财政按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的50%给予补助;承担省政府确定的生活物资无偿对外援助跨省调出任务的企业,所产生的物流费用由省财政全额负担。承担省外调入生活物资任务的企业,调入地政府给予物流费用补贴,省财政根据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度的35%给予补助。对承担省政府下达的省内市(州)间生活物资调运任务的企业,调入地政府对相应物流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2、贴息支持:对省确定的承担保供任务的骨干商贸流通企业,金融机构对到期续贷和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在现有基础上予以下浮,省财政对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给予50%的贴息支持。 

3、电费补贴: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按销售目录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省财政按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的50%给予补助。对生产与疫情防控相关医疗器械产品的企业,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注册费一律执行零收费标准。

4、投资支持: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优先投向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研发平台、科技攻关和应急医疗救治设施、隔离设施等疫情防控急需的项目和企业。省级工业发展资金对复工复产、扩产扩能的中小企业给予适当补贴。



作者介绍:


古国林


四川弘齐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公司股权治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企业法律事务等诉讼与非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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