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一场充满疑点的指控:
2025年5月的一个夜晚,张三(化名)将前女友李四(化名,16岁)抱上了出租屋的楼梯。事后李四对朋友说:我被强奸了。张三却说:她是自愿的。
没有第三人在场,没有录音录像,只有两个人对那一刻截然不同的陈述——这是刑事辩护中最棘手的“一对一”证据僵局。而在这起案件中,检方最终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为什么?
因为辩护律师在卷宗里,找到了六个无法合拢的证据缺口。
案件回溯:一段关系 一次冲突 一纸报案
张三与李四曾为恋爱关系。案发当日,张三得知李四务工返乡,邀其见面。交谈后,张三驾驶电动车将李四送至其出租屋楼下,随后将其抱上楼。
上楼过程中,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李四手臂、大腿多处淤伤,张三手臂被咬伤。冲突平息后,二人发生性关系。事后,张三驾车将李四送至其朋友王五住处后离开。
李四向王五陈述其“被强奸”经过后,王五随即联系李四的现任男友赵六。经三人商议,且在赵六反复逼问下,李四前往公安机关报案。
张三被以涉嫌强奸罪移送审查起诉。
辩护介入:阅卷时,一些细节引起了律师注意
我所李昱岑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接手案件后,他做的第一件事不是急着写辩护词,而是把卷宗里的每一份证据拿出来逐一比对。比对过程中,一组矛盾浮出水面。
·疑点一:监控里的画面与笔录中的“挣扎”对不上
现场监控显示:张三将李四抱上楼时,李四双脚虽有晃动,但双手并未拍打张三,也未试图抓握楼梯扶手或呼救。而李四在笔录中称自己“拼命挣扎”。当被问及这一矛盾时,李四未能作出合理解释。
·疑点二:关于“暴力”,两人说法完全相反
张三称:冲突是因上楼而起,李四不愿意上去,双方发生撕扯,但并未实施强迫性行为。李四称:张三对自己实施了暴力。但法医学检验显示:李四手臂、大腿的淤伤,与双方描述的撕扯过程可以印证,却无法直接证明这些伤是在性行为过程中因强迫所致,还是冲突遗留。
·疑点三:报案动机存在外力干扰
案发后,李四并未第一时间报警。她先去见了朋友王五,王五又联系了李四的现任男友赵六。三人商议后,在赵六反复逼问下,李四才前往公安机关。
辩护律师注意到这一细节:不排除李四因顾及与现任男友的情感关系,迫于压力而报案的可能性。
·疑点四:被害人事后行为与“被强奸”的应激反应不符
案发后,监控画面显示:李四与张三曾共同买烟、一同抽烟,状态松弛。更值得注意的是:李四报案后,又与现任男友赵六发生了性关系。
虽然强奸案被害人的反应因人而异,但在本案证据链本就薄弱的前提下,这些“事后行为”无疑进一步加剧了“是否违背意志”的合理怀疑。
·疑点五:双方存在恋爱史,无法排除自愿可能
二人曾为恋爱关系,有情感基础和亲密接触的前提。现有证据无法排除李四基于既往情感,自愿与张三发生性关系的可能性。
·疑点六:客观证据无法印证“违背意志”
DNA鉴定证实了发生过性行为,这一点双方均无争议。但鉴定意见无法回答本案的核心问题:那一刻,李四是否自愿?
证人证言与被害人陈述存在矛盾;妇科检查、现场勘查等技术性证据,均无法直接佐证“违背妇女意志”这一核心构成要件。
突破口:围绕一个核心,拆解六处矛盾
基于上述疑点,李昱岑律师明确了本案的辩护核心:强奸罪的成立,必须证明“违背妇女意志”。如果这一核心要件证据不足,指控便无法成立。
他没有停留在“疑罪从无”的口号层面,而是做了一套组合动作:
· 锁定证据缺陷,提交书面质证意见:不是泛泛地说“证据不足”,而是逐条列出“证据为什么不足”——监控内容与笔录的矛盾点在哪里,报案动机的疑点在哪里,事后行为的反常点在哪里。
· 引导补充侦查,指明补证方向:向检察机关提出如果要指控强奸,请补充能够证明“违背意志”的关键证据。这一动作的潜台词是“现有证据根本支撑不起指控”。
· 类案检索支撑,用裁判规则说话:检索类似案件中因“违背妇女意志”事实不清而作出存疑不起诉的类案,重点梳理审查起诉阶段检方对证据链的认定标准,将类案规则融入沟通材料,增强辩护观点的说服力。
· 深度法律沟通,推动意见采纳:依据《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结合《刑事诉讼法》“疑罪从无”原则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相关要求,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就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沟通,论证“本案核心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案件结果:存疑不起诉
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仍未能取得能够证实“违背妇女意志”的关键证据。证据不足的状态未能改变。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排除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张三不起诉。
办案手记:口供之外,证据不到之处
这起案件的核心不在于“有没有发生关系”,而在于“那一刻是不是违背意志”。
在强奸罪的司法实践中,“违背妇女意志”是定罪的灵魂,也是最难证明的一环。当被害人陈述与客观证据无法咬合,当报案动机存疑,当双方有情感基础且事后行为反常——这些“缺口”叠加在一起,足以让指控失去根基。
本案最终取得不起诉的结果,得益于承办律师对证据体系的精细梳理,对核心争议点的系统论证,以及对“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的准确把握。在审查起诉阶段实现有效辩护,是证据辩护的应有之义,也是刑事辩护专业度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