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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齐法点|超龄用工新规出台,企业如何合规用工引言当前,我国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在就业的劳动者众多,为落实延退改革决定保障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的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医疗保障局联合制定了《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将于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暂行规定》出台后,企业对于超龄劳动者的用工需要更加合规,以下将对重点条文进行解读。适用主体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超龄劳动者),超龄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适用本规定。符合规定已提前退休的劳动者,退休后被用人单位招用的,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弹性延迟退休的劳动者,在弹性延迟退休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解读根据《暂行规定》第二条、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超龄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适用《暂行规定》。符合规定已提前退休的劳动者退休后被用人单位招用的,也属于《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弹性延迟退休的劳动者,在弹性延迟退休期间,根据其所在单位性质,分别适用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超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第五条 用人单位和超龄劳动者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超龄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超龄劳动者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执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的规程和标准,完成劳动任务。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超龄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