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案例 / Case More
  • 发布时间: 2022 - 12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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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本团队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系列案件,客户系房地产开发单位即发包方,该案件系施工总承包单位提起的结算纠纷案件。该案特殊之处在于承包单位中标后在施工过程中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对项目缺乏管理,实际施工人未按设计、规范施工导致案涉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因施工过程中不断修复整改导致工期严重延误,延期一年多后业主上访闹事不断,政府基于维稳压力,要求发承包双方办理竣工验收。此后承包方以项目已竣工验收交付、不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对项目存在的质量问题拒不整改。本案中,由此衍生出“承包人质量缺陷责任、质量保修责任问题”、“承包人承担质量缺陷责任的情形”、“承包人质量缺陷责任承担方式”、“发包人如何进行质量索赔”等相关问题。笔者通过对《民法典》、《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四川省高院在内的各地省高院颁发的建设工程相关司法文件进行全面梳理总结,同时结合司法判例等对前述问题进行分析、总结并形成此文,特此分享,供各位参考探讨。       质量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立法层面未对缺陷责任和保修责任进行直接定义,但可从相关规定中进行归纳总结。《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对质量缺陷、工程质量保修给出了明确定义。质量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约定;质量保修,是指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1.质量缺陷责任 质量缺陷责任是指行为人对造成建设工程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等质量缺陷问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八百条、八百零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发布时间: 2022 - 12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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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各方当事人间对某一特定事项达成的合意即是合同,而合同只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便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底层法律逻辑。关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合同法》第八条以及《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进行了规定。但随着商品 经济的高速发展,交易方式变得复杂多样,遵从绝对的相对性就无法与社会发展相适应。故部分领域均出现了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本文着重论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建设工程领域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进城市化进程、促进人口就业有重要意义,同时建设工程领域也具备市场门槛较高、准入制度严格等特征,导致中小型企业对建筑业望而兴叹,而大型企业因建筑工人群体庞杂、维持人工成本高昂且项目地域跨度大、时间周期长等因素,不便于聘用过多建筑工人。故部分具备完善资质的企业在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取得承包项目后,选择将项目分包或直接转包给实际施工人。在此类交易模式盛行的大环境下,农民工欠薪问题成为了广受关注的问题之一。为了解决该问题,最高院作出的《建工司法解释(一)》,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向与自己没有直接合同关系的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发包人在实际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向实际施工人承担给付责任,以此通过法律赋予当事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权利来保护弱势群体特别是农民工的工资权益。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
  • 发布时间: 2022 - 09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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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疫情期间物价上涨      近期,成都市因爆发新冠疫情发布《成都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在全市开展全员核酸检测的通告》,自9月1日18时起全体居民原则居家。通告发布后,市民们开始疯狂采买,与此同时大量日常生活物资的价格也在悄然上涨。小区商店内的淀粉一夜间身价上涨      根据我国《价格法》规定,商品价格除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由经营者依照自主制定,定价应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商品价格上涨应当合法、合理。但在疫情期间,部分经营者丢掉良心,在利益驱使下借“疫情”敛财。市场监管部门对哄抬价格行为立案调查公安机关对哄抬物价行为以非法经营罪立案调查      2022年5月9日,上海市公安局通报一起案件,某商超负责人在疫情期间将商品加价50%-300%后售卖,非法获利77万元。哄抬价格行为的认定      我国现行司法解释中将哄抬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畴,但对“哄抬价格”的行为特征、具体认定标准没有进一步细化。在实践中,各地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哄抬价格”认定的标准、尺度不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界限模糊。      国务院发布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规定了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即我们理解的哄抬物价)三种情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2年6月2日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也规定了四类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但对于价格“大幅度提高”“明显高于”等情况仍没有明确,而是由市场监管部门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结合...
最新案例 / Case
发布时间: 2020 - 04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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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慈善捐赠1月31日,有媒体报道:通过武汉红十字会捐赠的口罩物资,被一家叫做武汉仁爱医院的莆田系医院大量领取,而该医院却并未收治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后通过进一步深入发掘,发现该莆田系医院与捐赠人北京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疑似同一实际控制人。因此,有自媒体质疑这属于所谓的“定向捐赠”。对于这件事情的具体情况在这里不妄加猜测。但是曾有案例表明,“定向捐赠”的事情是真实存在的。打个比方,A公司(医院)通过自己实际控制的体外公司B贸易公司,在也是自己实际控制的C公司(医疗器械生产公司)采购了一批产品,价值30万元。然后由B公司将这批产品作价100万元指定捐赠给A公司自己。捐出去的产品通过左手换右手回到自己手中,不仅取得了名誉,而且以低价买进高价捐出的方式回避了税务问题甚至洗钱。可以说明,以慈善捐赠的名义进行非法活动并非没有可能。慈善捐赠的主体及方式一、定义根据我国《慈善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慈善捐赠...
发布时间: 2020 - 03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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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物资供应及分配政府对紧急物资分配的权利 根据《物权法》第44条之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可以看出,政府在紧急情况下是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财物的,但需要给予一定补偿。同时,国务院在2月1日根据《物权法》的这条规定,出台了《关于组织做好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和调度安排工作的紧急通知》(简称国办发2号文件),其中规定:“二、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物资保障组负责对上述重点医疗应急防控物资实施统一管理、统一调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调用。物资保障组将向重点企业选派驻企特派员,负责监督物资的统一调拨,帮助企业及时反映困难和问题,配合有关部门抓好产品质量监管。四、为确保做...
发布时间: 2020 - 02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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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迟复工薪资待遇规范《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了两种地方政府可以要求停工的情形:第一类是政府要求劳动者停工隔离,用人单位履行配合义务,例如湖北地区职工因封城、停用公共交通等防疫举措,短时间不能到岗;第二类是政府要求用人单位停工,劳动者履行配合义务,例如各省市利用延迟复工的举措阻断疫情传播。广义上的停产停工就包含了春节假期延长、复工推迟、部分企业停产停工要求员工待岗的各种情形。1延长春节假期的法律性质及待遇今年春节因疫情防控的需要,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办公厅院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将春节假期由原来的1月30结束,延长至2月2日。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3年修订)》,全部公民的假期总共11天,这11天假期性质为法定休息日。据此,历年春节3天假期属于法定休假日,除此外延长休假部分及其他调休的4日的假期性质,不...
发布时间: 2020 - 02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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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经济发展贯穿于人类始终,面对疫情,有序开展商务活动,充分关注疫情期间政策规定,防患于未然,有效避免经济损失,屏蔽自身法律风险,尤为重要。疫情期间有哪些常见的法律风险呢?企业用工风险1、未正确处理劳动关系的风险企业逐渐复工,但部分员工因隔离治疗或交通管制无法返岗,企业也要继续支付工资。如果直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企业就违反了人社部办公厅发布的通知精神,即“对因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触新冠病毒处于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劳动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40条、41条解除合同”。如果在劳动者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那么劳动合同应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企业违规复工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行政责任方面,根据...
发布时间: 2020 - 02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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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新冠疫情影响,中小企业面临着迟延复工、开支压力大的双重考验,为此,从国家到地方都陆续出台了相关政策措施以缓解中小企业困难。现结合四川省政府最新出台的《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简称《政策措施》),浅谈中小企业可以获得的利益保护。01租金能不能免?《政策措施》第(四)条规定了三种类型的租金减免措施:1、免租型: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减免1至3个月房租。2、补贴型: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综合性市场运营主体在疫情期间对中小企业减免租金,各地可对减免租金的业主给予适度财政补贴。3、补助型:对在疫情期间减免入驻中小微企业厂房租金的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省财政按照不超过租金减免总额的50%给予补助,每个基地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这里有两个问题值得我们关注:第一,中小企业面对不同房东,租金政策是不一样的。简单来说,如果你的房东是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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