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5
-
06
-
20
来源;
作者;
浏览量:
22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实践中,公司自身财产不足以清偿对外债务时,债权人将会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向存在瑕疵减资行为的股东主张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司法裁判中对股东瑕疵减资相关问题存在较大争议,本文将对股东瑕疵减资中的重点争议问题进行简要分析。01案由争议股东瑕疵减资案由属于公司减资纠纷还是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直接影响管辖法院,实践中,法院对案由的认定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2021)》(下称“《案由理解与适用》”)对公司减资纠纷的界定为:“公司在注册资本减少过程中因减资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该纠纷的请求权基础为《公司法》第177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通过《案由理解与适用》可知,公司减资纠纷是因股东减资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由理解与适用》对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的界定为“公司股东因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民事纠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的请求权基础为《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公司法》第20条第3款亦系确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根本法源。因此,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的实质是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混同,致使公司人格否认,股东为此承担责任的纠纷。《九民纪要》规定“在审判实践中,要准确把握《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