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案例 / Case More
  • 发布时间: 2023 - 02 - 22
    来源;
    作者;
    浏览量: 0
    【计付工程价款利息的主要情形】(一)逾期支付工程款      即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的情形。    【法条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二)工程款垫资      即承包人利用自有资金“垫付资金”进行施工,待完成部分或全部施工后,再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情形。    【法条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息计算标准】(一)工程欠款利息     【有约定按照约定执行;无约定,不超单倍利率】      若发生逾期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无论双方在合同中是否具有明确约定计息及计息标准,均须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无约定的不超过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发包人常以“承包人主张的利息(违约金)羁高”要求金额调减,针对约定的利息标准一般司法实践中存在三种认定:   ...
  • 发布时间: 2023 - 02 - 14
    来源;
    作者;
    浏览量: 0
    【案件背景事实】       A公司因未足额缴纳社保被投诉至某市社保局,社保局经调查后向A公司出具《社会保险稽核意见书》,稽核确认员工在A公司在职期间工资总额,已申报总额,未申报工资总额,要求A公司限期完成补缴工作。       A公司不服《社会保险稽核意见书》向人社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审查过程中社保局在未书面通知A公司的情况下以《社会保险稽核意见书》确认的未申报工资总额为基数核算出A公司应补缴本金,利息、滞纳金,并将数据推送至社保缴费平台,导致A公司账户资金被税务局划扣。鉴于案件尚在复议过程中,准确评价社保局“费用推送”行为对A公司后续维权至关重要。本文将结合办案切身经历浅析“过程性行政行为的可诉性”,供读者探讨交流之用。一、过程性行政行为的概念       准确界定过程性行政行为的概念是探究其可诉性的基础。笔者经梳理行政法律法规规定,发现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尚未将过程性行政行为上升为法律术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率先提出了“过程性行为”的概念。       关于“过程性行政行为”与“过程性行为”,司法实践中地方法院并没有在裁判中予以严格区分。为进一步探析二者的区别,笔者以“过程性行政行为”与“过程性行为”锁定关键词进行案例检索,检索结论显示案例198篇,涉及各地区省高院裁判案例61篇,其中北京、福建、陕西、江西等高院均存在在同一案件的裁判中混合使用过程性行政行为与过程性行为表述的情况。另,沈...
  • 发布时间: 2022 - 12 - 30
    来源;
    作者;
    浏览量: 0
    上篇文章笔者重点分析了“承包人质量缺陷责任、质量保修责任”、“承包人承担质量缺陷责任的情形、承担方式”等相关问题,本文主要分析总结工程建设中发包人如何进行工程质量索赔等问题。一.质量问题产生后发包人的通知义务       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产生后,发承包双方往往会对质量问题成因及整改费用负担问题产生争议。在笔者承办的某顾问单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总包单位将外墙保温工程分包给专业单位施工,施工过程中,因分包单位施工工艺问题导致外墙保温层脱落、施工厚度不满足设计文件要求等质量问题,总包单位电话通知分包方维修整改,分包方置若罔闻未予整改。因交付在即,总包单位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整改并产生相关整改费用,双方办理结算过程中,分包单位对维修整改费用提出异议,因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分包单位遂提起诉讼。此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质量问题产生后总包单位未通知或未有效通知施工方整改,整改费用如何负担的问题。    (一)发包人发送维修整改通知的法律规定       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九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在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维修。第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此规定是关于竣工验收后保修期内产生质量缺陷问题,发包人应向施工单位发出维修整改通知的规定。若是施工过程中产生质量问题,笔者认为,为避免争议发包人仍应积极向承包人发送书面整改通知。       除...
最新案例 / Case
发布时间: 2022 - 09 - 11
点击次数: 0
疫情期间物价上涨      近期,成都市因爆发新冠疫情发布《成都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在全市开展全员核酸检测的通告》,自9月1日18时起全体居民原则居家。通告发布后,市民们开始疯狂采买,与此同时大量日常生活物资的价格也在悄然上涨。小区商店内的淀粉一夜间身价上涨      根据我国《价格法》规定,商品价格除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由经营者依照自主制定,定价应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商品价格上涨应当合法、合理。但在疫情期间,部分经营者丢掉良心,在利益驱使下借“疫情”敛财。市场监管部门对哄抬价格行为立案调查公安机关对哄抬物价行为以非法经营罪立案调查      2022年5月9日,上海市公安...
发布时间: 2022 - 09 - 05
点击次数: 0
近年来,部分不法当事人为达到阻断企业资金链、干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滞缓企业投资发展的不法目的,屡屡滥用财产保全制度,给司法秩序、营商环境带来了巨大冲击。为此,我所专项小组为维护客户正当合法权益,对财产保全制度的救济路径进行了全面、深入、系统性的研究与思考。限于篇幅,笔者选取财产保全制度的救济路径之一,即保全物置换制度予以展开论述。本文在明确保全物置换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构成后,结合地方法院的工作指引梳理司法实践中法院审查重点,再对构成要素逐一检索以探究法院具体审查标准,形成一套成体系的保全物置换解决方案,以期为客户在诉讼保全阶段提供更专业、优质、详尽的法律服务。      1982年3月8日出台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下称“《民事诉讼法》”)[1]首次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设立财产保全制度,立法初衷在于防止被告转移财产、解决...
发布时间: 2022 - 08 - 05
点击次数: 0
近期,本团队接受某顾问单位委托,某政府因修建道路拟收回客户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双方就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标准产生争议,客户主张按照被征收土地使用权市场价值进行补偿,政府仅同意补偿土地出让金及相应利息,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客户委托我所律师代理相关案件,就政府收回土地事宜进行维权。为维护客户合法权益,提供有效、准确的法律服务和诉讼策略,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法规及司法判例进行了全面、系统研究;对相关知识进行进行归纳、总结,形成此文。特此分享, 以期抛砖引玉,供各位参考讨论。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管理、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的重要行政管理措施,主要是以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两种方式进行。行政处理决定,是指因社会公共利益、土地管理的必要,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管理法律...
发布时间: 2022 - 06 - 27
点击次数: 0
随着智能手机时代的到来,手机已不仅仅是打电话、发短信,手机支付和网银转账也成为了重要功能之一,如果一不小心将钱误转入他人账户,该如何处理?      通常情况,在与收款人取得联系后,收款人都会返还汇款。遇到不愿返还的,可以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冻结该账户,然后通过法院诉讼、执行将误转的款项要回。但如果把钱误转入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账户,被执行人无法直接返还,这种情况下该如何处理?还能要回“属于你的钱”吗?司法案例      2016年8月23日,凤祥铭居公司在向力拓公司支付最后一笔工程款229530.8元时,误将小数点看错,将应付力拓公司229530.8元工程款错误支付为2295308元,多支付了2065777.2元。凤祥铭居公司当日即向力拓公司发函请求返还多支付的款项,力拓公...
发布时间: 2022 - 05 - 19
点击次数: 0
01.案例简析      2020年12月,A某与B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约定A某购买B公司开发的房屋,A某采用首付款加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购房款。合同签订后,A某向B公司支付了首付款,B公司积极配合A某办理按揭贷款,由于A某征信较为一般,B公司向A某推荐的农业银行审查贷款资料后告知A某需提高首付比例,A某以提高首付比例经济压力过大为由予以拒绝。其后B公司再次向A某推荐工商银行办理按揭贷款,适逢国家贷款政策调整,工商银行审核贷款资料后,告知A某基于现行的贷款政策和其征信情况,可以6.4%的利率为A某办理按揭,A某未做答复。      2020年12月,A某与B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约定A某购买B公司开发的房屋,...
发布时间: 2022 - 04 - 24
点击次数: 0
【案情介绍】      2021年2月24日晚,17岁的赵某和18岁的肖某在酒吧认识了15岁的小雨并将醉酒状态下的小雨带至南充市顺庆区一家酒店。酒店服务员明知小雨处于酒后、走路摇晃的状态,既未依法询问三人的关系,也没有检验三人有效身份证件便为三人办理入住。最终,小雨在房间内被性侵。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除了支持受害人向侵害人请求赔偿以外,还支持受害人向酒店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日前,经法院开庭审理,涉案酒店被判决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精神抚慰金5000元。【法律分析】      从行政法角度而言,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并如实登记。违反规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从社会法角度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
咨询热线:028-6167 9163
咨询邮箱:office@hongqilawyer.com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吉庆三路333号蜀都中心二期1栋1单元16楼
Copyright ©2018 - 2023 四川弘齐律师事所
浙公网安备 330100020000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