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案例 / Case More
  • 发布时间: 2025 - 0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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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得各市场主体对商标的竞争日趋激烈,全国各级法院审理的商标侵权案件也愈来愈多。笔者以《商标法》、《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等相关法律为依托,结合自身及其团队成员办理商标侵权案件的相关经验,对商标的概念、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商标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展开论述,供大家参考讨论。01商标的概念目前我国对商标的概念规定最为接近的法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本条主要规定了商标的本质特征和构成要素,这里的“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指的就是商标的本质特征即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能力,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显著性,这也是保护商标的根本意义所在。而对于商标的构成要素也并非上述几种或固定不变,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新的要素在具有商标本质特征的情况下,依然可以申请注册商标。例如:麦当劳通过对“M”的艺术变形然后加以颜色的组合搭配,让消费者凭借商标就能够知道商品的来源。著名的米高梅公司以特殊的“狮子吼”声音让观众从听觉角度识别商品来源。但是带有欺骗性的标志;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能用作商标,例如有人意图申请的“李文亮”商标、带有政治意义的“911”标识。同时表示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商品的质量、功能的标志也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是通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便于识别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商标注册。02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商标侵权行为属于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在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行为时除了考虑普通民事侵权行为的要素之外,还应充分注意到商标侵权行为自身的特殊性。《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将商标侵权行为分为七类:(一)未经...
  • 发布时间: 2025 - 0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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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保证人法定代位权《民法典》施行前,因保证人或者提供物的担保的第三人代为履行产生的纠纷客观存在,而我国《担保法》(已废止)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原担保法解释》,已废止)仅规定了保证人的追偿权,并无保证人代位权的相关规定,司法实践也普遍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对债务人的权利仅为追偿权[1]。故在《担保法》时代,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仅享有追偿权而不享有主债权的担保权利,追偿权与原债权债务关系无关,在未设定反担保情况下,仅为普通债权。《民法典》出台后,强化了法定债权转让理论以及保证人利益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下称:《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十八条,明确了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并同时享有对债权人的法定代位权“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结合《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法定债权转让”、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转让时从权利一并变动”规则,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了债权还取得了非专属于债权人的从权利,如担保权(抵押权、质权、保证债权等)、转让后产生的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2]。需要注意的是,在涉及其他第三人也提供了担保的情况下,保证人并不因承担保证责任而当然取得对于其他保证人或者担保物的权利。也即,代位权的效力仅限于代债权人享有对债务人的权利,并不及于该债务人的其他担保人或未约定连带责任的其他债务加入人。在多个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下,能否向其他担保人主张权利,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合同编司法解释》)第三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担保人代为履行债务取得债权后,向其他担保人主张担保权利的,依据《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款等规定处理”,禁止没有意思联络的共同担保人之间相互...
  • 发布时间: 2025 - 0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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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实案例我所承办的T银行与Z公司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纠纷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案涉抵押物经过两次拍卖及变卖均流拍后进入以物抵债程序,T银行与Z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将案涉抵押物按照变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偿欠付的T银行部分债务,并在法院组织下制作了《执行和解笔录》,后法院依据前述《执行和解协议》及笔录出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案涉抵押物交付T银行抵偿债务,财产权自裁定送达时起转移,T银行可持裁定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T银行办理案涉抵押物过户手续过程中,国家税务总局遂宁市船山区税务局以Z公司欠缴案涉抵押物税费为由拖延办理核税程序,并向法院发送了《关于协助解决Z公司欠缴税费的函》,请求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协助解决Z公司欠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共计约230万元以及滞纳金约200万元。法律分析针对该案例中衍生出来的以物抵债程序中的税费承担及税收优先权问题,因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定争议,本文将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重点介绍:一、民事执行中所涉税费种类划分民事执行中所涉及的税款以不同标准可以作出多种分类,其中主要的分类标准是纳税主体和应税时间。以纳税主体划分,主要可以分为被执行人应纳税款、申请执行人应纳税款和买受人应纳税款三种。在民事执行中,只有被执行人才存在既需要清偿民事执行债务又需要缴纳税款的情况,税收优先权一般仅涉及被执行人应纳税款。以应税时间划分,被执行人应纳税款主要可以分为民事执行变价中的应纳税款和民事执行分配前的欠缴税款两种。前者是指在民事执行中变现被执行财产而产生的税款,这些税款因强制变现而产生。后者可能发生在民事执行债权(包括担保债权)发生前、确定前、申请执行前,也可能发生在执行分配前,但都不属于因变价被执行财产而产生的税款。结合上述案例,遂宁市船山区税务局请求法院协助解决的税款系基于被执行人作为普通纳税人在经营过程中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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