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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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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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打拼,KPI永远是悬在头上的达摩克斯利剑。末位淘汰、轮岗学习等裁员手段屡见不鲜。如何正确认识末位淘汰及轮岗学习等规章制度的法律属性? 民主制定 《劳动合同法》规范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其本质在于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人之间的地位,避免用人单位利用其强势地位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合理的考核制度,实施对劳动者的管理权,可以与劳动者协商确定考核方式和措施。在未经民主程序,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迳行实施考核,并进行“末位淘汰”违反法律规定。 何谓民主程序呢?《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民主程序指的是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总而言之,就是征得大多数员工或职工代表的同意。为进一步明晰司法裁判基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也规定了“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注意事项 若用人单位采取末位淘汰和轮岗学习等手段变相裁员,你需要问自己两个问题:一是公司否与自己协商一致?二是该规章制度是否经过公示?若没有,那么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