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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25 - 07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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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弘齐研析·公司实务|债权人如何利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实现债权的清偿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正式生效,其中第54条确立的非破产情形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标志着我国公司资本制度从“股东期限利益优先”向“债权保护与资本充实并重”的重大转型。在注册资本认缴制背景下,“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股东却享有长期出资期限”的执行困境长期困扰司法实践。新《公司法》第54条明确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为债权人开辟了全新的权利救济渠道。本文结合最新立法精神、司法解释动态及2023-2025年典型案例,系统解析该制度的适用边界、行权路径及风险应对,为债权人有效维权提供专业参考。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的立法演变我国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的发展历经三个阶段:破产与解散情形下的初步探索:我国对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的规定最早可追溯至《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进一步将加速到期的适用范围扩展至公司解散情形,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这一阶段的立法呈现出零散特征,加速到期仅适用于公司退出市场的特殊情形,对于持续经营中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形则未作规定。《九民纪要》的有限突破:2019年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六条在非破产、非解散情形下对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作出了有限承认。该规定原则上尊重股东的出资期限利益,仅在两种例外情形下支持加速到期:一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
  • 发布时间: 2025 - 10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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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弘齐研析·金融与执行|别让抵押物成 “废纸”!金融机构必看:建设用地抵押被无偿收回、优先受偿权劣后,如何破局?在房地产企业金融贷款中,抵押担保是主要选择的担保方式。其原因在于抵押权具有优先受偿的属性,同时房地产企业最具价值的抵押财产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与不动产,这些财产能够满足抵押担保的需求。然而,在实践中,抵押权设立后,仍存在抵押权不能顺利实现的风险。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银行在金融借款不动产抵押业务过程中,对抵押物风险审查通常需要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金融机构尽调不详、审核不严、贷后疏于管理,都会给抵押权实现带来巨大风险,其中涉及抵押权人是否为善意相对人、抵押权的设立是否有效、抵押物是否灭失,以及房地产企业是否进入破产清算程序,金融机构的贷前尽职调查与贷后管理将直接关系到抵押权的实现程度。抵押权相关法律规定(一)抵押权的定义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是物权的一种,具有不转移占有、优先受偿等法律特征。抵押权可设于不动产、动产及部分权利,设立通常需签订书面合同并办理登记手续。(二)民法典关于抵押权的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了担保财产的优先受偿性:“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抵押权是担保物权,这也...
  • 发布时间: 2025 - 09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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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的法律分析及实务要点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关联交易作为资源整合、效率提升的重要手段,广泛存在于各类企业经营活动中。一方面企业可以通过关联交易降低交易成本、优化资源配置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另一方面也可能因信息不对称、利益冲突等问题导致关联交易演变为利益输送的工具,进而损害公司、中小股东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关联交易的复杂性与隐蔽性显著提升,围绕关联交易效力、损害赔偿责任认定的纠纷案件数量逐年增长。此类纠纷不仅关乎个体市场主体的财产权益,更直接影响公司治理结构的健全性、市场交易秩序的公正性,以及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在此背景下,深入研究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的法律适用规则与实务要点,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一、关联交易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与构成要件1.关联交易的定义及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虽然《公司法》未明确关联交易的定义,但对关联关系的界定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关联交易即具有关联关系的主体之间进行的交易。同时,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七条、第八条的相关规定,可以对关联交易进行更为全面的认知,即关联交易为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交易类型通常包括购买或销售商品及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担保、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租赁、代理、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许可协议、代表企业或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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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 - 07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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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齐研析·公司实务|债权人如何利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实现债权的清偿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正式生效,其中第54条确立的非破产情形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标志着我国公司资本制度从“股东期限利益优先”向“债权保护与资本充实并重”的重大转型。在注册资本认缴制背景下,“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股东却享有长期出资期限”的执行困境长期困扰司法实践。新《公司法》第54条明确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为债权人开辟了全新的权利救济渠道。本文结合最新立法精神、司法解释动态及2023-2025年典型案例,系统解析该制度的适用边界、行权路径及风险应对,为债权人有效维权提供专业参考。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的立法演变我国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的发展历经三个阶段:破产与解散情形下的初步探索:我国对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的规定最早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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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 - 09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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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的法律分析及实务要点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关联交易作为资源整合、效率提升的重要手段,广泛存在于各类企业经营活动中。一方面企业可以通过关联交易降低交易成本、优化资源配置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另一方面也可能因信息不对称、利益冲突等问题导致关联交易演变为利益输送的工具,进而损害公司、中小股东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关联交易的复杂性与隐蔽性显著提升,围绕关联交易效力、损害赔偿责任认定的纠纷案件数量逐年增长。此类纠纷不仅关乎个体市场主体的财产权益,更直接影响公司治理结构的健全性、市场交易秩序的公正性,以及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在此背景下,深入研究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的法律适用规则与实务要点,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一、关联交易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与构成要件1.关联交易的定义及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发布时间: 2025 - 0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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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得各市场主体对商标的竞争日趋激烈,全国各级法院审理的商标侵权案件也愈来愈多。笔者以《商标法》、《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等相关法律为依托,结合自身及其团队成员办理商标侵权案件的相关经验,对商标的概念、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商标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展开论述,供大家参考讨论。01商标的概念目前我国对商标的概念规定最为接近的法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本条主要规定了商标的本质特征和构成要素,这里的“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指的就是商标的本质特征即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能力,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显著性,这也是保护商标的根本意义所在。而对于商标的构成要素也并非上述几种或...
发布时间: 2025 - 0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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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Q在建设工程领域中,对于财政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或发包人系政府、国企的项目,通常情形下建设方会约定工程结算以行政审计结论或财政评审结论为准,施工方因处于市场劣势地位且为了承接项目只能接受该条款。但行政机关的审计需经历漫长的周期,甚至在项目投入使用多年后仍未进行。若以行政审计结论或财政评审作为建设方与施工方工程的结算依据,将无法完全保障施工方的权益。针对前述情形,本文笔者将结合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案例进行探讨研析,供大家交流讨论。一、行政审计与财政评审均为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效力。首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体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就应当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公权力的介入并不能改变合同约定内容。其次,行政审计及财政评审属于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财政监管职能,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国家财政投资项目进行资金监管...
发布时间: 2025 - 0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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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实践中,公司自身财产不足以清偿对外债务时,债权人将会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向存在瑕疵减资行为的股东主张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司法裁判中对股东瑕疵减资相关问题存在较大争议,本文将对股东瑕疵减资中的重点争议问题进行简要分析。01案由争议股东瑕疵减资案由属于公司减资纠纷还是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直接影响管辖法院,实践中,法院对案由的认定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2021)》(下称“《案由理解与适用》”)对公司减资纠纷的界定为:“公司在注册资本减少过程中因减资行为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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