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案例 / Case More
  • 发布时间: 2025 - 0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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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保证人法定代位权《民法典》施行前,因保证人或者提供物的担保的第三人代为履行产生的纠纷客观存在,而我国《担保法》(已废止)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原担保法解释》,已废止)仅规定了保证人的追偿权,并无保证人代位权的相关规定,司法实践也普遍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对债务人的权利仅为追偿权[1]。故在《担保法》时代,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仅享有追偿权而不享有主债权的担保权利,追偿权与原债权债务关系无关,在未设定反担保情况下,仅为普通债权。《民法典》出台后,强化了法定债权转让理论以及保证人利益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下称:《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十八条,明确了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并同时享有对债权人的法定代位权“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结合《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法定债权转让”、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转让时从权利一并变动”规则,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了债权还取得了非专属于债权人的从权利,如担保权(抵押权、质权、保证债权等)、转让后产生的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2]。需要注意的是,在涉及其他第三人也提供了担保的情况下,保证人并不因承担保证责任而当然取得对于其他保证人或者担保物的权利。也即,代位权的效力仅限于代债权人享有对债务人的权利,并不及于该债务人的其他担保人或未约定连带责任的其他债务加入人。在多个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下,能否向其他担保人主张权利,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合同编司法解释》)第三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担保人代为履行债务取得债权后,向其他担保人主张担保权利的,依据《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款等规定处理”,禁止没有意思联络的共同担保人之间相互...
  • 发布时间: 2025 - 0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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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实案例我所承办的T银行与Z公司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纠纷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案涉抵押物经过两次拍卖及变卖均流拍后进入以物抵债程序,T银行与Z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将案涉抵押物按照变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偿欠付的T银行部分债务,并在法院组织下制作了《执行和解笔录》,后法院依据前述《执行和解协议》及笔录出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案涉抵押物交付T银行抵偿债务,财产权自裁定送达时起转移,T银行可持裁定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T银行办理案涉抵押物过户手续过程中,国家税务总局遂宁市船山区税务局以Z公司欠缴案涉抵押物税费为由拖延办理核税程序,并向法院发送了《关于协助解决Z公司欠缴税费的函》,请求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协助解决Z公司欠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共计约230万元以及滞纳金约200万元。法律分析针对该案例中衍生出来的以物抵债程序中的税费承担及税收优先权问题,因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定争议,本文将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重点介绍:一、民事执行中所涉税费种类划分民事执行中所涉及的税款以不同标准可以作出多种分类,其中主要的分类标准是纳税主体和应税时间。以纳税主体划分,主要可以分为被执行人应纳税款、申请执行人应纳税款和买受人应纳税款三种。在民事执行中,只有被执行人才存在既需要清偿民事执行债务又需要缴纳税款的情况,税收优先权一般仅涉及被执行人应纳税款。以应税时间划分,被执行人应纳税款主要可以分为民事执行变价中的应纳税款和民事执行分配前的欠缴税款两种。前者是指在民事执行中变现被执行财产而产生的税款,这些税款因强制变现而产生。后者可能发生在民事执行债权(包括担保债权)发生前、确定前、申请执行前,也可能发生在执行分配前,但都不属于因变价被执行财产而产生的税款。结合上述案例,遂宁市船山区税务局请求法院协助解决的税款系基于被执行人作为普通纳税人在经营过程中产生...
  • 发布时间: 2025 - 0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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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Q在建设工程领域中,对于财政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或发包人系政府、国企的项目,通常情形下建设方会约定工程结算以行政审计结论或财政评审结论为准,施工方因处于市场劣势地位且为了承接项目只能接受该条款。但行政机关的审计需经历漫长的周期,甚至在项目投入使用多年后仍未进行。若以行政审计结论或财政评审作为建设方与施工方工程的结算依据,将无法完全保障施工方的权益。针对前述情形,本文笔者将结合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案例进行探讨研析,供大家交流讨论。一、行政审计与财政评审均为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效力。首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体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就应当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公权力的介入并不能改变合同约定内容。其次,行政审计及财政评审属于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财政监管职能,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国家财政投资项目进行资金监管监督,其监督范畴为行政领域,如不当地衍生到民事纠纷当中,可能造成对当事人民事权利的限制和对法院独立审判权的干预。且最高院在《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2001〕民一他字第2号】文及《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如何认定财政评审中心出具的审核结论问题的答复》【〔2008〕民一他字第4号】、最高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5年版)》第49条等文件中都有明确指示:行政审计及财政评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管理,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及履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部分省市相继出台相关规定,其规定内容与最高院的文件内容保持高度统一。综上来说,行政审计和财政评审作为行政监督活动,与...
最新案例 / Case
发布时间: 2023 - 02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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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付工程价款利息的主要情形】(一)逾期支付工程款      即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的情形。    【法条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二)工程款垫资      即承包人利用自有资金“垫付资金”进行施工,待完成部分或全部施工后,再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情形。    【法条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
发布时间: 2023 - 02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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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事实】       A公司因未足额缴纳社保被投诉至某市社保局,社保局经调查后向A公司出具《社会保险稽核意见书》,稽核确认员工在A公司在职期间工资总额,已申报总额,未申报工资总额,要求A公司限期完成补缴工作。       A公司不服《社会保险稽核意见书》向人社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审查过程中社保局在未书面通知A公司的情况下以《社会保险稽核意见书》确认的未申报工资总额为基数核算出A公司应补缴本金,利息、滞纳金,并将数据推送至社保缴费平台,导致A公司账户资金被税务局划扣。鉴于案件尚在复议过程中,准确评价社保局“费用推送”行为对A公司后续维权至关重要。本文将结合办案切身经历浅析“过程性行政行为的可诉性”,供读者探讨交流之用。一、过程性行政行为的概念  ...
发布时间: 2022 - 12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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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文章笔者重点分析了“承包人质量缺陷责任、质量保修责任”、“承包人承担质量缺陷责任的情形、承担方式”等相关问题,本文主要分析总结工程建设中发包人如何进行工程质量索赔等问题。一.质量问题产生后发包人的通知义务       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产生后,发承包双方往往会对质量问题成因及整改费用负担问题产生争议。在笔者承办的某顾问单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总包单位将外墙保温工程分包给专业单位施工,施工过程中,因分包单位施工工艺问题导致外墙保温层脱落、施工厚度不满足设计文件要求等质量问题,总包单位电话通知分包方维修整改,分包方置若罔闻未予整改。因交付在即,总包单位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整改并产生相关整改费用,双方办理结算过程中,分包单位对维修整改费用提出异议,因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分包单位遂提起诉讼。此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质量问题产生后...
发布时间: 2022 - 12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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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本团队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系列案件,客户系房地产开发单位即发包方,该案件系施工总承包单位提起的结算纠纷案件。该案特殊之处在于承包单位中标后在施工过程中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对项目缺乏管理,实际施工人未按设计、规范施工导致案涉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因施工过程中不断修复整改导致工期严重延误,延期一年多后业主上访闹事不断,政府基于维稳压力,要求发承包双方办理竣工验收。此后承包方以项目已竣工验收交付、不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对项目存在的质量问题拒不整改。本案中,由此衍生出“承包人质量缺陷责任、质量保修责任问题”、“承包人承担质量缺陷责任的情形”、“承包人质量缺陷责任承担方式”、“发包人如何进行质量索赔”等相关问题。笔者通过对《民法典》、《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四川省高院在内的各地省高院颁发的...
发布时间: 2022 - 12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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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各方当事人间对某一特定事项达成的合意即是合同,而合同只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便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底层法律逻辑。关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合同法》第八条以及《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进行了规定。但随着商品 经济的高速发展,交易方式变得复杂多样,遵从绝对的相对性就无法与社会发展相适应。故部分领域均出现了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本文着重论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建设工程领域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进城市化进程、促进人口就业有重要意义,同时建设工程领域也具备市场门槛较高、准入制度严格等特征,导致中小型企业对建筑业望而兴叹,而大型企业因建筑工人群体庞杂、维持人工成本高昂且项目地域跨度大、时间周期长等因素,不便于聘用过多建筑工人。故...
发布时间: 2022 - 10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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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在《现代汉语规范词典》增补了诸如“顶层设计”、“碳达峰”、“凝心聚力”等近千条新词,这些词语就像一面镜子,映照出壮阔的时代变迁,其中有不少已纳入的词语被赋予了充满新时代气息的新义项,如“最后一公里”,之前指长途跋涉中的最后一段里程,现在可指完成一件事情的最后的关键性步骤、措施。在一众常人难以参悟的与国家宏观政策挂钩的新词中,有一个最朴素最本真的词语,也是我认为可以结合我自身进行分享的——初心。      初心,指最初的心愿、信念。习总书记在作党的十九大报告时提出: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我现在都记得之前政治背到相关部分时的热泪盈眶,不是因为内容繁杂,而是真的体会到伟大、光荣、正确的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那份真挚与热诚。而作为个人,一名青年律师,我也希望能够坚守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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