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年8月起,成都等地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联合启动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专项行动,武汉、黄冈等多地也在同步推进。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即可能构成犯罪,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这一罪名看似冷门,实则与债务追讨、企业经营密切相关。下文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和两高《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梳理拒执罪的构成要件、高风险行为和各方应对要点。
行动背景
专项行动背景
今年8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发布通告,宣布在全市开展为期三年的集中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明确对规避执行、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行为依法从严惩处。与此同时,武汉“荆楚雷霆2026”、陕西“陕亮执行·2026”等集中执行行动也在同步展开。各地动作频频,指向同一个目标:让生效判决不再是一纸空文。
相关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共十六条);
4.各地专项行动通告。
罪名构成与量刑
构成要件
拒执罪的主体,是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包括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自然人和单位都可能构成。行为上,则要求“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需要明确的是:“有能力执行”的认定,应当先扣除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法释〔2024〕13号第五条)。也即,本罪处罚的是“有钱不还”,而不是“确实没钱”。
量刑标准
适用情形 | 刑罚 |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 |
情节特别严重 |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单位犯本罪 |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情形相应规定处罚 |
处罚措施
对拒执行为的处理是逐步升级的:先是罚款、司法拘留、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等惩戒措施;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执行人也可以依法提起刑事自诉(法释〔2024〕13号第十四条)。
九类高风险行为类型
结合法释〔2024〕13号第三条和专项行动通告,下列九类行为,只要发生在“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前提下,就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序号 | 行为类型 | 典型表现 |
1 | 转移隐匿财产 | 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无偿转让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 |
2 | 恶意处分权益 | 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 |
3 | 恶意减损责任财产 | 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 |
4 | 拒不报告财产 | 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情况,经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 |
5 | 违反限制消费令 | 被限制消费后仍乘坐飞机、高铁等,经惩戒后仍不履行 |
6 | 妨害财产查控 | 伪造、毁灭、隐匿有关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组织他人作证,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 |
7 | 拒不协助执行 | 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 |
8 | 拒不履行交付义务 | 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 |
9 | 通谋妨害执行 | 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利用职权妨害执行 |
此外,解释第四条还列举了五项“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聚众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以围攻、扣押、殴打等暴力方式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因拒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自杀、自残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规则要点
法释〔2024〕13号对拒执罪的认定,有几处值得特别注意的变化,整理如下:
规则事项 | 主要内容 | 条文依据 |
行为时间前移 | 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转移财产的,生效后经查证属实仍拒不执行的,可认定构成犯罪 | 第六条 |
案外人共犯 | 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仍与其通谋协助转移财产的,以共犯论处 | 第八条 |
竞合从重 | 同时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第九条 |
从重情节 | 拒不执行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依法从重处罚 | 第十条 |
从宽出路 | 提起公诉前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且情节轻微的,可不起诉;一审宣判前履行的,可从轻或免除处罚 | 第十一条 |
追赃挽损 | 对违法处置的财产依法追缴或责令退赔,交由执行法院处置 | 第十二条 |
典型司法实践情形
下面三个情形改编自法院的公开宣传报道,都是执行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拒执行为和处理结果:
情形一:利用“空壳公司”转移资金。某公司拖欠工人工资二十多万元,公司账户里查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实际控制人早就把资金转进了个人账户。法院通过穿透式查控锁定资金流向,依法传唤相关人员,欠薪最终当场付清。想拿“公司没钱”当挡箭牌,在大数据查控面前越来越难了。
情形二:违反限制消费令乘机。被执行人被限制高消费后,绕过正规渠道买票坐飞机。法院经大数据比对锁定其行踪,异地突击执行并依法采取拘留措施,被执行人当场悔过,达成分期履行和解。
情形三:凌晨上门拘传。对长期失联、电话也不接的被执行人,执行法院选择在凌晨集中行动,以司法拘留相威慑,促使当事人当场履行或达成和解。
风险提示与应对建议
对象 | 风险提示与建议 |
被执行人 | ① 收到执行通知后主动申报财产、履行义务,或主动提出分期履行方案;② 确有困难的,如实申报并提供证明材料,依法预留生活必需费用及基本生活保障;③ 严禁实施转移财产、虚假报告、限高期间高消费等行为 |
申请执行人 | ① 判决生效后及时申请执行;② 积极提供财产线索(房产、车辆、对外债权、第三方支付账户等),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律师调查令;③ 发现拒执线索的,可申请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或依法提起刑事自诉;④ 妥善保存证据,配合执行推进 |
执行攻坚已经常态化、数字化,这轮集中打击专项行动也仍在进行。对被执行人来说,与其抱着侥幸心理拖延,不如尽早履行,诚信履行始终是代价最小的出路;对申请执行人来说,判决生效后及时申请执行、把财产线索交给法院,必要时用好刑事自诉等救济手段,才是债权落地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