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案例 / Case More
  • 发布时间: 2022 - 12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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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篇文章笔者重点分析了“承包人质量缺陷责任、质量保修责任”、“承包人承担质量缺陷责任的情形、承担方式”等相关问题,本文主要分析总结工程建设中发包人如何进行工程质量索赔等问题。一.质量问题产生后发包人的通知义务       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产生后,发承包双方往往会对质量问题成因及整改费用负担问题产生争议。在笔者承办的某顾问单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总包单位将外墙保温工程分包给专业单位施工,施工过程中,因分包单位施工工艺问题导致外墙保温层脱落、施工厚度不满足设计文件要求等质量问题,总包单位电话通知分包方维修整改,分包方置若罔闻未予整改。因交付在即,总包单位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整改并产生相关整改费用,双方办理结算过程中,分包单位对维修整改费用提出异议,因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分包单位遂提起诉讼。此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质量问题产生后总包单位未通知或未有效通知施工方整改,整改费用如何负担的问题。    (一)发包人发送维修整改通知的法律规定       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九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在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维修。第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此规定是关于竣工验收后保修期内产生质量缺陷问题,发包人应向施工单位发出维修整改通知的规定。若是施工过程中产生质量问题,笔者认为,为避免争议发包人仍应积极向承包人发送书面整改通知。       除...
  • 发布时间: 2022 - 12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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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本团队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系列案件,客户系房地产开发单位即发包方,该案件系施工总承包单位提起的结算纠纷案件。该案特殊之处在于承包单位中标后在施工过程中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对项目缺乏管理,实际施工人未按设计、规范施工导致案涉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因施工过程中不断修复整改导致工期严重延误,延期一年多后业主上访闹事不断,政府基于维稳压力,要求发承包双方办理竣工验收。此后承包方以项目已竣工验收交付、不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对项目存在的质量问题拒不整改。本案中,由此衍生出“承包人质量缺陷责任、质量保修责任问题”、“承包人承担质量缺陷责任的情形”、“承包人质量缺陷责任承担方式”、“发包人如何进行质量索赔”等相关问题。笔者通过对《民法典》、《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四川省高院在内的各地省高院颁发的建设工程相关司法文件进行全面梳理总结,同时结合司法判例等对前述问题进行分析、总结并形成此文,特此分享,供各位参考探讨。       质量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立法层面未对缺陷责任和保修责任进行直接定义,但可从相关规定中进行归纳总结。《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对质量缺陷、工程质量保修给出了明确定义。质量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约定;质量保修,是指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1.质量缺陷责任 质量缺陷责任是指行为人对造成建设工程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等质量缺陷问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八百条、八百零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发布时间: 2022 - 12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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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各方当事人间对某一特定事项达成的合意即是合同,而合同只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便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底层法律逻辑。关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合同法》第八条以及《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进行了规定。但随着商品 经济的高速发展,交易方式变得复杂多样,遵从绝对的相对性就无法与社会发展相适应。故部分领域均出现了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本文着重论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建设工程领域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进城市化进程、促进人口就业有重要意义,同时建设工程领域也具备市场门槛较高、准入制度严格等特征,导致中小型企业对建筑业望而兴叹,而大型企业因建筑工人群体庞杂、维持人工成本高昂且项目地域跨度大、时间周期长等因素,不便于聘用过多建筑工人。故部分具备完善资质的企业在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取得承包项目后,选择将项目分包或直接转包给实际施工人。在此类交易模式盛行的大环境下,农民工欠薪问题成为了广受关注的问题之一。为了解决该问题,最高院作出的《建工司法解释(一)》,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向与自己没有直接合同关系的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发包人在实际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向实际施工人承担给付责任,以此通过法律赋予当事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权利来保护弱势群体特别是农民工的工资权益。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
最新案例 / Case
发布时间: 2025 - 0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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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Q在建设工程领域中,对于财政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或发包人系政府、国企的项目,通常情形下建设方会约定工程结算以行政审计结论或财政评审结论为准,施工方因处于市场劣势地位且为了承接项目只能接受该条款。但行政机关的审计需经历漫长的周期,甚至在项目投入使用多年后仍未进行。若以行政审计结论或财政评审作为建设方与施工方工程的结算依据,将无法完全保障施工方的权益。针对前述情形,本文笔者将结合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案例进行探讨研析,供大家交流讨论。一、行政审计与财政评审均为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效力。首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体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就应当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公权力的介入并不能改变合同约定内容。其次,行政审计及财政评审属于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财政监管职能,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国家财政投资项目进行资金监管...
发布时间: 2023 - 02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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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付工程价款利息的主要情形】(一)逾期支付工程款      即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的情形。    【法条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二)工程款垫资      即承包人利用自有资金“垫付资金”进行施工,待完成部分或全部施工后,再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情形。    【法条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
发布时间: 2023 - 02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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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事实】       A公司因未足额缴纳社保被投诉至某市社保局,社保局经调查后向A公司出具《社会保险稽核意见书》,稽核确认员工在A公司在职期间工资总额,已申报总额,未申报工资总额,要求A公司限期完成补缴工作。       A公司不服《社会保险稽核意见书》向人社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审查过程中社保局在未书面通知A公司的情况下以《社会保险稽核意见书》确认的未申报工资总额为基数核算出A公司应补缴本金,利息、滞纳金,并将数据推送至社保缴费平台,导致A公司账户资金被税务局划扣。鉴于案件尚在复议过程中,准确评价社保局“费用推送”行为对A公司后续维权至关重要。本文将结合办案切身经历浅析“过程性行政行为的可诉性”,供读者探讨交流之用。一、过程性行政行为的概念  ...
发布时间: 2022 - 12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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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文章笔者重点分析了“承包人质量缺陷责任、质量保修责任”、“承包人承担质量缺陷责任的情形、承担方式”等相关问题,本文主要分析总结工程建设中发包人如何进行工程质量索赔等问题。一.质量问题产生后发包人的通知义务       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产生后,发承包双方往往会对质量问题成因及整改费用负担问题产生争议。在笔者承办的某顾问单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总包单位将外墙保温工程分包给专业单位施工,施工过程中,因分包单位施工工艺问题导致外墙保温层脱落、施工厚度不满足设计文件要求等质量问题,总包单位电话通知分包方维修整改,分包方置若罔闻未予整改。因交付在即,总包单位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整改并产生相关整改费用,双方办理结算过程中,分包单位对维修整改费用提出异议,因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分包单位遂提起诉讼。此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质量问题产生后...
发布时间: 2022 - 12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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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本团队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系列案件,客户系房地产开发单位即发包方,该案件系施工总承包单位提起的结算纠纷案件。该案特殊之处在于承包单位中标后在施工过程中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对项目缺乏管理,实际施工人未按设计、规范施工导致案涉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因施工过程中不断修复整改导致工期严重延误,延期一年多后业主上访闹事不断,政府基于维稳压力,要求发承包双方办理竣工验收。此后承包方以项目已竣工验收交付、不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对项目存在的质量问题拒不整改。本案中,由此衍生出“承包人质量缺陷责任、质量保修责任问题”、“承包人承担质量缺陷责任的情形”、“承包人质量缺陷责任承担方式”、“发包人如何进行质量索赔”等相关问题。笔者通过对《民法典》、《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四川省高院在内的各地省高院颁发的...
发布时间: 2022 - 12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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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各方当事人间对某一特定事项达成的合意即是合同,而合同只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便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底层法律逻辑。关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合同法》第八条以及《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进行了规定。但随着商品 经济的高速发展,交易方式变得复杂多样,遵从绝对的相对性就无法与社会发展相适应。故部分领域均出现了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本文着重论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建设工程领域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进城市化进程、促进人口就业有重要意义,同时建设工程领域也具备市场门槛较高、准入制度严格等特征,导致中小型企业对建筑业望而兴叹,而大型企业因建筑工人群体庞杂、维持人工成本高昂且项目地域跨度大、时间周期长等因素,不便于聘用过多建筑工人。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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