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案例 / Case More
  • 发布时间: 2025 - 09 - 11
    来源;
    作者;
    浏览量: 22
    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的法律分析及实务要点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关联交易作为资源整合、效率提升的重要手段,广泛存在于各类企业经营活动中。一方面企业可以通过关联交易降低交易成本、优化资源配置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另一方面也可能因信息不对称、利益冲突等问题导致关联交易演变为利益输送的工具,进而损害公司、中小股东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关联交易的复杂性与隐蔽性显著提升,围绕关联交易效力、损害赔偿责任认定的纠纷案件数量逐年增长。此类纠纷不仅关乎个体市场主体的财产权益,更直接影响公司治理结构的健全性、市场交易秩序的公正性,以及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在此背景下,深入研究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的法律适用规则与实务要点,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一、关联交易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与构成要件1.关联交易的定义及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虽然《公司法》未明确关联交易的定义,但对关联关系的界定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关联交易即具有关联关系的主体之间进行的交易。同时,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七条、第八条的相关规定,可以对关联交易进行更为全面的认知,即关联交易为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交易类型通常包括购买或销售商品及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担保、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租赁、代理、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许可协议、代表企业或由...
  • 发布时间: 2025 - 06 - 20
    来源;
    作者;
    浏览量: 99
    前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得各市场主体对商标的竞争日趋激烈,全国各级法院审理的商标侵权案件也愈来愈多。笔者以《商标法》、《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等相关法律为依托,结合自身及其团队成员办理商标侵权案件的相关经验,对商标的概念、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商标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展开论述,供大家参考讨论。01商标的概念目前我国对商标的概念规定最为接近的法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本条主要规定了商标的本质特征和构成要素,这里的“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指的就是商标的本质特征即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能力,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显著性,这也是保护商标的根本意义所在。而对于商标的构成要素也并非上述几种或固定不变,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新的要素在具有商标本质特征的情况下,依然可以申请注册商标。例如:麦当劳通过对“M”的艺术变形然后加以颜色的组合搭配,让消费者凭借商标就能够知道商品的来源。著名的米高梅公司以特殊的“狮子吼”声音让观众从听觉角度识别商品来源。但是带有欺骗性的标志;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能用作商标,例如有人意图申请的“李文亮”商标、带有政治意义的“911”标识。同时表示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商品的质量、功能的标志也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是通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便于识别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商标注册。02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商标侵权行为属于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在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行为时除了考虑普通民事侵权行为的要素之外,还应充分注意到商标侵权行为自身的特殊性。《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将商标侵权行为分为七类:(一)未经...
  • 发布时间: 2025 - 06 - 20
    来源;
    作者;
    浏览量: 9
    真实案例我所承办的T银行与Z公司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纠纷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案涉抵押物经过两次拍卖及变卖均流拍后进入以物抵债程序,T银行与Z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将案涉抵押物按照变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偿欠付的T银行部分债务,并在法院组织下制作了《执行和解笔录》,后法院依据前述《执行和解协议》及笔录出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案涉抵押物交付T银行抵偿债务,财产权自裁定送达时起转移,T银行可持裁定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T银行办理案涉抵押物过户手续过程中,国家税务总局遂宁市船山区税务局以Z公司欠缴案涉抵押物税费为由拖延办理核税程序,并向法院发送了《关于协助解决Z公司欠缴税费的函》,请求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协助解决Z公司欠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共计约230万元以及滞纳金约200万元。法律分析针对该案例中衍生出来的以物抵债程序中的税费承担及税收优先权问题,因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定争议,本文将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重点介绍:一、民事执行中所涉税费种类划分民事执行中所涉及的税款以不同标准可以作出多种分类,其中主要的分类标准是纳税主体和应税时间。以纳税主体划分,主要可以分为被执行人应纳税款、申请执行人应纳税款和买受人应纳税款三种。在民事执行中,只有被执行人才存在既需要清偿民事执行债务又需要缴纳税款的情况,税收优先权一般仅涉及被执行人应纳税款。以应税时间划分,被执行人应纳税款主要可以分为民事执行变价中的应纳税款和民事执行分配前的欠缴税款两种。前者是指在民事执行中变现被执行财产而产生的税款,这些税款因强制变现而产生。后者可能发生在民事执行债权(包括担保债权)发生前、确定前、申请执行前,也可能发生在执行分配前,但都不属于因变价被执行财产而产生的税款。结合上述案例,遂宁市船山区税务局请求法院协助解决的税款系基于被执行人作为普通纳税人在经营过程中产生...
最新案例 / Case
发布时间: 2025 - 06 - 20
点击次数: 33
新增保证人法定代位权《民法典》施行前,因保证人或者提供物的担保的第三人代为履行产生的纠纷客观存在,而我国《担保法》(已废止)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原担保法解释》,已废止)仅规定了保证人的追偿权,并无保证人代位权的相关规定,司法实践也普遍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对债务人的权利仅为追偿权[1]。故在《担保法》时代,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仅享有追偿权而不享有主债权的担保权利,追偿权与原债权债务关系无关,在未设定反担保情况下,仅为普通债权。《民法典》出台后,强化了法定债权转让理论以及保证人利益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下称:《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十八条,明确了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并同时享有对债权人的法定代位权“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结合《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法定...
发布时间: 2023 - 02 - 22
点击次数: 0
【计付工程价款利息的主要情形】(一)逾期支付工程款      即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的情形。    【法条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二)工程款垫资      即承包人利用自有资金“垫付资金”进行施工,待完成部分或全部施工后,再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情形。    【法条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
发布时间: 2023 - 02 - 14
点击次数: 0
【案件背景事实】       A公司因未足额缴纳社保被投诉至某市社保局,社保局经调查后向A公司出具《社会保险稽核意见书》,稽核确认员工在A公司在职期间工资总额,已申报总额,未申报工资总额,要求A公司限期完成补缴工作。       A公司不服《社会保险稽核意见书》向人社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审查过程中社保局在未书面通知A公司的情况下以《社会保险稽核意见书》确认的未申报工资总额为基数核算出A公司应补缴本金,利息、滞纳金,并将数据推送至社保缴费平台,导致A公司账户资金被税务局划扣。鉴于案件尚在复议过程中,准确评价社保局“费用推送”行为对A公司后续维权至关重要。本文将结合办案切身经历浅析“过程性行政行为的可诉性”,供读者探讨交流之用。一、过程性行政行为的概念  ...
发布时间: 2022 - 12 - 30
点击次数: 0
上篇文章笔者重点分析了“承包人质量缺陷责任、质量保修责任”、“承包人承担质量缺陷责任的情形、承担方式”等相关问题,本文主要分析总结工程建设中发包人如何进行工程质量索赔等问题。一.质量问题产生后发包人的通知义务       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产生后,发承包双方往往会对质量问题成因及整改费用负担问题产生争议。在笔者承办的某顾问单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总包单位将外墙保温工程分包给专业单位施工,施工过程中,因分包单位施工工艺问题导致外墙保温层脱落、施工厚度不满足设计文件要求等质量问题,总包单位电话通知分包方维修整改,分包方置若罔闻未予整改。因交付在即,总包单位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整改并产生相关整改费用,双方办理结算过程中,分包单位对维修整改费用提出异议,因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分包单位遂提起诉讼。此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质量问题产生后...
发布时间: 2022 - 12 - 29
点击次数: 0
近期,本团队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系列案件,客户系房地产开发单位即发包方,该案件系施工总承包单位提起的结算纠纷案件。该案特殊之处在于承包单位中标后在施工过程中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对项目缺乏管理,实际施工人未按设计、规范施工导致案涉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因施工过程中不断修复整改导致工期严重延误,延期一年多后业主上访闹事不断,政府基于维稳压力,要求发承包双方办理竣工验收。此后承包方以项目已竣工验收交付、不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对项目存在的质量问题拒不整改。本案中,由此衍生出“承包人质量缺陷责任、质量保修责任问题”、“承包人承担质量缺陷责任的情形”、“承包人质量缺陷责任承担方式”、“发包人如何进行质量索赔”等相关问题。笔者通过对《民法典》、《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四川省高院在内的各地省高院颁发的...
发布时间: 2022 - 12 - 03
点击次数: 0
前言      各方当事人间对某一特定事项达成的合意即是合同,而合同只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便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底层法律逻辑。关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合同法》第八条以及《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进行了规定。但随着商品 经济的高速发展,交易方式变得复杂多样,遵从绝对的相对性就无法与社会发展相适应。故部分领域均出现了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本文着重论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建设工程领域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进城市化进程、促进人口就业有重要意义,同时建设工程领域也具备市场门槛较高、准入制度严格等特征,导致中小型企业对建筑业望而兴叹,而大型企业因建筑工人群体庞杂、维持人工成本高昂且项目地域跨度大、时间周期长等因素,不便于聘用过多建筑工人。故...
咨询热线:028-6167 9163
咨询邮箱:office@hongqilawyer.com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吉庆三路333号蜀都中心二期1栋1单元16楼
Copyright ©2018 - 2023 四川弘齐律师事所
浙公网安备 330100020000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