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胜败乃兵家常事,然胜诉是我们的常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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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弘齐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3年,是一家高度紧密一体化的综合型律所,为客户多样、复杂的法律需求提供全方位精细化解决方案,致力成为团队与客户最值得托付的伙伴。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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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研析
  • Aug / 26
    2026
    弘齐研析 | 一文读懂非煤矿山洗选厂建设流程 ——以新疆、四川两地为例
    弘齐研析 | 一文读懂非煤矿山洗选厂建设流程 ——以新疆、四川两地为例引言非煤矿山洗选厂作为矿山开发产业链中的关键配套设施,其建设流程涉及项目核准、用地审批、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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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弘齐研析 | 一文读懂非煤矿山洗选厂建设流程 ——以新疆、四川两地为例引言非煤矿山洗选厂作为矿山开发产业链中的关键配套设施,其建设流程涉及项目核准、用地审批、安全审查、环境保护等多个行政监管环节,政策体系复杂、审批链条漫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四川省均为我国矿产资源大省,在行政区划、审批层级设置、地方性政策要求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直接影响洗选厂项目从立项到投产的整体周期与推进策略。本文基于国家层面法律法规,并结合律师在新疆、四川两地洗选厂建设相关实践,对两地非煤矿山洗选厂建设流程进行系统梳理与对比分析,以期为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具有实操参考价值的指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煤矿山洗选厂建设流程政策与制度框架新疆洗选厂建设项目的核心政策依据包括《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根据上述规定,非煤矿山项目(含洗选厂、尾矿库)实行核准制管理,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核准。新疆洗选厂建设的一个关键前置条件是:项目必须在矿山取得采矿权许可证或完成“探转采”(即由探矿权转为采矿权)后方可申报立项。这一要求意味着洗选厂的建设进度与主体矿山的采矿权办理进度深度绑定,项目建设单位需在矿山采矿权取得后方可正式启动立项程序。在审批层级方面,新疆实行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三级管理体系。大量审批事项需由县级部门受理后逐级上报至自治区主管部门,形成“县—地区—自治区”的层层审核链条,这是新疆审批周期较长的主要原因之一。项目赋码阶段新疆洗选厂项目的第一步是通过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项目赋码。具体操作流程如下:1.用户注册登录:使用自治区政务服务网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进行账号注册,分别注册个人账号和法人账号,由法人授权个人账号后登录系统申报办理相关事项。2.填写项目基本信息:在项...
  • June / 23
    2026
    弘齐研析 | 认缴资本制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司法边界与例外体系
    弘齐研析 | 认缴资本制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司法边界与例外体系摘要认缴制赋予股东以出资期限上的自治权益,但此项自治权益并非绝对。司法实务长期秉持“期限利益存续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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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弘齐研析 | 认缴资本制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司法边界与例外体系摘要认缴制赋予股东以出资期限上的自治权益,但此项自治权益并非绝对。司法实务长期秉持“期限利益存续为原则、加速到期为例外”的基本立场,《九民纪要》划定两类法定例外,2024年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则重构制度逻辑,形成新旧规范并行的双层裁判体系。本文以期限利益的法理基础为切入点,系统解构破产受理、执行不能、恶意展期、新法常规加速及法人人格否认等各类加速到期情形的构成要件、举证规则与适用限度,并划定责任范围、主体资格、债权类型及程序救济四重司法边界,以期为司法裁判与商事争议解决提供体系化指引。关键词:认缴资本制;出资加速到期;期限利益;补充赔偿责任;资本维持原则一、问题的提出:认缴制下期限利益的制度预设与现实张力2013年公司法制改革全面推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取消法定最低资本额与实缴期限限制,赋予股东通过章程自主设定出资期限的契约自由。依私法原理,股东与公司之间成立以出资为标的的债权债务关系,章程所定期限构成合法意思表示,股东据此享有期限抗辩权,此为出资期限利益之规范基础。然而,商事组织的外部性决定了股东长期零实缴运营极易引致公司责任财产虚置,使债权人债权失却资本保障,形成股东有限责任与债权人保护之间的规范张力。针对此矛盾,司法层面形成两条规制路径:破产程序中的无条件加速,以及非破产场景下的严格例外适用。《九民纪要》第六条确立了旧法框架下高度审慎的裁判立场;2024年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则首度引入常规加速机制——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者,债权人即可主张股东提前出资,适用门槛大幅降低。新旧规范叠加并存,裁判尺度分化明显,如何因案制宜地选取法律依据并准确界定例外边界,已成为当前公司诉讼的核心争议焦点。二、加速到期之法定例外情形的类型化构造(一)破产受理:绝对无条件的法定加速《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 June / 9
    2026
    弘齐研析|自己告自己?现任法定代表人能起诉公司索要劳动报酬吗?
    弘齐研析|自己告自己?现任法定代表人能起诉公司索要劳动报酬吗?作者简介王从利四川弘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成都市律协第八届青年律师委员会委员,成都市律协第八届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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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弘齐研析|自己告自己?现任法定代表人能起诉公司索要劳动报酬吗?作者简介王从利四川弘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成都市律协第八届青年律师委员会委员,成都市律协第八届基础设施投融资专业委员会委员。法学硕士研究生,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券从业资格等。执业以来,为房地产建筑公司、民营中大型企业等顾问单位提供日常法律服务,负责办理重大、疑难诉讼案件,涉案标的累计数百亿元。主要执业领域:公司股权纠纷、建设工程与房地产、金融借贷与劳资纠纷等民商事争议解决及非诉。案例引入前段时间,笔者接到一个咨询,案情乍看很简单:某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以公司拖欠他2025年3月至5月的工资、销售提成等为由,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发现他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后,以“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洪某不服,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不仅受理了,还依职权追加了公司另一名股东(监事)作为第三人,并在公司缺席的情况下作出了实体判决。一审判决后,公司方(实控人及大股东)不服,找到笔者咨询。这个案子看似是一起普通的劳动争议,但深入一看,背后实质涉及公司控制权之争与股东之间的深层矛盾。其中,有五个与公司控制权密切相关的焦点问题,值得逐一拆解:一个仍在任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能不能起诉自己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公司已经作出法定代表人变更决议但未办理工商登记,谁能代表公司?法院依职权追加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能否提起上诉?法定代表人不配合变更登记和移交印章,公司如何维权?法定代表人主动辞职后,公司不配合变更,他如何维权?笔者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全面研究,接下来将写作成文,逐一分享。本期,我们先聚焦第一个问题:一个仍在任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能不能起诉自己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这个问题如果答“不能”,那整个案子从一开始就不该进入实体审理。一审法院的程序处理是否妥当,直接决定了判决的效力。下面,笔者就把这个问题拆开来讲。案件分析现任法定代表人可以起...
  • May / 25
    2026
    弘齐研析|参股型并购贷款的债权人保护机制研究 ——以《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为背景
    弘齐研析|参股型并购贷款的债权人保护机制研究 ——以《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为背景引言2025年12月3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发布《商业银行并购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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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弘齐研析|参股型并购贷款的债权人保护机制研究 ——以《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为背景引言2025年12月3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发布《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金规〔2025〕27号,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多年的《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同步废止。此次修订最具标志性的制度突破,是首次将并购贷款的适用范围从传统的控制型并购交易拓宽至参股型并购交易,构建了“控制型+参股型”的二元融资体系。据监管层披露,此举旨在回应市场主体通过参股投资实现行业整合与转型升级的融资需求,提升金融供给对市场需求的适配性。然而,参股型并购贷款在为产业整合注入金融活水的同时,也对银行债权人利益保护提出了全新挑战。银行在参股型交易中既无法依托控股地位支配目标公司治理,又须承受较控制型贷款更高的杠杆风险。如何在释放制度红利与守住风险底线之间求得平衡,成为商业银行必须直面的课题。一、参股型并购贷款的制度创新《办法》第四条将参股型并购贷款界定为“支持单一并购方用于参股目标企业,但未实现对目标企业控制的贷款”。其准入设置了双重股权门槛:初始准入要求单次取得目标企业股权比例不低于20%;对于已持有目标企业20%及以上股权的并购方,进一步增持时单次受让或认购股权比例不得低于5%。在融资条件上,《办法》对两类贷款实施差异化安排。控制型并购贷款的融资比例上限由旧规的60%提升至70%,最长期限由7年延长至10年;参股型并购贷款的融资比例上限为60%,期限上限为7年。以一笔5亿元的参股型交易为例。在旧规之下,此类不谋求控制权的交易不属于并购贷款的适用范围,企业若要通过银行融资完成,路径并不通畅,原则上只能全部动用自有资金。而新规首次为参股型并购打开信贷通道,按60%的融资比例上限计算,并购方仅需投入2亿元自有资金,即可获得3亿元贷款支持。这不仅意味着自有资金占用大幅降低...
  • Jan / 13
    2026
    弘齐研析|控制权交易的风险应对——以规避信息披露、资金合规与反收购风险为视角
    弘齐研析|控制权交易的风险应对——以规避信息披露、资金合规与反收购风险引言控制权交易指一笔获得或改变一家企业最终决策权的交易,其交易对象通常是上市企业的最终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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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弘齐研析|控制权交易的风险应对——以规避信息披露、资金合规与反收购风险引言控制权交易指一笔获得或改变一家企业最终决策权的交易,其交易对象通常是上市企业的最终决策权。控制权的核心目的并不是在于纯粹地购买资产或股票,而是取得该企业的决策权以实现掌控企业发展方向,主导重大决策。企业制企业控制权的配置,特别是配置以后的控制权调整,并不表现为一种自愿的过程,而是呈现出一种摩擦或者博弈的过程。作为企业的创始股东,天然地存在着一种对控制权让渡的抵触[1]。因此,如何避免因控制权交易双方的摩擦所产生的法律风险,本文将从规避信息披露、资金合规与反收购风险三个维度对控制权交易中法律风险的成因进行探析以及探讨如何应对控制权交易当中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控制权交易的潜在风险1.信息披露风险在控制权交易当中,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及时或者存在虚假披露就可能引发多重法律风险。第一,从内幕交易的角度上审视,交易筹划阶段信息保密不足,容易诱发内幕交易,导致股价异常波动,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例如,在王府井内幕交易一案中,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企业在获得免税品经营资质前吴某某等人就在公告前大量买入股票,集中买入耗资巨大。而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介入并立案调查下,认定吴某某等人获取内幕消息并大量买入“王府井”股票,获利数额巨大,涉嫌构成内幕交易[2]。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而在控制权交易时,同样可能发生相应的信息披露风险。一旦泄露获取交易的利好消息,将诱发内幕交易,进而损害到中小股东的利益。第二,从虚假披露的角度上审视,在交易文件或公告中隐瞒重要事实,如收购方真实身份、资金来源、后续重组计划,可能构成证券欺诈。如目标企业隐瞒债务危机,或收购方隐匿一致行动关系,均可能导致交易无效并引发民事赔偿诉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十九条规定“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
  • Jan / 7
    2026
    弘齐研析|金融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新还旧”实务认定及裁判规则
    弘齐研析|金融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新还旧”实务认定及裁判规则近期,笔者代理了某房地产集团及其下属六家项目公司与某银行之间的金融借贷纠纷系列案件。该系列案件涉及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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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弘齐研析|金融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新还旧”实务认定及裁判规则近期,笔者代理了某房地产集团及其下属六家项目公司与某银行之间的金融借贷纠纷系列案件。该系列案件涉及项目开发贷款,单笔借款金额动辄数亿甚至数十亿元,牵扯关联公司担保、主体众多、文件繁杂,属于典型的复杂金融借款纠纷。在代理过程中,我们围绕贷款真实性、担保效力、保证期间、诉讼时效及“借新还旧” 等核心争议点展开了深入研究。本文旨在聚焦其中最具实务争议的 “借新还旧” 问题,结合法律法规与典型案例,梳理其认定标准、担保责任后果及司法裁判规则,以期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借新还旧”相关法律法规梳理“借新还旧”并非严格的法律术语,而是金融实务中对“以新贷偿还旧贷”这一交易模式的通俗概括。其核心法律后果在于旧贷因清偿而消灭,与之相关的担保物权原则上也随之消灭,而新贷的担保责任认定则存在特殊规则。下表汇总了相关核心规定:从入库案例看“借新还旧”的司法认定焦点笔者在研究“借新还旧”的典型案例时,特别关注了 人民法院案例库 中的入库案例。案例库中的案例经过层层筛选,更具权威性和指导价值。在检索中发现,直接以“借新还旧”为核心争议焦点的入库案例目前主要有两则,它们恰好从不同侧面揭示了司法实践中的两大核心认定难点:一是如何认定“借新还旧”事实本身;二是在认定后,如何区分不同担保人的责任。这两则案例的裁判要旨,为处理同类纠纷提供了清晰的指引。案例一:抵押人未同意,“借新还旧”不成立,担保责任随旧贷消灭入库编号:2023-08-2-105-001案件名称:某实业公司诉某农商行、某农业公司等抵押合同纠纷案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豫07民终1139号 )【裁判内容简介】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历史贷款引发的抵押登记涂销纠纷。债务人王某某于2005年借款600万元,由某实业公司提供土地抵押并办理登记。2007年贷款到期日,银...
  • Dec / 24
    2025
    弘齐研析|一文厘清业主知情权:从法律依据到实操指南,化解纠纷有法可循
    弘齐研析|一文厘清业主知情权:从法律依据到实操指南,化解纠纷有法可循城市化浪潮下,小区成为亿万家庭的栖身之所,物业服务则是守护家园宜居度的关键。然而,随着居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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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弘齐研析|一文厘清业主知情权:从法律依据到实操指南,化解纠纷有法可循城市化浪潮下,小区成为亿万家庭的栖身之所,物业服务则是守护家园宜居度的关键。然而,随着居民权利意识的提升,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矛盾纠纷日渐凸显。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地高院——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已陆续发布多批物业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了此类纠纷的裁判导向。笔者在近期代理某房地产开发商及其关联物业公司应对批量物业纠纷案件时观察到,物业公司通常诉请追索长期欠缴的物业费,而业主则多以消防设施不足、公共区域维护缺失等服务质量瑕疵进行抗辩,并往往在诉讼中一并提出要求公开物业服务合同、公共收益明细等知情权主张。此类争议不仅关乎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判断,更直接关涉业主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所享有的根本性监督权利。为此,笔者立足现行法律法规,结合近年来的司法裁判动态,对物业纠纷中业主知情权的规范基础、诉讼程序中的反诉认定问题以及司法实践的裁判趋势进行系统梳理与剖析,以期为业界处理同类争议提供清晰的规则参考与实务指引。 业主知情权的法律依据 业主知情权并非空泛的监督意愿,而是来源于《民法典》赋予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与行权边界。以下几部核心法律与司法解释构成了业主知情权的规范体系。业主知情权植根于物权,其范围以监督共有部分管理与共同事务为核心,主要涵盖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等直接影响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重大事项。 业主知情权主张是否构成反诉?在物业公司提起的物业费追索诉讼中,业主常同时提出要求公开相关信息的请求。该请求应另诉处理,还是构成反诉予以合并审理,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裁判思路。思路一:可作为反诉合并审理部分法院认为,业主知情权纠纷与物业费纠纷均基于物业服务法律关系产生,事实关联紧密,合并审理有利于纠纷一次性解决。如(2025)浙08民终696号判决中,法院将业主提出的知情权请求作为反诉受...
  • Dec / 18
    2025
    弘齐研析|配偶需要为另一方经营失败“买单”吗?——夫妻共同债务司法认定与举证攻防实务
    配偶需要为另一方经营失败“买单”吗?——夫妻共同债务司法认定与举证攻防实务引言近期,笔者在代理一起民间借贷及个人合伙性质混同的投资款返还纠纷案件中,作为投资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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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偶需要为另一方经营失败“买单”吗?——夫妻共同债务司法认定与举证攻防实务引言近期,笔者在代理一起民间借贷及个人合伙性质混同的投资款返还纠纷案件中,作为投资方的代理人,除拟起诉目标公司返还投资款外,目标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故同步拟起诉其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同时,为进一步提升债权实现的可能性,笔者也在论证能否基于夫妻共同债务规则,主张股东配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事实上,在过往代理债权人追索债务的实务中,亦常面临在主要债务人偿债能力不足时,是否及如何追究其配偶责任以扩大责任财产的难题。基于此,笔者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认定问题进行了一次系统性梳理与研究。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横跨婚姻家庭法与合同、公司、侵权等诸多商事法律领域,规则复杂且裁判观点时有分化。为此,笔者梳理了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各地审判指引以及上百份典型司法判例,形成本专题研究成果。本文旨在通过对认定标准、类型化裁判规则的提炼与总结,为债权人实现债权及债务人配偶规避不当债务风险,提供清晰、实用的法律指引。 核心法律规范体系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法律基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该条文确立了以“共同意思表示”和“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为核心的认定框架,彻底改变了以往实践中“一刀切”推定的做法,转向更为精细化的审查。核心法律依据:1. 《民法典》第1064条:构建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基本框架,是审理所有相关案件的出发点。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对债务真实性、非法债务排除、离婚后债务承担等具体问题作出规定。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强调审查债务真实性、区分合法非法债务、保护未举债方诉讼权利等程序与实体并重的原则。此外,浙江、江苏、北京、上海、天津等地高院发布的审理指南或参考意见,结合地方经济特点,对“家庭日常生...
  • Nov / 27
    2025
    弘齐研析·公司实务|债权人如何利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实现债权的清偿
    弘齐研析·公司实务|债权人如何利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实现债权的清偿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正式生效,其中第54条确立的非破产情形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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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弘齐研析·公司实务|债权人如何利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实现债权的清偿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正式生效,其中第54条确立的非破产情形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标志着我国公司资本制度从“股东期限利益优先”向“债权保护与资本充实并重”的重大转型。在注册资本认缴制背景下,“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股东却享有长期出资期限”的执行困境长期困扰司法实践。新《公司法》第54条明确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为债权人开辟了全新的权利救济渠道。本文结合最新立法精神、司法解释动态及2023-2025年典型案例,系统解析该制度的适用边界、行权路径及风险应对,为债权人有效维权提供专业参考。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的立法演变我国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的发展历经三个阶段:破产与解散情形下的初步探索:我国对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的规定最早可追溯至《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进一步将加速到期的适用范围扩展至公司解散情形,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这一阶段的立法呈现出零散特征,加速到期仅适用于公司退出市场的特殊情形,对于持续经营中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形则未作规定。《九民纪要》的有限突破:2019年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六条在非破产、非解散情形下对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作出了有限承认。该规定原则上尊重股东的出资期限利益,仅在两种例外情形下支持加速到期:一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
法律评析
  • Nov / 19
    2025
    弘齐法评|从争议到合规:弘齐律师视角下的预制菜监管完善路径
    弘齐法评|从争议到合规:弘齐律师视角下的预制菜监管完善路径引 言近期,某知名网络红人企业家发微博吐槽某知名餐饮企业,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相关内容登上热搜,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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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弘齐法评|从争议到合规:弘齐律师视角下的预制菜监管完善路径引 言近期,某知名网络红人企业家发微博吐槽某知名餐饮企业,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相关内容登上热搜,预制菜随即登上舆论风波,引发网民对预制菜的激烈讨论。该话题在2025年9月12日达到讨论高峰,相关话题阅读量超过3000万次,成为当日热搜。这场争论不仅反映了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深切关注,更暴露出预制菜在定义、监管和消费认知等方面存在的法律盲区。作为法律从业者,我们有必要从专业视角剖析这一新兴领域的法律问题,为行业规范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专业见解。预制菜的来源与概念预制菜的概念起源于美国,最初是为了满足快餐行业的需求而出现的。20世纪60年代,随着快餐业的快速发展,预制菜开始被广泛使用。在中国,预制菜的发展相对较晚,但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和饮食文化的变化,预制菜逐渐成为了现代人餐桌上的重要组成部分。据行业数据显示,中国预制菜市场规模已从2015年的650亿元增长至2023年的超过5000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超过25%,展现出强劲的增长势头。2024年3月21日,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加强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管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其中明确:预制菜也称预制菜肴,是以一种或多种食用农产品及其制品为原料,使用或不使用调味料等辅料,不添加防腐剂,经工业化预加工(如搅拌、腌制、滚揉、成型、炒、炸、烤、煮、蒸等)制成,配以或不配以调味料包,符合产品标签标明的贮存、运输及销售条件,加热或熟制后方可食用的预包装菜肴。2025年9月11日,中国蔬菜流通协会《预制菜产品质量评价规范》(T/ZGSCLT 002-2025)团体标准发布,进一步为餐饮行业提供了更为详细的标准指引。但值得关注的是,以下几类食品排除在预制菜范畴之外:一是仅经清洗、去皮、分切等简单加工的净菜类食品,属于食用农产品;二是速冻面米食品、方便食品、盒饭、馒头、...
  • Oct / 13
    2025
    弘齐法评|流量盛宴下的“悲情”陷阱——假助农营销的法律审视与治理刍议
    弘齐法评|流量盛宴下的“悲情”陷阱——假助农营销的法律审视与治理刍议助农直播本是连接城乡的“桥梁”,却被少数人变成收割流量的“陷阱”,当“残疾果农救子”的悲情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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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弘齐法评|流量盛宴下的“悲情”陷阱——假助农营销的法律审视与治理刍议助农直播本是连接城乡的“桥梁”,却被少数人变成收割流量的“陷阱”,当“残疾果农救子”的悲情剧本被戳穿,当“滞销芒果”的摆拍场景暴露真相,我们必须警惕:“假助农”不仅践踏法律底线,更严重背离国家乡村战略的初心。引言习近平总书记在2023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深刻指出:“乡村振兴,关键是产业要振兴。要坚持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三农’工作的中心任务,积极拓宽农民增收致富渠道。”直播电商作为“数字乡村”的重要成果,本应成为农产品上行、农民增收的“加速器”——云南雪莲果、广西百香果等“网红农货”通过直播走出大山,正是产业振兴的生动实践。但令人痛心的是,一些不法分子却将“助农”包装成“悲情营销”的噱头:四川省凉山州昭觉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唐某某等虚假广告系列案”(下称“四川凉山案”)具有司法标杆意义 —— 该案系四川省首例网红直播带货系列刑事案,涉案销售金额3547万余元、非法获利1311万余元,已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该案首次明确“MCN 机构策划 + 主播表演 + 运营刷单”的全链条假助农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并为“虚假广告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如销售金额超千万元、导致区域农产品品牌受损)提供了裁判参照,对后续同类案件的定罪量刑具有指导作用。然而“假助农”直播行为仍屡见不鲜。2025年8月,吉林省桦甸市市场监管局接到13家灵芝种植户联名举报,指控当地网红“东北兄弟”通过在其种植大棚内摆拍,冒充桦甸产地销售灵芝孢子粉。调查发现,该团队自身仅有6个种植棚,却在直播中宣称拥有200个棚,存在明显夸大。同一时期,演员赵露思的助农直播活动也引发质疑。网友发现其带货的苹果销售主体“延安小小的果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孙嘉蔓,与赵露思团队存在关联嫌疑。更严重的是,该公司展示的由延长县农业农村局颁发的“助农大使”证书真实性存疑,虽然...
  • Sept / 11
    2025
    弘齐法评|数百名幼儿血铅超标,天水铅中毒案背后,谁在给孩子喂毒?
    弘齐法评|数百名幼儿血铅超标,天水铅中毒案背后,谁在给孩子喂毒?2025年7月初,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褐石培心幼儿园被曝集体性血铅异常事件。经联合调查组查明,该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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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弘齐法评|数百名幼儿血铅超标,天水铅中毒案背后,谁在给孩子喂毒?2025年7月初,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褐石培心幼儿园被曝集体性血铅异常事件。经联合调查组查明,该园园长朱某琳与投资人李某芳授意后厨人员将网购的“彩绘颜料”(包装明确标注不可食用)代替食用色素,稀释后添加于幼儿食品中,目的是提升食物色泽。涉事的两份食品样本检测结果显示:三色枣发糕铅含量1052mg/kg,玉米卷铅含量达到1340mg/kg,超出国家标准(0.5mg/kg)2000余倍。该园251名在园幼儿中,233人血铅异常,其中部分儿童血铅值超过400μg/L。根据卫生部(现国家卫健委)发布的《儿童高铅血症和铅中毒分级和处理原则》,轻度铅中毒:血铅水平为200249μg/L;中度铅中毒:血铅水平为250~449μg/L;重度铅中毒:血铅水平等于或高于450μg/L;儿童铅中毒可伴有某些非特异的临床症状,如腹隐痛、便秘、贫血、多动、易冲动等;血铅等于或高于700μg/L时,可伴有昏迷、惊厥等铅中毒脑病表现。相较成年人而言,儿童消化道铅吸收率为42%53%,远高于成人的5%10%,同时排铅能力仅为成人的30%,其遭受铅中毒的危害结果更为严重。首先,血铅水平>100μg/L即可导致智力指数(IQ)下降10-20分,且损伤不可逆转,治疗后也难以恢复至原有水平;高血铅水平(>200μg/L)引发易激惹、情绪失控,严重者出现谵妄或癫痫。其次,铅中毒还将造成诸如生长发育阻滞,血液系统破坏,多器官系统功能障碍等多种危害。 二、法律分析1.责任主体本次事件中,朱某琳和李某芳在明知彩绘颜料不属于食品原料且含有铅等有害物质的情况下,仍指令添加,构成故意犯罪。后厨人员受前者指使,虽不具有直接加害幼儿的故意,但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仍有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据此,在法律层面,上述人员将共同承担犯罪责任。此外,相关监管部门对于幼儿园的...
  • June / 19
    2025
    弘齐法评|“原唱”之争背后:汪苏泷收回《年轮》授权,法律上谁说了算?
    弘齐法评|“原唱”之争背后:汪苏泷收回《年轮》授权,法律上谁说了算? 一、事件脉络l 2025年7月22日,网红“旺仔小乔”称《年轮》原唱为张碧晨,否认汪苏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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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弘齐法评|“原唱”之争背后:汪苏泷收回《年轮》授权,法律上谁说了算? 一、事件脉络l 2025年7月22日,网红“旺仔小乔”称《年轮》原唱为张碧晨,否认汪苏泷的原唱身份,相关言论被翻出并登上热搜,点燃争议。l 7月25日凌晨,张碧晨工作室发声明称,2015年6月15日,张碧晨演唱的《年轮》作为《花千骨》插曲率先上线,是该歌曲最早正式发布的录音版本,也是剧中唯一使用的演唱版本;而男声版本于6月30日以单曲形式上架,时间明显更晚。l 7月25日凌晨,汪苏泷方账号发文称,希望关注回归音乐本身,在《年轮》发行十年之际,决定收回其授权,暂不授权该作品进行任何演唱。事件最后以张碧晨方宣布“今后将不再演唱《年轮》”而暂告一段落,但围绕该事件产生的声音却并未停息,公众对于究竟谁是《年轮》的“原唱”?究竟谁具有《年轮》的版权?汪苏泷是否有权收回《年轮》的对外商业演唱授权?等问题实际上仍云里雾里。实际上,大众对于“原唱”的认知与法律上对于知识产权的划分是有一定区别的,下面本文就从法律角度,对该事件“掰扯掰扯”。二、“原唱”严格来说并非法律术语本次争议中,粉丝或者网友争议的一个焦点是“谁是《年轮》的原唱”?该争议从行业惯例和商业逻辑来看,有其争议的道理,但是,人们习以为常的“原唱”表述却与法律规定有着明显的偏差。从法律角度来看,严格来说,“原唱”并非一个法律术语,歌迷讨论和争议的“某某是原唱”“某某是翻唱”也与权利归属以及是否侵权没有必然的关系。在知识产权划分中,音乐作品属于著作权范畴,而我国的《著作权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原唱”做出明确的概念界定。《年轮》的争议所涉及的法律争议实际上为作者与表演者的争议。三、“作者”与“表演者”不能等同看待,二者为不同权利,但表演的合法性需作者的授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而“作者是创作作品的自然人”。《年轮》的词、曲作者均...
  • Sept / 11
    2022
    法律评析|疫期诚信经营 “面包”总会有的
    疫情期间物价上涨      近期,成都市因爆发新冠疫情发布《成都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在全市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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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疫情期间物价上涨      近期,成都市因爆发新冠疫情发布《成都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在全市开展全员核酸检测的通告》,自9月1日18时起全体居民原则居家。通告发布后,市民们开始疯狂采买,与此同时大量日常生活物资的价格也在悄然上涨。小区商店内的淀粉一夜间身价上涨      根据我国《价格法》规定,商品价格除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由经营者依照自主制定,定价应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商品价格上涨应当合法、合理。但在疫情期间,部分经营者丢掉良心,在利益驱使下借“疫情”敛财。市场监管部门对哄抬价格行为立案调查公安机关对哄抬物价行为以非法经营罪立案调查      2022年5月9日,上海市公安局通报一起案件,某商超负责人在疫情期间将商品加价50%-300%后售卖,非法获利77万元。哄抬价格行为的认定      我国现行司法解释中将哄抬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畴,但对“哄抬价格”的行为特征、具体认定标准没有进一步细化。在实践中,各地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哄抬价格”认定的标准、尺度不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界限模糊。      国务院发布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规定了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即我们理解的哄抬物价)三种情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2年6月2日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也规定了四类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但对于价格“大幅度提高”“明显高于”等情况仍没有明确,而是由市场监管部门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结合...
  • Sept / 5
    2022
    弘齐研析·诉讼与执行|关于保全物置换制度的实践性思考
    近年来,部分不法当事人为达到阻断企业资金链、干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滞缓企业投资发展的不法目的,屡屡滥用财产保全制度,给司法秩序、营商环境带来了巨大冲击。为此,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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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部分不法当事人为达到阻断企业资金链、干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滞缓企业投资发展的不法目的,屡屡滥用财产保全制度,给司法秩序、营商环境带来了巨大冲击。为此,我所专项小组为维护客户正当合法权益,对财产保全制度的救济路径进行了全面、深入、系统性的研究与思考。限于篇幅,笔者选取财产保全制度的救济路径之一,即保全物置换制度予以展开论述。本文在明确保全物置换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构成后,结合地方法院的工作指引梳理司法实践中法院审查重点,再对构成要素逐一检索以探究法院具体审查标准,形成一套成体系的保全物置换解决方案,以期为客户在诉讼保全阶段提供更专业、优质、详尽的法律服务。      1982年3月8日出台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下称“《民事诉讼法》”)[1]首次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设立财产保全制度,立法初衷在于防止被告转移财产、解决执行难问题。但随着财产保全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错误保全、恶意超标的保全等滥用保全制度现象频发。[2]为平衡被保全人合法权益,1991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首次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3]这标志着财产保全制度救济路径的开端,但司法实践中因操作不规范、置换风险大等因素,制度未得到良好施行。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后,虽因新增行为保全而将解除保全限定在“财产纠纷案件”的范围内,但并无实质性修改。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4]本意在于规范财产保全制度救济路径的审查标准,但司法实践中却时常出现将“有利于执行”解释为“更有利于执行”。后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人民...
  • Aug / 5
    2022
    房建研析| 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关问题探析
    近期,本团队接受某顾问单位委托,某政府因修建道路拟收回客户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双方就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标准产生争议,客户主张按照被征收土地使用权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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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本团队接受某顾问单位委托,某政府因修建道路拟收回客户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双方就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标准产生争议,客户主张按照被征收土地使用权市场价值进行补偿,政府仅同意补偿土地出让金及相应利息,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客户委托我所律师代理相关案件,就政府收回土地事宜进行维权。为维护客户合法权益,提供有效、准确的法律服务和诉讼策略,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法规及司法判例进行了全面、系统研究;对相关知识进行进行归纳、总结,形成此文。特此分享, 以期抛砖引玉,供各位参考讨论。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管理、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的重要行政管理措施,主要是以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两种方式进行。行政处理决定,是指因社会公共利益、土地管理的必要,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适用行政征收、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法定程序作出收回决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行政处罚决定,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怠于履行开发建设职责,导致国有建设用地闲置满两年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行政处罚、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适用行政处罚程序作出处罚决定,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般包括无偿收回和有偿收回两种方式。进行法律问题分析总伴随着提出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本文主要围绕如下核心问题展开:政府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及法律规定?政府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及法律规定?政府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的补偿的标准?一.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及法律规定      通过前述法律、法规总结可知,政府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如下:     ...
  • June / 27
    2022
    弘齐法律评析| 误将钱款转入冻结账户还能追回吗?
    随着智能手机时代的到来,手机已不仅仅是打电话、发短信,手机支付和网银转账也成为了重要功能之一,如果一不小心将钱误转入他人账户,该如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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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智能手机时代的到来,手机已不仅仅是打电话、发短信,手机支付和网银转账也成为了重要功能之一,如果一不小心将钱误转入他人账户,该如何处理?      通常情况,在与收款人取得联系后,收款人都会返还汇款。遇到不愿返还的,可以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冻结该账户,然后通过法院诉讼、执行将误转的款项要回。但如果把钱误转入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账户,被执行人无法直接返还,这种情况下该如何处理?还能要回“属于你的钱”吗?司法案例      2016年8月23日,凤祥铭居公司在向力拓公司支付最后一笔工程款229530.8元时,误将小数点看错,将应付力拓公司229530.8元工程款错误支付为2295308元,多支付了2065777.2元。凤祥铭居公司当日即向力拓公司发函请求返还多支付的款项,力拓公司回复称愿意退还多支付的款项,但其账户被法院冻结无法返还。随即,凤祥铭居公司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对此异议,连云港中院认定该款在力拓公司账户名下,应归力拓公司所有,裁定驳回了凤祥铭居公司的异议请求。2017年6月20日,凤祥铭居公司以济瑞公司(申请执行人)、力拓公司(被执行人)为被告,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一审、二审均败诉。后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裁定驳回了凤翔铭居公司的再审申请。一审法院连云港中院裁判观点:      1、货币这种特殊动产作为种类物,具有高度可替代性,一般存款账户不具有将货币特定化的功能,存入此类账户的货币原持有人,伴随货币占有的转移而同时失去对货币的所有权。当凤祥铭居公司将2295308元汇入该账户时,所汇入的款项即与该账户原有款项发生混同,凤祥铭居公司不再对其汇入力拓公司账户内的款项享有所有权。凤祥铭居...
  • May / 19
    2022
    弘齐法律评析| 浅析“合同僵局”及违约方解除权行使问题
    01.案例简析      2020年12月,A某与B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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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案例简析      2020年12月,A某与B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约定A某购买B公司开发的房屋,A某采用首付款加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购房款。合同签订后,A某向B公司支付了首付款,B公司积极配合A某办理按揭贷款,由于A某征信较为一般,B公司向A某推荐的农业银行审查贷款资料后告知A某需提高首付比例,A某以提高首付比例经济压力过大为由予以拒绝。其后B公司再次向A某推荐工商银行办理按揭贷款,适逢国家贷款政策调整,工商银行审核贷款资料后,告知A某基于现行的贷款政策和其征信情况,可以6.4%的利率为A某办理按揭,A某未做答复。      2020年12月,A某与B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约定A某购买B公司开发的房屋,A某采用首付款加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购房款。合同签订后,A某向B公司支付了首付款,B公司积极配合A某办理按揭贷款,由于A某征信较为一般,B公司向A某推荐的农业银行审查贷款资料后告知A某需提高首付比例,A某以提高首付比例经济压力过大为由予以拒绝。其后B公司再次向A某推荐工商银行办理按揭贷款,适逢国家贷款政策调整,工商银行审核贷款资料后,告知A某基于现行的贷款政策和其征信情况,可以6.4%的利率为A某办理按揭,A某未做答复。      2021年案涉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情整体走低,2021年9月A某以银行拒贷以及无经济能力支付贷款政策调整后的按揭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B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并退还首付款、支付资金占用利息。B公司辩称A某并非不能办理按揭贷款,而是基于自身原因不愿意办理。同时,B公司与银行...
弘齐案鉴
  • May / 18
    2026
    弘齐案鉴|后来居上:一起职务犯罪案的临场突围
    弘齐案鉴|后来居上:一起职务犯罪案的临场突围距开庭不足两周,供述与证言高度一致,辩护一度陷入僵局。弘齐律所刑事专案组临危受命,重新拆解案件,最终在百人旁听的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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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弘齐案鉴|后来居上:一起职务犯罪案的临场突围距开庭不足两周,供述与证言高度一致,辩护一度陷入僵局。弘齐律所刑事专案组临危受命,重新拆解案件,最终在百人旁听的庭审中赢得主动,顺利实现量刑大幅下调,达成远超当事人预期的辩护实效。2025年3月,某地交通运输部门原主要领导“王明”(化名)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市监察委员会带走调查,随后指定下辖区县监委侦办。侦查终结后,检察机关以受贿罪、洗钱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指控:王明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数额巨大;为掩饰、隐瞒受贿所得,通过借名卖房等方式转移资金,涉嫌洗钱犯罪。案发后,王明家属已委托当地律师介入。然而距开庭仅剩不到两周时,家属经多方咨询,最终决定紧急增加四川弘齐律师事务所加入代理,与原委托律师共同辩护。 千页卷宗与一堵“墙” 弘齐律所刑事部立即组成专案组,由律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张义川律师牵头,杜顺律师、乔朝鑫律师共同承办。办案律师第一时间赶赴法院阅卷——卷宗材料多达一千余页,时间紧迫,任务繁重。初步梳理后,专案组很快发现本案最大的难点:被告人供述与关键证人证言高度一致,从受贿细节到资金流转路径,几乎严丝合缝。这种“完美印证”让原辩护方一度找不到任何突破口——按照常规思路,事实认定难有松动空间。结合案件涉案金额与涉案情节综合研判,该案原本量刑走向极有可能达到十五年以上重刑,当事人及家属内心压力巨大,辩护陷入困境。 破局:重新拆解案件 但困难往往更能激发出律师的斗志。专案组没有拘泥于原有辩护意见,而是跳出框架,重新分析案件争议焦点,从三个维度调整辩护策略:行为定性:借名卖房,究竟属于洗钱,还是法律上“不可罚的事后行为”?自首认定:王明到案后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事实,是否符合“特殊自首”?证据链条:表面一致的供述与证言,在法律适用层面是否存在实质争议?方向明确后,办案...
  • Apr / 15
    2026
    弘齐案鉴|21小时重庆工亡案,一次跨越法律与人心的斡旋
    弘齐案鉴|21小时重庆工亡案,一次跨越法律与人心的斡旋三月初的重庆,一起突如其来的工亡事故让某商业广场项目现场陷入了一场困局。下午两点事故消息传到弘齐律所。这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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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弘齐案鉴|21小时重庆工亡案,一次跨越法律与人心的斡旋三月初的重庆,一起突如其来的工亡事故让某商业广场项目现场陷入了一场困局。下午两点事故消息传到弘齐律所。这不是一个普通的纠纷——该工程涉及多项债权债务处理、周边商业规划和款项结算等多个复杂事项,能否妥善解决直接关系到项目后续的推进。当地政府高度重视,工地方承受着巨大压力,而另一边,是一位工人骤然离世后陷入巨大悲痛的家属。二十一个小时后,所有事项全部办结。赔偿协议签署,转款完成,各方握手言和。这听起来不可思议,但真实发生在连夜奔赴重庆的办案律师们身上。参与这场"闪电战"的是弘齐律所的帅然律师和张旭辉律师。什么是工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依法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事故当天下午,张旭辉、帅然两位律师在接到通知后,第一时间与项目方取得联系,详细了解事故经过、工人身份、劳务分包公司情况及事故现场信息,随即对责任认定、工亡认定等法律事项作出初步分析,并与各方就赔偿方案展开初步沟通。晚上六点两位律师从成都出发赶往重庆。晚上九点到达项目所在地,与项目负责人及工地方领导进一步核实事故细节,逐条推敲赔偿方案,逐一评估潜在法律风险。晚上十一点,真正的硬仗开始——与劳务分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展开正式谈判。晚上 23:00与分包公司实际控制人展开谈判。责任划分与赔偿金额成为最大分歧,对方态度强硬、情绪激动。次日凌晨 2:00经过三个多小时的释法说理与艰难博弈,最终与分包方就赔偿方案达成一致,签署《协议书》。凌晨 2:30与死者家属正式会面。律师团队先做安抚与慰问,再逐条说明赔偿方案。凌晨 5:30经过三个多小时的深夜谈判,家属态度从激烈对抗逐渐转向理解,赔偿方案基本达成一致。但因款项尚未实...
  • Apr / 8
    2026
    弘齐案鉴 | 7亿债权成功清收:专业与韧性的胜利
    弘齐案鉴 | 7亿债权成功清收:专业与韧性的胜利2024年初,一纸债权转让协议将邦信公司(化名)推入了一场旷日持久的“硬仗”。标的额7亿元,债务人深陷债务泥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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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弘齐案鉴 | 7亿债权成功清收:专业与韧性的胜利2024年初,一纸债权转让协议将邦信公司(化名)推入了一场旷日持久的“硬仗”。标的额7亿元,债务人深陷债务泥潭,资产分散、权利负担复杂,执行前景一片暗淡。面对重重困难,四川弘齐律师事务所受托介入,开启了长达两年的清收征程。最终,这场原本被视为“死局”的案件,在弘齐律师团队的不懈努力下成功实现资产抵偿与现金清偿,画上圆满句号。今天我们复盘这场“破局之战”,带你走进弘齐律师的专业与坚持。案情回溯:数亿债权的困局2024年初,邦信公司(化名)受让了原华远集团(化名)对蜀达实业公司(化名)的亿元债权。然而,债权承接之初,难题便接踵而至:承载债权的案件与债务人资产分属成都、川东某市等多地,执行协调难度极大;债务人及实控人陷入系统性债务危机,银行巨额逾期、资产变现困难;核心资产上存在多重权利负担,处置路径复杂。这是一场典型的“疑难债权清收战”,不仅考验法律功底,更考验团队在复杂局面下的统筹、谈判与执行能力。破局:三大阶段,步步为营第一步:锁定资产,筑牢底牌接受委托后,弘齐律所迅速组建专案组,由办案律师带队完成证据梳理与基础资产查封。随后,多名律师组成清收专班,开启对债务人核心资产的全面摸排。团队深入实地开展尽职调查,对省内多地的重点资产进行“穿透式”梳理,形成翔实的尽调报告,为后续处置打下坚实基础。第二步:重整方案,反复博弈基于尽调结果,团队提出“股权+资产+债务”的重整路径,拟通过承债式收购与资产抵偿相结合实现债权回收。方案涉及法律关系交叉、交易结构复杂,对方法律团队起初并不配合。专案组与债务人律师团队进行了三十余轮谈判,冲突不断、反复拉锯。协议文稿经历了“起草—修改—拟定—推倒重来”的无数次循环,每一次推进都如履薄冰。第三步:引入资方,以打促谈当处置陷入僵局、资产变现受阻时,团队果断调整策略,推动引入第三方资方替代清偿。与此同时,弘齐...
  • Mar / 12
    2026
    弘齐案鉴|检察院不起诉,六个疑点如何松动一起强奸指控
    弘齐案鉴|检察院不起诉,六个疑点如何松动一起强奸指控深夜,一场充满疑点的指控:2025年5月的一个夜晚,张三(化名)将前女友李四(化名,16岁)抱上了出租屋的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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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弘齐案鉴|检察院不起诉,六个疑点如何松动一起强奸指控深夜,一场充满疑点的指控:2025年5月的一个夜晚,张三(化名)将前女友李四(化名,16岁)抱上了出租屋的楼梯。事后李四对朋友说:我被强奸了。张三却说:她是自愿的。没有第三人在场,没有录音录像,只有两个人对那一刻截然不同的陈述——这是刑事辩护中最棘手的“一对一”证据僵局。而在这起案件中,检方最终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为什么?因为辩护律师在卷宗里,找到了六个无法合拢的证据缺口。案件回溯:一段关系 一次冲突 一纸报案张三与李四曾为恋爱关系。案发当日,张三得知李四务工返乡,邀其见面。交谈后,张三驾驶电动车将李四送至其出租屋楼下,随后将其抱上楼。上楼过程中,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李四手臂、大腿多处淤伤,张三手臂被咬伤。冲突平息后,二人发生性关系。事后,张三驾车将李四送至其朋友王五住处后离开。李四向王五陈述其“被强奸”经过后,王五随即联系李四的现任男友赵六。经三人商议,且在赵六反复逼问下,李四前往公安机关报案。张三被以涉嫌强奸罪移送审查起诉。辩护介入:阅卷时,一些细节引起了律师注意我所李昱岑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接手案件后,他做的第一件事不是急着写辩护词,而是把卷宗里的每一份证据拿出来逐一比对。比对过程中,一组矛盾浮出水面。·疑点一:监控里的画面与笔录中的“挣扎”对不上现场监控显示:张三将李四抱上楼时,李四双脚虽有晃动,但双手并未拍打张三,也未试图抓握楼梯扶手或呼救。而李四在笔录中称自己“拼命挣扎”。当被问及这一矛盾时,李四未能作出合理解释。·疑点二:关于“暴力”,两人说法完全相反张三称:冲突是因上楼而起,李四不愿意上去,双方发生撕扯,但并未实施强迫性行为。李四称:张三对自己实施了暴力。但法医学检验显示:李四手臂、大腿的淤伤,与双方描述的撕扯过程可以印证,却无法直接证明这些伤是在性行为过程中因强迫所致,还是冲突遗留...
  • Dec / 24
    2025
    办案札记|一纸不起诉决定背后的匠心辩护
    办案札记|一纸不起诉决定背后的匠心辩护刑事辩护中,一份不起诉决定不仅是案件的终结,更是专业、策略与坚持共同作用的结果。近期,由本所陈世奎、孔雅君律师代理的一起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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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案札记|一纸不起诉决定背后的匠心辩护刑事辩护中,一份不起诉决定不仅是案件的终结,更是专业、策略与坚持共同作用的结果。近期,由本所陈世奎、孔雅君律师代理的一起涉嫌开设赌场罪案件,经过数月细致辩护,终获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切实捍卫了当事人的人身自由、社会声誉与未来前景。案情重大,压力如山:介入时的严峻挑战当事人因涉嫌参与赌博,逐步开始发展下线、接受投注并由此衍生了开设网络赌场的嫌疑,被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案件涉及新型网络赌博模式,侦办机关涉案线索直接来源公安部,网络服务器ip隶属国外,涉案人员较多,资金流水复杂,初步证据材料对当事人极为不利。办案机关认为案件影响较大,且在成都地区针对“黄赌毒”类案件作不起诉处理持高度慎重态度。抽丝剥茧,夯实基础:审查起诉阶段的攻坚克难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陈世奎、孔雅君两位律师立即向检察机关申请并细致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并重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工作:·证据体系的深度剖析:对言词证据的矛盾点、电子证据的提取程序合法性、资金流向与当事人关联性的证明力等进行了多轮专业审查与论证,以此形成详尽的证据分析报告,图表化展示证据链条的缺失与疑点。·法律定性的精准把握:深入研究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关司法解释,重点围绕“接受投注、发展下线、抽头渔利”的司法认定标准,抽丝剥茧匹配案件事实,寻找辩护要点重点攻克。·当事人沟通与辅导:多次访谈当事人,在核实案情细节的同时,进行充分的法律释明与心理疏导,并指导当事人提供其日常表现良好、疫情期间作出突出贡献的证据材料。专业论证,有效沟通:不起诉意见的竭力争取在全面吃透案情、夯实证据与法律基础后,办案律师制定了“争取不起诉”的核心辩护目标:·撰写详实的不起诉辩护意见: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长达数十页的《关于建议对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意见书》。意见书逐层论证...
  • Sept / 24
    2025
    办案札记|陈世奎律师:于微光处觅坦途,以细节之力重铸信任
    办案札记|陈世奎律师:于微光处觅坦途,以细节之力重铸信任办案札记面对当事人的质疑,如何建立信任并帮助其化解危机?客户对律师产生质疑,有的律师会选择妥协;有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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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案札记|陈世奎律师:于微光处觅坦途,以细节之力重铸信任办案札记面对当事人的质疑,如何建立信任并帮助其化解危机?客户对律师产生质疑,有的律师会选择妥协;有的律师会当面反驳;还有的律师会以更扎实的工作、更清晰的逻辑和更自信的沟通,将专业判断令人信服地传递给客户,用超越客户认知的案件事实赢得其深度信任。案情概要我所近期代理了一起培训服务合同纠纷案。委托人已超额完成核心培训义务并垫付大额费用,但因成果交付形式不符合合同的严格约定(未签署交付确认书),被对方拒付服务费。另外,客户自估可主张服务费金额为11万余元,而律师介入后发现可主张服务费金额实际应为14余万。面对合同交付约定严苛,而履行过程简单且缺乏证明己方已履约及对方恶意违约的直接证据;客户对代理方案半信半疑等棘手问题‌亟待解决。办案困境该案面临的核心困境:合同以附件形式明确约定了应交付的产品成果为A\B\C\D\E 等五项,并且锁定成果交付为付款前置条件,明确成果交付应签署交付确认书。但通过与客户核实后得知其工作成果已实际完成,但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商洽友好,成果交付并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合同约定的付款前提(签署成果交付确认书)未完成,且我方缺乏书面证据证明成果已被对方接受使用。表面看来,我方履约存在瑕疵,诉求支撑薄弱,陷入“没得证据”的被动局面。破局之道(一)信念指引,深挖证据坚信“凡做过,必留痕”。介入案件后,代理律师未拘泥于客户提供的有限信息,而是化被动为主动,会同客户召集所有事件经办人员,全面梳理和固定沟通记录。最终收集到录屏时长长达2.5小时的微信聊天记录。从细微的证据进行有用信息的深度挖掘。(二)抽丝剥茧,洞察转机长达2.5小时的微信聊天录屏,弘齐律师逐字逐句进行对比分析。此举不仅发现了对方恶意阻止付款条件成就(如已实际使用培训成果却无故拒绝签署确认书)的关键事实,更精准核算出对方逾期支付的服务费本金、违约金等实际...
  • Sept / 24
    2025
    弘齐案例|一审死刑 二审改判死缓 为生命辩护
    弘齐案例|一审死刑 二审改判死缓 为生命辩护近日,四川弘齐律师事务所收到委托人赠予的锦旗。被告人易某因故意杀人罪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经四川省高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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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弘齐案例|一审死刑 二审改判死缓 为生命辩护近日,四川弘齐律师事务所收到委托人赠予的锦旗。被告人易某因故意杀人罪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基本案情2021年10月,被害人李某至易某家中催讨货款,争执过程中遭易某持彩钢瓦攻击,持刀多次切割颈部,躲避时从四楼坠落。随后易某将李某拖至邻居家厕所藏匿,并返回家中清洗现场,将作案衣物及刀具丢弃。同日晚,邻居发现李某尸体后报警,民警至现场将易某抓获归案。经法医学鉴定,李某系重型颅脑损伤合并大失血死亡。案件由成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成都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向成都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李某家属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案发后,被告人易某家属带着渺茫希望求助我所,得知易某年仅三十五岁,离异单独抚养二幼女,是家中独子,父母年老无依,生活多艰。律所综合考量后接受委托,指派骨干律师迅速成立专案组,开启一场生死辩护。办案过程办案律师对千余页卷宗材料细致研析,十余次会见落实案件细节,厘清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界限,积极辩护。对于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巨额赔偿,律师以法律法规为基础立足点,兼顾司法温度与刑法尺度,依法提出受害者家属的140万高额赔偿诉求不合理,获得一审法院支持,判令赔偿4万余元。而刑事诉讼部分,因被告人易某案发后精神崩溃,消极应诉,于一审庭审中突然翻供,呈现出毫无悔改状态。且被害人家属悲痛欲绝,强烈要求对被告人易某处以死刑,绝不谅解,最终一审判决易某死刑。然“让无力者有力,让悲观者前行”是我们律师的共同信仰,律所和律师认为一审量刑畸重,不愿就此放弃,在被告人命悬一线之际,支持其提起上诉,继续奋力一搏。专案组稳扎稳打,重归基础法律事实本身,以一审核心争议焦点为中心,强化犯罪动机、自首情节、主观恶性程度、被害人是否有过错、死亡的因果关系等证据支撑,全面铺陈不留死...
  • Sept / 11
    2025
    弘齐案例|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双赢!我所承办某金融案胜诉获央行分行青睐
    弘齐案例|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双赢!我所承办某金融案胜诉获央行分行青睐四川弘齐律师事务所成功代理某金融监督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诉讼系列案。经过一审、二审及再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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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弘齐案例|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双赢!我所承办某金融案胜诉获央行分行青睐四川弘齐律师事务所成功代理某金融监督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诉讼系列案。经过一审、二审及再审的重重考验,法院最终全面驳回再审申请,案件取得圆满胜利。这一成果既彰显了弘齐律所在行政诉讼领域的扎实专业功底,也为同类金融监管案件的司法实践提供了可参考的实务经验。——基本案情——2019年,李某等人与某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并通过向某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购置房屋。然而,某银行在与李某等人签订《按揭借款合同》时,所涉房屋尚未办理竣工验收等关键手续,明显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第四条关于“利用贷款购买的商业用房应为已竣工验收的房屋”的规定。2023年7月19日,针对某银行上述放贷事宜,李某等人向某金融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该局于 8 月1日 依法受理,并迅速展开全面深入的调查。经核查,确认某银行确实存在违反银发【2007】359 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情形,随即向其作出《金融监督意见书》予以问责处理,并于 11 月1日 向李某等人发出《调查意见书》。但李某等人却以某金融监督管理局具有法定查处职责,作出的《调查意见书》违法,且存在逾期答复等事由,向法院提起五起系列行政诉讼,一致要求撤销《调查意见书》,重新履行查处职责并作出书面答复。——争议焦点——这起案件背后,盘根错节着诸多复杂因素:(一)程序瑕疵隐患依据相关部门规章,银行金融监督管理机构针对举报事项作出书面调查意见,最迟不得超过受理后的 90 日。本案中,某金融监督管理局 8 月 1 日受理举报,按规定应于 10 月 30 日前作出《调查意见书》,但其实际于 11 月 1 日才完成答复,存在逾期两日的程序瑕疵,这一问题可能成为诉讼中的不利因素。(二)当事人深层诉求李某等人提起...
弘齐法点
  • Aug / 19
    2026
    逐条拆解!《建工司法解释二》23 条全解读(下):优先受偿权、质量责任与解除规则变化与实务指引
    逐条拆解!《建工司法解释二》23 条全解读(下):优先受偿权、质量责任与解除规则变化与实务指引引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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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逐条拆解!《建工司法解释二》23 条全解读(下):优先受偿权、质量责任与解除规则变化与实务指引引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二》)2026年6月29日发布,30日起正式施行。该解释共23条,针对建设工程领域实践中的多发争议与疑难问题明确了裁判依据,在合同效力认定适配政策导向、重构挂靠与违法转分包规则、补全结算规则、细化优先受偿权制度等方面均有突出亮点。对于广大建工行业从业者、一线法务与执业律师而言,这份司法解释既是定分止争的裁判标尺,也是项目全流程风险防控的核心依据。为帮助大家系统掌握新规内容、准确把握裁判逻辑,本文将以《建工解释二》为蓝本逐条逐句拆解条文内涵、梳理适用要点,带你吃透每一条规则的实践价值与应用场景。接上文《逐条拆解!〈建工司法解释二〉23 条全解读(中):价款结算、实际施工人救济与审计质保金变化与实务指引》第十五条 合同解除后的场地移交与证据保全1、条文原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请求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施工资料等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承包人退场前,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处理。2、条文主旨明确合同解除后的附随义务,完善退场时的证据保全规则,减少后续结算争议。3、条文解读(1)移交义务:合同解除后,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完整施工资料是法定附随义务,发包人可单独诉请移交,也可在解除之诉中一并主张。(2)证据保全:退场前是固定已完工程量、施工状态、质量状况的关键节点,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通过拍照、录像、勘验等方式固定证据,为后续结算、索赔奠定基础。(3)实务价值:解决了实践中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拒不退场、拒不移交资料,以及退场后工程量无法查清的常见痛点。4、实务建议(1)发包人:合同解除后及时要求承包人移交场地和资料,若承包人拒绝可申请法院强制...
  • Aug / 13
    2026
    逐条拆解!《建工司法解释二》23 条全解读(中):价款结算、实际施工人救济与审计质保金变化与实务指引
    逐条拆解!《建工司法解释二》23 条全解读(中):价款结算、实际施工人救济与审计质保金变化与实务指引引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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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逐条拆解!《建工司法解释二》23 条全解读(中):价款结算、实际施工人救济与审计质保金变化与实务指引引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二》)2026年6月29日发布,30日起正式施行。该解释共23条,针对建设工程领域实践中的多发争议与疑难问题明确了裁判依据,在合同效力认定适配政策导向、重构挂靠与违法转分包规则、补全结算规则、细化优先受偿权制度等方面均有突出亮点。对于广大建工行业从业者、一线法务与执业律师而言,这份司法解释既是定分止争的裁判标尺,也是项目全流程风险防控的核心依据。为帮助大家系统掌握新规内容、准确把握裁判逻辑,本文将以《建工解释二》为蓝本逐条逐句拆解条文内涵、梳理适用要点,带你吃透每一条规则的实践价值与应用场景。接上文《逐条拆解!〈建工司法解释二〉23 条全解读(上):合同效力、资质挂靠与转分包规则变化与实务指引》第七条 代位权诉讼的适用扩张1、条文原文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接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关于代位权的规定,以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为由,向发包人行使代位权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2、条文主旨将代位权作为实际施工方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法定替代路径,同时将挂靠人纳入代位权适用主体范围。3、条文解读(1)适用主体:涵盖挂靠人、转承包人、违法分包人三类主体,弥补了废止直接起诉发包人规则后的权利救济空白。(2)适用条件:严格遵循《民法典》第535条代位权构成要件:债权人(挂靠人/转承包人)对债务人(被挂靠人/转包人)享有合法到期债权;债务人对发包人享有到期工程款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债务人的债权非专属于其自身。(3)法律效果:法院可判决发包人直接向挂靠人/转承包...
  • July / 23
    2026
    逐条拆解!《建工司法解释二》23 条全解读(上):合同效力、资质挂靠与转分包规则变化与实务指引
    逐条拆解!《建工司法解释二》23 条全解读(上):合同效力、资质挂靠与转分包规则变化与实务指引引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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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逐条拆解!《建工司法解释二》23 条全解读(上):合同效力、资质挂靠与转分包规则变化与实务指引引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二》)2026年6月29日发布,30日起正式施行。该解释共23条,针对建设工程领域实践中的多发争议与疑难问题明确了裁判依据,在合同效力认定适配政策导向、重构挂靠与违法转分包规则、补全结算规则、细化优先受偿权制度等方面均有突出亮点。对于广大建工行业从业者、一线法务与执业律师而言,这份司法解释既是定分止争的裁判标尺,也是项目全流程风险防控的核心依据。为帮助大家系统掌握新规内容、准确把握裁判逻辑,本文将以《建工解释二》为蓝本逐条逐句拆解条文内涵、梳理适用要点,带你吃透每一条规则的实践价值与应用场景。第一条 必须招标项目的效力补正规则1、条文原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时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当事人未经招标订立合同,起诉时该工程项目不再属于必须招标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未招标而认定合同无效。2、条文主旨本条明确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认定以“起诉时”为准,确立合同效力补正规则,维护交易稳定。3、条文解读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该范围随国家政策动态调整,只要起诉时项目已不属于强制招标范畴,即便订立合同时属于,也不因此否定合同效力。需要注意的是,本条仅解决“未招标”这一效力瑕疵的补正,若合同存在其他无效事由(如资质不足、串通投标),仍应依法认定无效。4、实务建议(1)发包人:对于历史遗留的未招标项目,若当前已不属于强制招标范围,可主动援引本条主张合同有效,避免后期结算时造成诉累。(2)承包人:起诉前核实项目当前的招标属性,若项目已调出必须招标目录,无需再以“未招标”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可直接依据有效合同主张工程款。第二条 串标与“先定后招”的中标合同无效1、条文原文在确...
  • July / 8
    2026
    弘齐法点 | 跨境券商非法经营认定标准与三类法律风险边界
    弘齐法点 | 跨境券商非法经营认定标准与三类法律风险边界前言2026年5月22日,证监会联合财政部、外汇局等八部门出台跨境非法证券期货基金经营专项整治方案,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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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弘齐法点 | 跨境券商非法经营认定标准与三类法律风险边界前言2026年5月22日,证监会联合财政部、外汇局等八部门出台跨境非法证券期货基金经营专项整治方案,并对富途、老虎、长桥三家跨境互联网券商关联主体立案、拟作出行政处罚;6月4日三家机构发布整改公告,合计拟罚没金额约22.61亿元。次为期两年的整治是国内首次针对跨境互联网券商开展全链条跨部门联合执法,遵循遏制增量、压降存量、长效监管闭环治理思路。本文结合《证券法》《刑法》《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生效裁判,从行政违法认定、合同效力、刑事入罪标准、存量处置、合规投资渠道、中介追责六方面,为投资者、金融及互联网中介厘清跨境证券业务法律红线并进行专业解读。一、案涉机构违法事实与行政法律责任认定(一)非法经营行为核心定性标准我国证券业务实行特许经营制度,《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证券公司变更证券业务范围,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监管本次适用“实质重于形式”认定标准:境外机构即便持有境外属地金融牌照,若通过任一渠道在我国境内落地业务环节,构成非法证券经营,具体违规行为包含五类:1.境内渠道营销招揽:依托境内网站、移动App、自媒体社群、短视频平台投放开户推广、投资资讯、拉新返利内容;2.境内远程开户服务:以内地居民身份证、手机号受理港美股账户开立申请,全程无境外现场核验;3.境内服务器承接交易:在国内部署运维系统、处理内地投资者交易指令、提供线上客户咨询;4.违规跨境资金导流:指导投资者绕过个人每年5万美元便利化购汇额度,通过第三方账户、非同名银行卡完成出入金;5.境内外包配套服务:委托境内科技公司、咨询机构提供软件开发、客户运营、开户指引等辅助业务。前述行为无需全部实施,仅完成单一环节即落入非法经营整治范畴,境内合作、协助主体与境外券商构成共同违法主体。...
  • June / 15
    2026
    弘齐法点|《商业秘密保护规定》七大核心解读,浅谈企业商业秘密合规管理新思路
    弘齐法点|《商业秘密保护规定》七大核心解读,浅谈企业商业秘密合规管理新思路摘要2026年6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业秘密保护规定》正式施行,沿用三十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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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弘齐法点|《商业秘密保护规定》七大核心解读,浅谈企业商业秘密合规管理新思路摘要2026年6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业秘密保护规定》正式施行,沿用三十余年的1995年《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同步废止。作为商业秘密行政保护领域一次重要的制度更新,本规章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结合数字经济、远程办公、跨境协作、云端办公等当下主流经营场景,对商业秘密保护范围、侵权认定、责任划分、行政执法及惩戒规则等内容进行了全面细化。结合法规条文、行政执法与司法实践,我们从律师合规视角,梳理本次新规的核心变化,分析其对企业日常经营带来的影响,并结合实务经验分享一些商业秘密管理的实操思路,希望能为各企业完善保密体系、防范法律风险提供参考与帮助。新规解读(一)“代码”被明确纳入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数据、算法、计算机程序纳入保护的基础上,本次新规进一步明确:代码属于技术信息,属于独立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客体。这一细化规定,直面数字时代企业核心资产的保护需求,既在司法与行政层面有了明确依据,也让科技类企业维护自身权益有了更完备的法律保障。法条原文: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配方、材料、样品、样式、工艺、方法、数据、算法、计算机程序、代码等信息,属于第一款所称的技术信息。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属于第一款所称的经营信息。其中,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姓名)、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二)拓宽“权利人”主体保护范围新规第八条进一步扩大了权利主体范围,被许可人、被授权人同样具备权利人身份,能够独立向监管部门报案。在以往的实务操...
  • June / 3
    2026
    弘齐法点|超龄用工新规出台,企业如何合规用工
    弘齐法点|超龄用工新规出台,企业如何合规用工引言当前,我国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在就业的劳动者众多,为落实延退改革决定保障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的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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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弘齐法点|超龄用工新规出台,企业如何合规用工引言当前,我国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在就业的劳动者众多,为落实延退改革决定保障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的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医疗保障局联合制定了《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将于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暂行规定》出台后,企业对于超龄劳动者的用工需要更加合规,以下将对重点条文进行解读。适用主体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超龄劳动者),超龄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适用本规定。符合规定已提前退休的劳动者,退休后被用人单位招用的,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弹性延迟退休的劳动者,在弹性延迟退休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解读根据《暂行规定》第二条、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超龄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适用《暂行规定》。符合规定已提前退休的劳动者退休后被用人单位招用的,也属于《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弹性延迟退休的劳动者,在弹性延迟退休期间,根据其所在单位性质,分别适用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超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第五条 用人单位和超龄劳动者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超龄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超龄劳动者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执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的规程和标准,完成劳动任务。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超龄劳...
  • May / 27
    2026
    弘齐法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新规深度解读: 从“赔得起”到“赔不起”的司法逻辑
    弘齐法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新规深度解读: 从“赔得起”到“赔不起”的司法逻辑引言2026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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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弘齐法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新规深度解读: 从“赔得起”到“赔不起”的司法逻辑引言2026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法释〔2026〕7号)正式施行。该司法解释并非简单的条文更新,而是从适用边界、认定标准、计算规则、程序限制四个维度,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了体系化重构。下面笔者将结合司法解释全文与2026年最新典型案例,为企业划出行为红线,为权利人指明维权路径。制度定位:惩罚性赔偿的“精准适用”时代 适用范围的限缩与明确新规第五条明确:除侵犯商业秘密外,仿冒、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再支持惩罚性赔偿。这一调整终结了此前实践中惩罚性赔偿适用泛化的倾向,将制度火力集中于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核心知识产权领域。通俗解读:惩罚性赔偿不是“万能武器”,而是“精确制导导弹”——只打击最恶劣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故意+情节严重”:双要件缺一不可第一条明确:原告主张惩罚性赔偿,必须同时证明被告“故意”这两个要件分别对应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缺一不可。故意认定:从“难以证明”到“推定成立” 司法解释的“故意推定”清单第六条列举了可直接推定“故意”的典型情形,被告需举证反驳:推定情形实务场景收到有效通知后继续侵权收到律师函、平台投诉后仍不下架链接高管/实控人曾是权利方人员离职员工利用原公司技术/商业创业与权利方存在特定关系前员工、前合作方、前经销商接触IP后侵权伪造、毁坏或隐匿侵权证据删除销售记录、销毁生产模具以侵权为业公司主营业务即为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和解后再次侵权签了和解协议,换个马甲继续干设立关联公司规避责任生产、销售、收款拆分到不同主体典型案例和解后再次侵权=故意+情节严重双重认定案例:金某与百佳经营部、佰发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案情:百佳经营部曾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被起诉,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百佳经...
  • May / 20
    2026
    弘齐法点|爱在心头,法在手头—5·20婚恋财产普法攻略
    弘齐法点|爱在心头,法在手头—5·20婚恋财产普法攻略又一年520到了,空气弥漫着甜甜的恋爱气息。婚恋中,转账、送礼、领证、同居...每一份爱意都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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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弘齐法点|爱在心头,法在手头—5·20婚恋财产普法攻略又一年520到了,空气弥漫着甜甜的恋爱气息。婚恋中,转账、送礼、领证、同居...每一份爱意都值得被珍惜,但甜蜜背后也藏着不少法律小陷阱。每年520过后,法院都会收到一大堆恋爱纠纷案件:分手后大额转账能不能要回?同居买房写一人名字怎么分?婚前财产婚后债务怎么规避?恋爱时遭遇诈骗该怎么办?今天这篇普法指南,将结合真实案例,教你既守护爱情,也守住财产。520转账≠都是赠与!分手后大额红包能要回吗?案例12024年,四川成都的张先生与李女士恋爱期间,张先生为表爱意,不仅发了多个520、1314元的红包,还先后转账38万元用于李女士购房。分手后张先生起诉要求返还全部款项,法院审理后判决:520、1314等特殊金额及小额日常消费共计2万元属于赠与,无需返还;而36万元大额转账因张先生明确备注"购房款,结婚后共同所有",属于附结婚条件的赠与,现条件未成就,李女士需返还36万元。(一)法律科普1《民法典》第657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2特殊金额默认赠与:520、1314、999等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通常被认定为维系感情的一般赠与,完成后大多无权要求返还。3大额转账区分情形:(1)情爱特殊金额转账:520、1314、999等小额寓意转账,原则上认定为维系恋爱关系的无偿情谊赠与,交付完成后一般不予返还;若单笔金额远超普通人日常消费水平,法院可结合双方经济条件、交往目的酌情支持部分返还。(2)婚约目的性大额转账:备注结婚购房、婚嫁筹备、结婚备用金等,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婚约赠与,双方最终未登记结婚,出资方可起诉要求全额返还。(3)借贷性质转账:附有借条、转账明确备注“借款”、聊天记录达成借款合意的资金,直接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处理,到期可依法追回。4诉讼时效3年...
  • Mar / 20
    2026
    2026噪音新规|从柔性劝说到刚性执法,安宁权入法
    2026噪音新规|从柔性劝说到刚性执法,安宁权入法楼上装修电钻不停、深夜直播外放音响、广场舞高音喇叭、邻居宠物狂叫不止…… 这些困扰无数人的生活噪音,在 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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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噪音新规|从柔性劝说到刚性执法,安宁权入法楼上装修电钻不停、深夜直播外放音响、广场舞高音喇叭、邻居宠物狂叫不止…… 这些困扰无数人的生活噪音,在 2026 年迎来史上最严法律约束。2026 年 1 月 1 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正式施行,针对社会生活噪声的处罚力度大幅升级;2026 年 8 月 1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噪声污染防治制度全面法治化。从今以后,“劝不听、罚不怕” 的时代彻底结束。本文结合真实案例、法条原文、新旧对比、官方解读、维权步骤,给你一份普通人也能直接用的普法指南。核心新旧法条对比旧版:《治安管理处罚法》(2026 年之前)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新版:《治安管理处罚法》(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八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有关部门依法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继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哪些噪音、什么情况会被罚?· 1这些噪音全都管(社会生活噪声)邻里类:装修、乐器、直播外放、宠物狂叫、室内蹦跳、深夜喧哗。公共场所:广场舞、露天 K 歌、夜市吵闹、商家高音喇叭。经营类:餐饮、娱乐场所夜间噪音扰民。· 2处罚的核心前提已被合法劝阻、调解 → 仍然继续扰民 → 才可处罚 / 拘留合法劝阻主体包括: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业委会、物业公司、公安、城管、环保部门等。· 3法定扰民时段(全国统一)夜间:22:00 — 次日 06:00此时间段严禁产生干扰他人的噪音。装修静音时间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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